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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許昌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1. 【頒布時間】2025-12-29
    2. 【標題】許昌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3. 【發文號】令2025年第19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xuchang.gov.cn/govxxgk/11411000005747138B/2026-01-13/26d9544d-b931-499b-b964-faa231c1797f.html

    7. 【法規全文】

     

    許昌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許昌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河南省許昌市人民政府


    許昌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許昌市城市綠化條例實施細則

    政府令19號

    (2025年12月29日許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9號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城市綠化事業的健康發展,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建設宜居城市,根據《許昌市城市綠化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縣(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規劃區內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與管理活動。

    第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城鄉綠化工作,建立協調機制,加強城市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并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對縣(市、區)城市綠化工作的業務指導。

    各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由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運輸、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等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綠化工作納入城市數字化管理系統,實行網格化管理,建立完善評價機制。

    第五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研究,鼓勵發展垂直綠化、屋頂綠化、地下和半地下空間綠化,科學配置植物,推廣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新技術、新成果,提高城市園林綠化的科學技術和藝術水平。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分期分批公布城市綠線。面積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園綠地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綠線標識,并注明公園綠地四周界線及坐標點。

    第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城市綠化規劃編制分期綠化建設方案并組織實施。

    第八條 堅持新城區綠化拓展與老城區綠化提升并重,結合舊城改造、棚戶區改造、城市更新項目,通過規劃建綠、拆違還綠、破硬增綠、增設花架花缽等形式,加強城市中心區、老城區等綠化薄弱地區的園林綠化建設和改造提升。加強對老舊小區綠化的提升改造,保護利用原有綠地和樹木,引導居民開展庭院、陽臺綠化美化,通過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設施,完善居住區綠地的生態和服務功能。

    城市建成區內閑置的土地、依法收儲少于五畝的土地、違章建筑拆除后騰出的土地,符合國土空間總體規劃的,優先用于公共綠地及其配套設施建設。

    第九條 城市綠化應當適地適樹,注重植物的季相變化,加大彩葉樹種種植,突顯“一季一景”的景觀特色。

    減少使用有飄絮的楊、柳等嚴重影響環境質量的樹種,確需栽植的,應當選擇優良雄株或者改良品種;原有飄絮樹種應當結合樹木更新逐步更換。

    第十條 城市綠地應當均衡布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快各類公園綠地建設,提高公園綠化活動場地服務半徑覆蓋率。

    倡導文化建園,加大對地域、歷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園文化品位和內涵。

    第十一條 城市綠道規劃建設應當結合現有交通路網和公共設施,有效串聯園林綠地系統,按照有關規范設置服務驛站和綠道標識等服務設施,形成綠道網絡。

    第十二條 城市道路綠化布局不低于國家有關城市道路綠化規劃與設計規范要求。加強分車綠帶、行道樹綠帶、路側綠帶及停車場綠化美化,增加喬木種植比重,行道樹選擇冠大蔭濃、抗逆性強的樹種,增強遮蔭防護效果。

    城市道路斷面設計應當有利于林蔭路建設。具備條件的城市道路,分車綠帶單幅寬度不小于2米,主干道上的分車綠帶寬度不小于2.5米,寬度大于1.5米的分車綠帶宜種植冠大蔭濃的喬木。

    城市道路路側綠帶寬度超過8米的,可以結合周邊環境條件,建設開放式綠地,并適當增設便民服務設施。路側綠帶與毗鄰的其他綠地總寬度大于12米且設計為帶狀游園時,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城市主次干道提倡單側種植雙排行道樹,行道樹種植優先選用鄉土樹種,應當符合車輛行駛、道路照明、管線安全、行人通行的要求,選用深根性、分枝點高、冠大蔭濃、生長健壯、節水耐旱、適應城市道路環境條件,且不會對行人造成危害的樹種。

    合理設置種植池規格,為行道樹預留充足的地上、地下生長空間。

    第十四條 城市在規劃停車場時應當優先設立林蔭停車場。國有企事業單位新建和已建成具備條件的公共林蔭停車場,綠化遮蔭面積不低于停車場面積的30%,停車位宜采用綠化滲水鋪裝。

