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光榮院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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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關于印發《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光榮院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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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社〔2026〕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退役軍人事務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退役軍人事務局: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光榮院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制定了《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光榮院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退役軍人事務部
2026年4月7日
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光榮院能力提升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支持光榮院能力提升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彩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項目資金由中央財政通過中央專項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支持有一定基礎的光榮院實施適老化改造和購置醫療(康復)設備等,提升光榮院服務能力和水平。該項資金由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管理。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要堅持公開公正、規范有效原則。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光榮院,是指由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管理的,集中供養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優撫對象,并對其實行特殊保障的優撫事業單位。
第二章 資金分配與使用
第四條退役軍人事務部、財政部共同研究制定項目實施方案,統籌服務備戰打仗需求和區域間平衡,研究確定當年支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以下統稱省),中央財政對支持省給予定額補助。
第五條 項目資金擬支持的光榮院由相關省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確定后報退役軍人事務部擁軍優撫司和財政部社會保障司備案。省級財政部門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確定項目資金分配方案,可平均分配至相關光榮院,也可根據光榮院發展實際分檔次補助。
第六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相關省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商財政部門設定項目資金區域績效目標,與資金分配方案一同報送至退役軍人事務部。退役軍人事務部對相關省報送的區域績效目標及資金分配方案的完整性、可行性進行審核后,函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后,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準中央預算后90日內將資金下達至省級財政部門,同步下達區域績效目標,并抄送退役軍人事務部和財政部有關監管局。
第七條 項目資金由光榮院用于以下用途:
參照《老年養護院建設標準(建標144-2010)》、《養老機構設施設備配置(MZ/T 215-2024)》行業標準,對居住、醫療康復、公共活動空間及其他空間進行適老化改造;改造水電暖氣、消防設施設備等,增設隔離功能、配備必要的應急物資和設備;購置用于服務老年優撫對象的康養設施設備和必要的醫療設備,推動一定數量普通床位改建為護理型床位。
第八條 項目資金使用應與各級財政安排的支持光榮院發展建設相關資金做好銜接,且不得在同一年度內與中央財政優撫事業單位補助經費、中央預算內投資資金重復安排。
第九條 光榮院應嚴格按規定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擅自擴大支出范圍,不得將項目資金用于《財政部關于印發<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21〕18號)等規定禁止列支的支出。地方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截留和滯留項目資金。
第十條 項目資金支付、政府采購、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項目資金資助的光榮院應當在新增設施設備的顯著位置標明“彩票公益金資助——中國福利彩票和中國體育彩票”標識。
第三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
第十二條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對項目資金組織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和績效評價,加強績效結果應用。
第十三條項目資金應當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要求下達和執行。相關省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應切實采取措施,督促有關光榮院加強項目資金預算執行管理。財政部有關監管局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實施監督。財政部根據工作需要對項目總體情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
第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應于每年3月底前向財政部報送上一年度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具體內容包括:項目組織實施情況、項目資金使用和結余情況、項目績效評價情況等。省級退役軍人事務、財政部門要切實擔起項目資金規范使用監督管理的責任,嚴格績效目標管理及績效運行監控,并將績效結果等作為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不斷提高項目資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應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會公告上一年度項目總體和具體項目的資金規模、支出內容、執行情況,項目支出績效目標及完成情況等。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和光榮院應加強內控風險管理,自覺接受審計、監察等部門和社會公眾的監督。
各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光榮院及其工作人員在項目資金的分配審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相應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退役軍人事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