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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來賓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1. 【頒布時間】2026-1-12
    2. 【標題】來賓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3. 【發文號】令2026年第5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www.laibin.gov.cn/xxgk/fdzdgknr/zc/zcwj_1/lbsrmzfwj/zfl/t27351536.shtml

    7. 【法規全文】

     

    來賓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來賓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來賓市人民政府


    來賓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來賓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來賓市人民政府令 第5號)



    《來賓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已經2025年12月17日市五屆人民政府第67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廖和明

    2026年1月12日




    來賓市極端天氣災害防御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極端天氣災害防御,避免和減輕極端天氣災害造成的損失,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來賓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廣西壯族自治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災害的防御活動,適用本辦法。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極端天氣,是指在特定時間、特定地點發生的超越常態的小概率氣象現象,通常具有突發性強、不確定性大、疊加性強和破壞性大等特點。

    第三條 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原則;堅持尊重自然、科學防御的理念;堅持以防為主、防減救相結合、綜合減災、統籌抵御的方針。

    第四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的組織、領導和協調,將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縣兩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極端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推進橙色以上高級別氣象災害預警信息靶向發布,協同有關部門依法做好極端天氣防御處置工作。

    市縣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生態環境、網信、發展改革、教育體育、工業和信息化、民政、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林業、海事、通信、鐵路、電力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

    鄉鎮(街道)應當根據本地氣象災害特點,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應急演練,提高應急救援能力。依法依規開展巡查巡護、隱患排查、信息傳遞、先期處置和組織群眾疏散撤離等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極端天氣防御知識宣傳、災害隱患排查、信息傳遞、應急演練、自救互救和災情報告等工作。

    第五條 市縣兩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種類、次數、強度和損失等情況,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和氣象災害風險核心要素更新調查,建立極端天氣災害數據庫,劃定極端天氣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風險評估項目目錄。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項目、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以及城鄉規劃編制中,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輕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

    市縣兩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針對本地干旱常態化的情況,定期對干旱災害和發展趨勢進行分析評估,并及時向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報告評估結果,為政府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本級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體系,制定氣象災害專項應急預案以及部門預案,并加強相關應急預案的有效銜接和管理,定期開展應急預案的演練、評估和修訂工作,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為先導的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應急響應機制。

    第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各類極端天氣災害特點、居民人口數量和分布等情況,完善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規劃、生產、采購、儲存、調撥和緊急配送機制,組織儲備品種完備、規模適度和方式多樣的搶險救災物資,并定期對防御物資儲備情況進行檢查,確保物資儲備充足、質量合格和管理規范。

    第八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做好以下極端天氣災害防御相關建設工作:

    (一)建立健全極端天氣災害防御技術支持體系,推進大數據、云計算和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應急處置系統中的智慧化應用;

    (二)完善城市排水系統、防洪堤壩和應急避難場所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布局;

    (三)優化防汛抗旱、排水排澇、水域搜救和氣象移動監測等裝備配備,在重點區域、重點部位配備衛星電話、無人機和應急發電等裝備;

    (四)加強對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領導和協調,配備人工影響天氣必需的人員、設備、設施和作業物資,組織氣象主管機構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九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御的需要,加強氣象監測設施建設與運行維護,完善氣象監測體系,加強跨部門、跨地區的信息共享。

    氣象監測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規范和規程,按照規定開展計量檢定,確保監測數據的準確。

    第十條 市縣兩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精準開展遞進式氣象預報預警服務。監測到有發生極端天氣趨勢的,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供相關預報;監測到極端天氣進入警戒區域或者臨近出現極端天氣的,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公眾靶向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對突發性強的極端天氣,氣象主管機構可以直接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社會公眾靶向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快速發布制度,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系統,明確廣播、電視、短信及新媒體等媒體作為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渠道,及時向政府有關部門和公眾發布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并建立預警信息發布效果評估與反饋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利用微信、廣播、大喇叭、銅鑼和逐戶告知等方式,及時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遞給受影響人員。對獨居老人、失能老人、殘疾人和留守兒童等弱勢群體,采取有針對性的告知方式。

    鼓勵和支持對農村、社區輔以普通話或者地方通用民族語言配合,進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廣播,確保少數民族群眾也能理解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和了解防御知識。

