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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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九十一條 監獄辦理罪犯監獄內涉嫌犯罪案件,需要相關刑事技術支持、在監獄外采取偵查措施和刑事強制措施的,公安機關等有關單位應當依法提供協助。
第五章 對罪犯的教育改造
第九十二條 監獄應當創新教育改造方式方法,不斷推進教育改造工作科學化、專業化、社會化。
監獄應當通過教育改造罪犯,幫助罪犯重塑健康人格,自立自強,改過自新,培養罪犯守法意識和重新融入社會的能力。
第九十三條 教育改造罪犯,實行因人施教、分類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則,采取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相結合、獄內教育與社會教育相結合的方法。
監獄應當根據罪犯的犯罪類型、犯罪原因、刑罰種類、刑期和人身危險程度,結合其年齡、健康狀況、心理特點、悔罪表現等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改造方案,并定期對改造效果開展評估,根據評估的情況和改造需要作出相應調整。
第九十四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行為規范教育,督促其遵守日常管理制度,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第九十五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進行法治、道德、形勢、政策、前途等內容的思想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教育和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教育,引導罪犯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法治意識、紀律意識、道德意識,認罪服法,自覺接受改造。
第九十六條 監獄應當對罪犯開展心理健康教育,根據需要進行心理咨詢、危機干預和心理矯治。
第九十七條 監獄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對罪犯進行掃盲教育、義務教育,對達到學業要求的,由學校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鼓勵罪犯參加職業教育和學歷繼續教育,經考試合格的,由有關部門、單位頒發相應證書。
罪犯的掃盲教育、義務教育應當列入所在地區教育規劃。
第九十八條 監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罪犯釋放后就業的需要,組織罪犯參加職業技能培訓,經考核合格的,由有關部門、單位頒發相應證書。
罪犯的職業技能培訓應當列入當地規劃。
第九十九條 監獄應當設立教室、圖書閱覽室等必要的教育設施和活動場所,配備必要的書籍、報刊雜志、廣播電視接收設備。
監獄應當配備必要的體育、文化娛樂設施,組織罪犯開展適當的體育活動和文化娛樂活動。
第一百條 監獄應當加強同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的聯系和合作,為教育改造罪犯、促進刑滿釋放人員重新融入社會創造條件和提供幫助。
有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以及罪犯親屬,應當協助監獄做好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者、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參與對罪犯的社會幫教,并依法給予政策支持。
監獄可以根據教育改造罪犯的需要,組織具有法律、教育、心理、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或者實踐經驗的人員開展教育改造相關工作。
第一百零一條 監獄應當利用自身的設施條件,配合有關方面開展法治宣傳和預防犯罪教育,并為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等開展監獄和刑罰執行的理論研究和人才培養提供支持和便利。
第一百零二條 監獄根據罪犯勞動能力、身體健康狀況等個人情況和教育改造需要,合理確定勞動項目、任務,使其矯正惡習,養成勞動習慣,學習勞動技能,并為釋放后就業創造條件。
第一百零三條 監獄對罪犯的勞動時間,參照國家有關勞動工時的規定執行。
罪犯有在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休息的權利,其休息時間應當予以保障,因特殊情況占用的,應當安排補休。
第一百零四條 監獄對參加勞動的罪犯,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報酬并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
第一百零五條 罪犯在勞動中致傷、致殘或者死亡的,由監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會同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六章 對未成年犯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 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未成年犯年滿十八周歲時,剩余刑期不超過二年的,仍可以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剩余刑期。
第一百零八條 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依法保障未成年犯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犯的人格尊嚴,創造有益于未成年犯身心健康、積極向上的改造環境。
第一百零九條 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配備具有法學、教育學、心理學等相關專業背景,經過專門培訓,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人民警察。
第一百一十條 對未成年犯執行刑罰應當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以教育改造為主。未成年犯的勞動,應當符合未成年人的特點,以學習文化和勞動技能為主。
第一百一十一條 未成年犯的通信、會見、離監探親和特許離監,條件可以比照成年犯適當放寬。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建立心理矯治機構,對未成年犯進行心理測試,根據未成年犯的心理特征,定期開展心理輔導、心理咨詢等活動,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第一百一十三條 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配合學校等教育機構,為未成年犯接受義務教育和其他教育提供必要的條件。
未成年犯刑滿釋放時,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協助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門做好教育檔案、學籍等銜接工作。
第一百一十四條 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加強同未成年犯的監護人、家庭成員和有利于未成年犯教育改造的其他人員的聯系,引導他們協同做好未成年犯教育改造工作。
未成年犯管教所同未成年人保護組織、教育機構、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等有關單位應當相互加強聯系,共同做好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條 監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對符合封存條件的未成年犯的犯罪記錄及相關案件信息予以封存,除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查詢外,不得將未成年犯的犯罪記錄及相關案件信息提供給任何單位或者個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 對未成年犯的管理和教育改造,本章未作規定的,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一十七條 監獄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或者義務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依照前兩款規定追究責任,應當綜合考慮行為的事實、性質、危害后果和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等因素,依法處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擾亂監管秩序的;
(二)聚眾圍堵、沖擊監獄的;
(三)阻礙監獄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四)與罪犯串通,毀滅、偽造證據,影響監獄依法執行刑罰的;
(五)盜竊、搶奪、哄搶、侵占、故意損毀監獄財物、設施、土地和其他資源的;
(六)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七)其他嚴重影響監獄秩序的行為。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一十九條 監獄保障外國籍罪犯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刑罰執行活動中得到公平公正對待。
外國籍罪犯探視相關事宜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罪犯的移管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法》等法律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二十條 本法所稱以上、以下、以內,包括本數。
第一百二十一條 本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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