    第十五條 加強城鄉大環境綠化,結合城市道路建設改造并依托山體、水系、濕地、林地等建設綠化隔離帶、綠道、綠廊等,強化城鄉之間綠色生態空間的聯系。

    綠化隔離帶應當選擇抗污染、適應性強、低維護的鄉土樹種,植物種植根據污染源和防護性質差別,采用相應的分層結構。

    第十六條 積極發展屋頂綠化,新建建筑層數少于12層(含12層)、高度低于40米(含40米)、產權明晰、層頂坡度小于15度的建筑(含裙房),可結合實際實施屋頂綠化。

    第三章 保護與管理

    第十七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每五年對建成區內綠地種類、分布、權屬、面積、古樹名木等情況進行普查,建立綠化資源檔案,完善綠化管理信息系統,為生態園林城市的科學規劃、精準建設、精細管理、動態監測提供科學依據。

    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制作綠地平面圖公示牌,標明管護責任人、管護范圍、綠地面積及監督單位、監督電話等內容,在城市綠地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

    第十九條 城市永久保護綠地經確認公布后,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在綠地區域設置公示牌,注明永久保護綠地名稱、界址、確認單位、確認時間、管護責任人等內容。

    第二十條 實行城市公園綠地開放共享,開放共享區域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劃定并向社會公布。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開放共享區域養護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服務設施,提升精細化管理服務水平。

    第二十一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以投資、捐資、認養、認建、志愿服務等形式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參與城市綠化建設和養護的,可以享有一定期限的冠名權等權益,但不改變其產權關系。

    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認建、認養綠地的,應與城市綠地所在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簽訂協議。

    第二十二條 認建、認養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其認建、認養的綠地內建設建筑物、構筑物,不得改變綠地的性質和用途,不得怠于履行協議約定的建設、養護和管理責任;協議終止后,由原權屬單位履行建設、養護和管理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與林業主管部門建立溝通協調機制,實現古樹名木資源普查數據信息共享。

    第二十四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對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落實管護責任單位和責任人。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林業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古樹名木保護宣傳力度,增強社會公眾保護古樹名木的意識。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古樹名木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用于古樹名木保護以及養護補助。古樹名木保護以及養護補助的標準,參照河南省城市綠地養護預算定額標準,結合樹木生長狀況,由市、縣(市、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與林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綠地性質和用途。因城市建設和其他特殊原因確需改變規劃的,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征得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規劃審批權限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城市綠地的使用性質。因城市規劃調整外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等需要改變城市綠地使用性質的,由市、縣(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項目主管部門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電力等相關部門進行聯合會商,集中勘驗論證,出具聯審意見同意后實施;聯合會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由項目主管部門報市、縣(市)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因工程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城市綠地的,臨時占用時間不得超過一年。確因建設需要延長的,應當在期限屆滿二十日前申請延期,延長的時間不得超過一年。

    臨時占用期滿,占用單位應當恢復原狀,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核實。綠地恢復應當與現狀綠化和諧融合,不得低于原來的標準。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需要砍伐、移植樹木的,應當在申請臨時占用綠地時一并提出。

    第二十八條 城市綠地范圍內樹木的修剪由城市綠地的保護管理單位負責,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修剪。

    樹木生長影響市民采光、通風、居住和交通安全,市民提出修剪請求的,保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修剪。

    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交通等單位,因架設線路或者交通安全需要修剪樹木的,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實施修剪,修剪樹木不得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城市景觀。

    第二十九條 建設工程項目的選址和規劃設計,應當盡量避免移植、砍伐樹木。

    城市樹木要堅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原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法移植或者無移植價值的,應當依法向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批準砍伐:(一)影響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實施的;(二)嚴重影響相鄰建筑物采光、通風或者通行安全的;(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安全的;(四)發生嚴重病蟲害已無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五)樹齡已達更新期的;(六)確需優化樹木品種的;(七)密度過大需要間伐、間移的;(八)改造綠化設施所必須的;(九)建設工程施工所必須的;(十)必須砍伐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規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擅自進行修剪的,責令停止侵害,處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影響樹木正常生長和城市景觀的,由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交通等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電力、通訊、有線電視、交通等單位委托施工單位修剪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侵害,處每株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條例》及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三條 涉及古樹名木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6年3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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