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潮州古城管理委托行政執法的規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潮州古城管理委托行政執法的規定
廣東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潮州古城管理委托行政執法的規定
潮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潮州古城管理委托行政執法的規定
(2026年4月24日潮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公布 自2026年4月24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落實推動潮州古城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提升潮州古城精細化管理水平,規范潮州古城管理行政執法行為,保障行政機關合法、有效實施行政執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潮州古城管理委員會為潮州市湘橋區人民政府派出機關。潮州市湘橋區承擔城市管理、文化旅游體育管理等領域行政管理工作的行政機關(以下稱委托機關),可以將古城區域范圍內上述領域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委托潮州古城管理委員會(以下稱受委托機關)實施。
行政許可權、行政處罰權委托時,與之相關的行政檢查權一并委托。
第三條 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應當簽訂書面委托協議。協議應當載明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的名稱、委托依據、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委托期限、法律責任等內容。
委托機關和受委托機關應當將委托內容向社會公布。
受委托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行政處罰。
第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