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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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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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責任追究
第八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被監督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由有權機關依法追究其責任:
(一)拒絕或者不按照法定時間送交專項工作報告的;
(二)不按照本辦法規定研究處理人大常委會審議意見或者不在規定期限內報告決議、決定執行情況的;
(三)不執行上級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決議、決定的;
(四)阻礙、干擾執法檢查和特定問題調查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虛假答復詢問、專題詢問和質詢的;
(六)不如實報告審計結果的;
(七)拒絕或者不按照規定時限向人大常委會報送應當備案的規范性文件及其相關材料的;
(八)對向人大常委會控告、檢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或者對質詢案、撤職案、罷免案的提起人,或者對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成員進行打擊報復的;
(九)其他妨礙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的。
第八十七條 追究被監督機關的責任,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責令限期整改;
(二)給予通報批評;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成限期自行糾正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命令;
(五)責成限期自行撤銷不適當的規范性文件;
(六)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十八條 追究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責任,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方式:
(一)給予批評教育;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給予通報批評;
(四)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五)給予處分;
(六)決定撤銷職務;
(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罷免案;
(八)法律、法規規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
前款所列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八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責成有關機關、單位對責任人員進行處理的,有關機關、單位應當于交辦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大常委會書面報告處理工作情況。
第十三章 附則
第九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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