    第十二條 極端天氣預報或者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布后,可能受影響區域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極端天氣演變特點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防護措施:

    (一)加密災情監測、收集和調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會商研判;

    (二)組織對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場所和區域,開展安全隱患排查、巡視管護,及時采取拆除、清理、加固和隔離等措施;

    (三)調度搶險救災所需物資、裝備,啟動應急避難場所,組織清理搶險救災通道;

    (四)責令有關部門、單位,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和地方應急救援隊伍進入應急待命狀態;

    (五)動員社會力量做好參加搶險救災的準備;

    (六)劃定和宣布警戒區域,疏散、轉移和安置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人員,限制易受極端天氣災害危害的活動;

    (七)及時發布有關災害防范避險提示,并通過多種渠道廣泛宣傳減災救災知識和技能,公布咨詢、求救方式;

    (八)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應急預案規定的其他防護措施。

    第十三條 極端天氣影響期間,各有關部門、機構應當按照相關應急預案的職責分工和指揮機構的調度,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各行業應當按照市縣兩級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或者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處置,必要時采取停課、停產、停工、停運和停業措施,并且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防護。

    第十四條 發生暴雨極端天氣災害,受影響區域的市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應急處置工作職責,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一)氣象部門負責加密對暴雨災害天氣的監測、預報和預警,開展暴雨災害氣象風險預測、分析評估工作;

    (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暴雨災害搶險,收集、報送災情險情動態和應急救援工作進展情況等;

    (三)消防救援部門負責組織搶險救援隊伍,完成搶險救援任務;

    (四)水利部門負責嚴密監測水庫、堤防和水電站等水利工程的運行情況,做好水庫防洪調度工作。發現工程險情應當及時報告并進行應急處理;

    (五)自然資源部門負責督導有關單位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風險區的巡查排查工作,發生災情或者發現險情時,應當及時報告并協助地方政府做好應急調查和人員轉移工作;

    (六)城管部門負責組織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城市防澇排澇工作;

    (七)住建部門負責督促有關單位,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物業小區的地下車庫、地下通道和地下室等地下設施的巡查、排查,落實防范應對措施;

    (八)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加強巡查,及時清除交通障礙物,搶修損毀公路交通設施,對發生公路塌陷、橋梁坍塌等重大險情的區域(路段)劃定警戒區域并加強警戒;

    (九)公安機關負責交通疏導、危險路段交通管制和治安秩序維護等工作,協助轉移受到災害威脅的群眾;

    (十)旅游主管部門負責督促國家A級旅游景區(點)或者其他旅游場所及時關閉并轉移安置游客,并指導做好救災工作;

    (十一)農業農村、農機、糖業和林業部門,負責調度機具、人力,指導農戶、有關農林企事業單位,采取排澇除漬、轉移處于危險區域的禽畜和養殖設施等防災措施;

    (十二)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開展暴雨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五條 發生干旱極端天氣災害,受影響區域的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應急處置工作職責,重點做好下列工作:

    (一)氣象部門負責加密干旱監測、預報和預警,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二)應急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有關單位開展抗旱工作,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災情調查評估,做好救災物資準備,并負責因旱缺水缺糧群眾的應急生活救助;

    (三)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工作職責負責合理調度水量,必要時啟動應急備用水源、遠距離調水等應急供水方案,采取提外水、打深井和車載送水等多種手段,確保城鄉居民生活用水和禽畜飲水,引導公眾和企事業單位采取節水措施,提高水資源利用率;

    (四)農業農村、農機、糖業和林業部門,負責指導農戶、林業生產單位采取管理和技術措施,減輕干旱影響,加強監控,

    做好森林火災撲救準備和森林病蟲害預防工作;

    (五)其他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干旱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

    第十六條 公民、法人和團體組織應當積極參與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極端天氣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主動避險并配合實施防御措施,提高風險防范意識和避災能力,在極端天氣災害發生時開展避險自救互救。

    鼓勵有關單位、團體組織和個人為受到極端天氣災害威脅的人員提供幫助。

    第十七條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極端天氣災害防御工作的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各部門、各單位的防御工作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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