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本溪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遼寧省本溪市人民政府
本溪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本溪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
第198號
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98號《本溪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業經2026年1月20日本溪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孫付春
2026年3月25日
本溪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房屋的結構安全防范、危險房屋治理與應急處置及其房屋安全使用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電梯、燃氣、供水等專業設施設備使用安全管理,違法用地、違法建設的查處,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文物建筑、歷史建筑和傳統風貌建筑的使用安全管理,軍事保護區、宗教活動場所內、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筑和農民自建住宅的使用安全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應當遵循合理使用、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屬地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起草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政策,監督指導縣(區)政府開展本轄區的危險房屋管理、危房改造工作;對房屋安全鑒定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區域內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加強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綜合協調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既有房屋結構安全性問題排查整治,協調解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鄉鎮、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網格化動態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隱患常態化巡查機制,對轄區內房屋使用安全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并協助、配合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房屋安全隱患治理、應急處置以及安全隱患排查等工作。
社區委員會(村委會)發現其所在區域內存在房屋使用安全違法行為時,應當向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報告。
第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定期在鄉鎮、街道辦事處組織開展房屋使用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普及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增強公眾的房屋使用安全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房屋使用安全法律法規和基本知識的公益宣傳,對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投訴、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房屋使用安全投訴處理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依法處理。
第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資金支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及其他行業行政主管部門、縣(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開展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立健全多元的社會化房屋安全風險化解機制,鼓勵投保房屋使用安全相關責任險、財產險,增強抵御房屋使用安全風險的能力。
鼓勵保險公司設立與房屋使用安全需求相適應的險種。
第二章 房屋安全使用
第九條 房屋所有權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異產毗連房屋及其共用附屬設施由共有人負責;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權屬不清的,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管理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沒有房屋管理人的,房屋使用人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撥用的房屋由使用單位負責,租賃的房屋由出租人負責(含公有房屋);房屋管理人和使用人均沒有的,由房屋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承擔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責任;保修期內的新建房屋開發建設單位是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
第十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承擔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責任:
。ㄒ唬┌凑找巹澯猛、設計要求和房屋性質合理使用、裝修房屋;
。ǘ⿲Ψ课葸M行安全檢查和修繕、維護,對安全性不符合標準的房屋,及時采取修繕加固等治理措施,及時排除安全隱患;
。ㄈ┮婪ㄎ蟹课莅踩b定;
。ㄋ模┡浜嫌嘘P部門依法開展房屋使用安全隱患排查、應急處置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承擔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等日常管理責任。實行自助管理的住宅小區,共有部分的日常管理責任由小區內所有業主作為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依法共同承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費用,可以按規定從共有資金、維修資金中列支。
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及時根據需要采取警示、圍蔽等防護或者臨時解危措施,并報告街道辦事處及有關部門妥善處理。
第十二條 學校、醫療衛生機構、文化娛樂場所、賓館、體育場館、交通場站、商場、飯店、福利院、養老設施、機關企事業辦公等公共建筑,相關行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做好房屋安全檢查工作,加強房屋使用安全的監管,并建立定期檢查制度。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禁止實施下列危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改變房屋使用性質、用途;
。ǘ┪唇浽O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設計,擅自變動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超過設計標準、規范增加樓面荷載;
。ㄈ⿲]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四)非法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擅自開挖、擴建地下室;
。ㄎ澹┥米愿膭庸┧、供暖、燃氣管網設施;
。┓欠ù娣庞卸、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ㄆ撸┓欠ㄔO置安裝附屬設施設備影響房屋外立面安全的;
(八)其他危及房屋建筑結構安全的行為。
