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范圍的通知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范圍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范圍的通知
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平潭綜合實驗區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范圍的通知
財稅〔2026〕39號
福建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福建省稅務局:
現就調整平潭綜合實驗區(以下稱平潭)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貨物范圍事項通知如下:
一、內地經“二線”銷往平潭與生產有關的貨物視同出口,按現行稅收政策規定實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但下列貨物不包括在內:
1.財政部和稅務總局規定不適用增值稅退(免)稅和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
2.平潭的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采購的貨物。
商業性房地產開發項目,是指興建(包括改擴建)賓館飯店、寫字樓、別墅、公寓、住宅、商業購物場所、娛樂服務業場館、餐飲業店館以及其他商業性房地產項目。
3.內地銷往平潭不予退稅的其他貨物。具體范圍見附件。
4.按相關規定被取消退稅或免稅資格的企業購進的貨物。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政策的執行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三、本通知有關增值稅和消費稅退稅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現行政策執行。
附件:內地銷往平潭綜合實驗區不予退稅的貨物清單.pdf
財政部 稅務總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