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鄂州市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決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鄂州市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決定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鄂州市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決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鄂州市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決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鄂州市城市綠化實施辦法〉的決定》已經202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2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鄂州市城市綠化實施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古樹名木的保護和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執行!
二、將第四條修改為:“城市綠化應當以建設創新、宜居、美麗、韌性、文明、智慧的現代化人民城市為目標,遵循科學綠化、節儉務實、植護并重的原則,注重生態保護、休息游憩、文化傳承、科普教育、防災避險等功能的協調!
三、將第五條第三款修改為:“發展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市更新、交通運輸、水行政、電力、通信等部門,依照本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城市綠化相關工作!
四、將第七條第一款中的“自然資源和規劃”修改為“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
五、將第三十條中的“住建”修改為“住房和城市更新”。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鄂州市城市綠化實施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