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有人說,信托發展史是一部信托法的發展史,因為信托的誕生,就是一種為規避法律限制的創新行為。信托起源于古羅馬,當時是為了使外國人、俘虜、異教徒等非法繼承人能以合法的方式取得對遺產的繼承,即財產所有者通過遺囑,指定一個具有法定資格的繼承人,先讓其繼承遺產,然后再由這個人轉給立囑者意愿中要贈與的人?梢娏_馬法上的信托是與遺產轉移糾葛在一起的,F代信托制度肇始于英國的用益制度,雖然遺產信托對用益制度的發展也產生過影響,但現代信托作為一種契約關系和金融制度,更多的是基于諸如財產管理功能、保全功能、增值功能、公益功能和導管功能等方面的目的而設立。作為由立法創設的金融丁具,信托在多大程度上具有這些功能以及如何發揮這些功能,須以健全的法律來約定和規范。
我國信托業自1979年恢復以來,先后經歷了1982年、1985年、1988年、1993年、1999年五次大規模的治理整頓。2001年lO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正式施行。這部法律和2002年5月9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以及2002年7月18日起施行的《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又稱“一法兩規”),構建了信托業的基本法律框架。此后,信托業步入發展新階段,從房地產信托到MBO信托,從外匯信托到法人股投資信托,各種信托產品不斷地推出,信托公司擺脫了以存貸為主業的“準”銀行機構和傾向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準”證券機構的“夢魘”,走上了“正本清源”的道路,致力于回歸專業從事“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色。2007年3月,銀監會正式頒布實施新修訂的《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同時下發“關于信托公司過渡期有關問題的通知”,更是明確揭示了信托業的發展方向,并為信托業的功能歸位提供了必要的政策資源。這樣,信托公司不得不進行業務創新,開發新的信托品種,對固有業務進行清理、分立、剝離或進行轉制。轉型過程,無論對信托公司本身還是對與其有業務往來的自然人或機構投資者而言,處處充滿著風險。因此,在現階段研究信托法律及其實務操作意義重大。
本書的作者關景欣律師正是基于這樣的想法而做的。關景欣律師具有商學院、法學院雙重教育背景,具有很多跨國并購案及國內并購案、企業改制上市案的參與經歷,常年擔任多家境內外上市公司、金融機構及境外跨國企業和集團的法律顧問,積累了豐富的法律實務經驗。從表面上看,這些與信托法律實務相去甚遠,實際上,信托業“兩規”引起信托公司經營業務的重組,可能帶來信托公司的變更、并購與重組等高潮,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關律師擅長并購重組中的投融資,信托這一日漸為人們所青睞的投融資工具,在運作與管理上與并購重組業務中的證券、基金、貸款、融資租賃等其他金融法律制度有共通或聯系之處,尤其與《公司法》、《合同法》等密切相關。這就使本書在資料的收集、選擇、組合運用上具有一定的實用性和權威性。
作者從介紹信托法律的發展人手,以此為線索,廣泛收集資料,介紹了我國過去和現在的信托法律實踐。這些實踐包括信托關系的設立、變更,信托計劃與信托合同的法律聯系,信托公司成立、運作和治理的法律實務,信托稅制,信托投融資法律實務以及信托公司受托境外理財的法律實務等。作為專家型的律師,關律師既注重現有法律的解讀,以及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如何進行信托實務操作,如何防范實務操作的法律風險;又具有一定的理論研究性,針對信托法律制度中的一些缺陷提出了自己的見解。因此,本書不僅適合律師、信托從業人員等實務工作者,對于欲了解信托以及信托法律的人員亦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希望作者再接再厲,并共勉全國律師,為中國律師界的發展而不懈努力!
是為序!
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長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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