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民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民政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網信辦關于印發《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的通知
民發〔2026〕1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通信管理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互聯網信息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進一步加強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保護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制定了《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 政 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家網信辦
2026年3月22日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管理,保護捐贈人、受益人和慈善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是指經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專門為慈善組織開展公開募捐活動提供服務的網絡平臺。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以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名義開展活動,或者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
第三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公開募捐信息展示、捐贈支付、捐贈財產使用情況查詢等服務。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提供服務應當遵循合法、誠信、自愿、公平、公開的原則。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不得對慈善組織、捐贈人、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四條 申請指定為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運營主體;
(二)已經辦理公安機關聯網備案手續,并依法開展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安全評估;
(三)符合國家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網絡安全保護等級不低于三級,并取得公安機關出具的信息系統安全管理保護備案證明;
(四)只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有功能完備的業務系統,具備提供公開募捐信息發布、查詢及管理,捐贈支付辦理,捐贈財產使用情況的發布、查詢、管理等服務能力,具備查驗通過其發布的募捐等信息真實性的能力;
(五)支持電腦端、移動端等多場景使用要求,滿足不同使用場景下的操作要求;
(六)已經制定健全的服務協議、募捐信息發布規則、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等平臺規則文件;
(七)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一項中的運營主體,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際經營或者開展活動二年以上,申請時已有與運營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相適應的實繳注冊資本、注冊資金、活動資金、開辦資金;其中,運營主體為公司的,申請時已經實繳的注冊資本不低于2000萬元;
(二)取得互聯網信息服務(ICP)備案編號;屬于經營電信業務的,應當依法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
(三)通過銀行或者依法取得《支付業務許可證》的非銀行支付機構,為捐贈人提供網絡支付服務;
(四)能夠保證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獨立性,規范關聯業務,建立風險隔離機制;
(五)內部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范;
(六)無嚴重違法失信記錄,未受到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的行政處罰。
第五條 申請指定為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申請表;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對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三)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根據工作安排,發布遴選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公告。
國務院民政部門組建評審委員會,確定擬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后,國務院民政部門確定并向社會公布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名單。
國務院民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布名單,公示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三十日內。
國務院民政部門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名單公布后,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在六十日內提供服務。
國務院民政部門將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有關信息與其運營主體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共享。
第七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對利用其平臺開展公開募捐的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進行驗證。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建立健全網絡信息安全制度,完善用戶注冊、賬號管理、信息發布審核、個人信息保護、首頁展示規則、投訴舉報等制度,并在平臺顯著位置予以說明,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應當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復制、發布、傳播不良信息。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發現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輸的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采取消除等處置措施,防止信息擴散,保存有關信息,并向網信、民政等部門報告。
第九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記錄并妥善保存慈善組織的登記證書復印件、公開募捐資格證書復印件以及慈善組織在其平臺上發布的有關信息。登記證書、公開募捐資格證書相關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該慈善組織通過其平臺最后一次開展公開募捐活動之日起不少于兩年;其他有關信息的保存期限為自公開募捐活動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第十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在為慈善組織提供服務前,應當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一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將數據與全國慈善信息公開平臺共享。
第十二條 慈善組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可以拒絕提供服務:
(一)未提供有效的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募捐方案備案證明的;
(二)受到責令停止募捐活動、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吊銷公開募捐資格證書或者登記證書行政處罰的;
(三)其他依法不應當提供服務的情形。
第十三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在提供本辦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服務時,不得收取服務費、手續費、技術支持費等任何費用。第三方支付機構收取的必要費用,由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與支付機構協商承擔,不得轉嫁至捐贈人或者慈善組織。
第十四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公開募捐信息頁面(含首頁、搜索結果頁、項目詳情頁等)不得插入以下內容:
(一)任何形式的商業廣告,包括企業產品推廣、品牌宣傳等;
(二)引導跳轉至商業活動頁面的鏈接,包括電商頁面、金融理財頁面等;
(三)與公開募捐無關的互動功能,包括抽獎、游戲引流等。
第十五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不得代慈善組織接受捐贈財產。
第十六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公布投訴、舉報方式,在服務頁面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處理。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發現慈善組織的公開募捐活動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向辦理其登記的民政部門舉報并移交問題線索和證據材料。
民政部門發現慈善組織在使用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服務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需要開展調查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配合。
第十七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捐贈人、慈善組織和其他參與主體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自行和解;
(二)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遵守行業規范,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公信力。
第十九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國務院民政部門報送上一年度工作報告。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每半年向社會公開一次其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的情況。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運營主體或者名稱的,應當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方案;
(三)運營主體同意變更的內部決策文件。
變更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運營主體的,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前后兩家運營主體的合法登記注冊文件(如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關于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運營權、數據資產、用戶權益保障責任等事項的協議或者法律文件復印件;
(三)變更后運營主體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說明和對材料真實性的聲明;
(四)確;ヂ摼W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服務連續性和用戶權益不受影響的承諾書;
(五)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民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國務院民政部門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并在三十日內確定是否變更。必要時,國務院民政部門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召開論證會,進行實地考察,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確定變更的,應當向社會進行公告。
第二十一條 申請終止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終止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申請書;
(二)終止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募捐項目處理、數據保存等內容,并明確數據安全和隱私保護措施;
(三)運營主體作出終止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決策的會議紀要。
國務院民政部門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應當組織評審委員會開展評審,并于三十日內確定是否終止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確定終止服務的,應當向社會公告。
情況復雜的,國務院民政部門可以征求有關部門意見或者召開論證會,進行實地考察,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辦理期限內。
第二十二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依法對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及其運營主體實施監督管理。對涉嫌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及其運營主體,有權按照法定職責采取下列措施:
(一)對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及其運營主體進行現場檢查;
(二)要求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的運營主體作出說明,查閱、復制有關資料;
(三)對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
(四)向與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業務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與監督管理有關的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按照法定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由電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進行處置處罰;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民政部門應當通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由網信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民政部門取消指定,并向社會公告:
(一)指定后六十日內未提供服務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三)其他部門向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通報存在違法行為或者突出安全風險,不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指定條件的;
(四)向國務院民政部門申請終止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并經國務院民政部門同意的。
第二十五條 被取消指定的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應當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發布取消指定公告的當日,在平臺顯著位置告知社會公眾,不得繼續從事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
第二十六條 未經指定的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擅自提供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會同網信、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七條 互聯網公開募捐服務平臺年度工作報告樣式由國務院民政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網信辦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