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可否將航道養護費的
繳付請求列入船舶優先權問題的
批復》的理解與適用
李青海
一、《關于可否將航道養護費的繳付請求列入船舶優先權問題的
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出臺的背景
廣州海事法院在審理航道管理部門訴船東(主)拖欠航道養護費
糾紛案件中,航道管理部門申請扣押船舶后,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
和國海商法》(以下簡稱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
定主張船舶優先權。廣州海事法院認為航道養護費與港務費等同屬港
航行政規費,國家規費一般都應當優先受償。問題是《海商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了五項海事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和其有關的只有
其中的第(三)項,第(三)項規定的是船舶噸稅、引航費、港務費
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從海商法的以上規定
看,并沒有明確將航道養護費列入船舶優先權的保護范圍。因此,要
將航道養護費作為船舶優先權的保護范圍加以保護,必須要有明確的
法律規定。
二、《批復》的主要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航道管理條例》)
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和內河的航道、航
道設施以及與通航有關的設施!钡诙臈l規定:“船舶、排筏應當
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內河航道養護費。內河航道養護費的征收辦法,由
交通部、財政部共同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苯煌ú俊⒇斦、
國家物價局根據國務院授權制定的交工發[1992]672號《內河航道
養護費征收和使用辦法》第二條規定,凡在交通部門管理的內河航道
上航行、作業的各種船舶、竹木排筏和浮運物體,除另有規定者外,
均應繳納航道養護費!吨腥A人民共和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以下簡
稱《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從事水路運輸和水路運輸服
務業務的單位和個人!钡诙蠗l第一款規定:“水路運輸企業和其
他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稅金、規費
(港務費、船舶停泊費、航道養護費)和運輸管理費;從事非營業性
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規費!睆膰鴦赵阂陨蟽蓚
“條例”的相關規定看,航道養護費屬國家強制性征繳的規費。
三、對《批復》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以法釋[2003]18號批復,對關于可
否將航道養護費的繳付請求列人船舶優先權問題,作出司法解釋,即
根據《航道管理條例》、《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航行于我
國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內的船舶、排筏應當按照國家規
定繳納航道養護費。水路運輸企業和其他從事營業性運輸和非營業性
運輸的單位、個人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航道養護費等費用。因此,
有關航道養護費的繳付請求,可以適用《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
第(三)項的規定,具有船舶優先權。
該《批復》要解決的問題是,是否可以將航道養護費的繳付請求
列入船舶優先權。也就是說《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
是否包括航道養護費。航道養護費是按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和
《航道管理條例》的規定征收的國家規費,其性質與海商法規定的船
舶噸稅及港口規費等國家征收的稅費的性質是相同的,國家征收的航
道養護費主要用于航道養護,屬國家規費,是國家強制性征繳的規
費。國家征收的航道養護費主要用于航道疏浚、測量、航標設置與維
護、航道堤岸維護、臨跨河建筑物標準控制等航道養護與管理工作,
為船舶創造良好的運輸條件。如果將航道養護費的繳付請求等同于一
般債權請求,在抵押權人、留置權人、船舶優先權人等的債權得到清
償后,航道養護費的請求往往得不到實現,影響航道的管理和養護,
損害執行國家規費政策的嚴肅性。另外,從有關國際公約對船舶優先
權的保護看也是如此,如1926年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四屆海洋法外
交會議上通過的《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法律規定的國際公
約》第2條第l款規定的噸稅、燈塔費或港務費以及屬同一性質的其
他公共稅收和費用可以產生對船舶和運費及有關附屬權利的船舶優先
權。又如1967年在布魯塞爾召開的第十二屆海洋法外交會議上通過
的、1987年生效的《統一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某些規定的國際公約》
第4條第1款(2)項規定的港口、運河及其他水道費用和引航費用
的請求應受船舶優先權的擔保。再如1993年在日內瓦召開的聯合國
國際海事組織船舶優先權和抵押權公約全權代表會議上通過的《船舶
優先權和抵押權國際公約》第4條第1款(d)項規定就港口、運河
和其他水路規費和引航費提出的索賠可通過對船舶的優先權得到擔
保。以上三個國際公約我國雖然沒有加入,但從三個公約的規定中可
以看出,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也是將船舶噸稅、港務費及水路規費的索
賠請求列入船舶優先權優先受償。國際公約這方面的規定與我國海商
法的規定基本是一致的。
我國的航道養護費分兩類,即內河航道養護費和進出港航道養護
費。國家征收的是內河航道養護費,而進出港航道養護費是由港務費
中支出的,《海商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列舉的船舶噸稅、
引航費、港務費和其他港口規費的繳付請求具有船舶優先權。因此,
進出港的航道養護費根據海商法的規定本來就應優先加以保護,而內
河航道養護費是國家強制性征繳的規費,也應作為船舶優先權的保護
范圍加以保護。
(作者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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