第十四條 住宅房屋室內裝飾裝修施工前,裝修人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機構辦理登記備案;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統稱“限額以下”)的公共建筑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施工前,裝修人應當向屬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辦理登記備案;限額以上的公共建筑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裝修人應當在開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或房屋管理機構應當對裝飾裝修項目進行現場巡查,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規定的,應當及時勸阻、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向縣(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告?h(區)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依法及時予以查處;涉及其他有關部門管理職責范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六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數據、民政等相關部門,組織縣(區)人民政府及房屋產權管理單位對全市范圍內合法建造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分類進行信息采集,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臺賬,信息臺賬應當包含房屋坐落(填寫本溪市規范的標準地名地址)、規劃用途、建筑面積、建設年限、房屋安全狀況、產權人、使用人、代管人及相關監管部門等內容。
第十七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動態管理制度,督促縣(區)人民政府對房屋安全進行普查。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社區網格員或者相關巡查人員進行常態化房屋安全巡查和信息采集,縣(區)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上報的房屋使用安全信息進行核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予以登記并錄入房屋使用安全動態信息管理臺賬。
第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房屋所在地的縣(區)人民政府舉報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信息,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處理。
第三章 房屋使用安全評估與鑒定管理
第十九條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指定專門機構具體負責房屋危險性等級鑒定服務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實行規范化管理,配備與鑒定業務范圍相適應的人員、場地、設施設備等,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確保獨立、公正、科學地開展鑒定活動。
鑒定危險房屋應當執行國家住建部頒布的《危險房屋鑒定標準》,同時參照有關專業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進行。
第二十一條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在超過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繼續使用的;
(二)出現不安全因素的;
。ㄈ┻_到規定使用年限或前次安全鑒定確定使用期限的;
。ㄋ模└淖冇猛疚<鞍踩;
。ㄎ澹⿲υ蟹课葸M行改建、擴建的;
。┮栏椒课菰O置設施和安裝設備,涉及拆改房屋結構或者加大房屋荷載的;
。ㄆ撸┰诜课萆襄^固或拉錨的;
。ò耍┦茏匀粸暮Α⑷藶闉暮、環境改變或事故的較大影響的;
。ň牛┓课菝黠@傾斜、變形,或者房屋主體結構發生明顯結構裂縫、變形、腐蝕的;
。ㄊ┓煞ㄒ幰幎ㄐ枰b定的其他情形。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可提出鑒定申請。經鑒定為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由所有人承擔;經鑒定為非危險房屋的,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二條 工程建設活動可能對周邊房屋使用安全造成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單位對房屋進行結構安全影響評估,制定相應的安全防護方案,根據需要進行安全影響跟蹤監測。
對受工程建設影響出現明顯裂縫、變形、不均勻沉降等異常現象的房屋,建設單位應當立即向房屋屬地縣(區)人民政府報告,并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同時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的鑒定報告是認定房屋安全狀況的依據,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地方相關標準和規范。
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明確鑒定結論及處置建議。對被鑒定為危險房屋的,房屋安全鑒定報告應當提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體拆除等處理意見。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當自出具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將鑒定報告送達委托人,委托人報送房屋屬地縣(區)人民政府。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虛假鑒定報告:
。ㄒ唬┪唇洐z驗檢測的;
。ǘ﹤卧、變造原始數據、記錄,或者未按照標準等規定采用原始數據、記錄的;
。ㄈp少、遺漏或者變更標準等規定的應當檢驗檢測的項目,或者改變關鍵檢驗檢測條件的;
。ㄋ模┱{換檢驗檢測樣品或者改變其原有狀態進行檢驗檢測的;
。ㄎ澹﹤卧鞕z驗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驗檢測專用章,或者偽造授權簽字人簽名或者簽發時間的;
(六)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違反相關標準,出具虛假鑒定報告。
鑒定結果利害關系人對鑒定結果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共同認可的鑒定機構復檢。
第四章 危險房屋治理和應急處置
第二十五 條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三日內向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發出危險房屋治理通知書,提出對危險房屋的處理意見和治理期限。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處置措施。
第二十六條 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根據房屋安全鑒定單位出具的鑒定報告,對危險房屋進行分類治理:
(一)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可以觀察使用;
。ǘ┎扇∵m當安全措施消除危險的,可以處理使用;
(三)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鄰建(構)筑物的,應當停止使用;
(四)整幢危險已無修繕價值,危及他人安全和相鄰建(構)筑物的,應當立即整體拆除。
第二十七條 危險房屋危及公共安全,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拒不治理的,由縣(區)人民政府組織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采取加固、修繕、拆除、改建等措施進行治理。
第二十八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組建房屋應急搶險隊伍,組織、協調、指揮本級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房屋突發事故的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后勤保障和善后處置等工作,定期組織本轄區開展應急培訓和演練。
第二十九條 房屋出現突發性險情時,房屋使用安全責任人應當立即采取組織人員撤離等處理措施,并向縣(區)人民政府報告,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應急搶險和事故調查工作。
各縣(區)人民政府接報后,應當及時派員到場核實,啟動房屋使用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進行應急處置。并按照突發事件信息報送的規定報告相關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其他組織應當積極配合應急搶險工作,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存在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危害后果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各縣(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職責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有關部門有權責令其履行,并可以給予通報批評。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本溪市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辦法》(本溪市人民政府令第16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