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上海市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八十二號
《上海市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6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31日
上海市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推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更好滿足企業和個人辦事需求,促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相關工作。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優化跨。ㄊ校⒖绮块T、跨層級業務流程,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牽引,拓展線上線下辦事渠道,通過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實現企業和個人就近高效便捷跨。ㄊ校┺k理長三角政務服務事項。
第三條 市人民政府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托長三角區域合作三級運作機制,研究推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工作,統籌協調跨。ㄊ校、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服務領域重大事項。
市政府辦公廳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負責推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具體工作,共同制定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工作計劃、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實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化、商務、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規劃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管理、交通、農業農村、水務、文化旅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市場監管、數據、地方金融、體育、醫療保障、綠化市容、知識產權、新聞出版、檔案、人才、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相關工作。
海事、海關、中央金融管理部門在滬機構按照國家規定,做好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相關工作。
第四條 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實行清單管理。
市政府辦公廳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發布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清單,并根據企業跨地區經營和個人異地辦事需求逐步擴大清單事項范圍。清單應當明確事項名稱、服務方式、責任部門等內容。編制清單應當事先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清單應當聚焦企業準入準營、招聘用工、納稅繳費、經營發展、工程建設、注銷退出和個人出生、教育、就業、人才、生活、置業、出行、就醫、救助、養老、身后等領域辦事需求,拓展政策、法律、金融、科技創新、國際貿易等增值服務。
第五條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集約建設長三角政務服務渠道,保障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線上平臺運行,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實現跨。ㄊ校┚W上辦理。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強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線下服務專窗建設,提供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相關咨詢、幫辦和代收服務。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推動線上線下辦事渠道融合,在政務服務場所按需開設長三角政務服務遠程虛擬窗口,運用遠程身份核驗、音視頻交互、屏幕共享等技術,提供異地幫辦、遠程辦理等服務。
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有關責任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線上、線下服務渠道以及辦事指南,方便企業和個人查詢。
第六條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創新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服務模式,優化整合辦理流程,強化跨省(市)、跨部門、跨層級協同和數據共享,實現接續辦、集成辦、免申辦:
(一)對需要跨。ㄊ校┒嗟剞k理的遷出遷入、轉移接續等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申請人在一地申請,多地協同接續辦理;
(二)對涉及多個部門、關聯性強、辦理量大、辦理時間相對集中的跨。ㄊ校┺k理事項,逐步實現一次申請,高效集成辦理;
(三)對惠企利民政策,依托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線上平臺,建設企業和個人專屬服務空間,主動推送跨。ㄊ校┻m配政策,推動“免申即享”“直達快享”。
第七條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健全完善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服務標準、規范,明確業務流轉程序和具體協同分工;提升政務服務事項辦理標準化水平,推動企業和個人辦理同一政務服務事項的受理條件、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結時限等統一,加快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不同地域同標準辦理。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按照國家規定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跨。ㄊ校、跨部門、跨層級互通互認,并擴大其在政務服務領域應用范圍。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推動生產經營和教育、就業、就醫等領域服務信息、辦理結果的互認共用。
第八條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強化長三角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完善長三角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推動政務數據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市數據部門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數據部門按照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清單和高頻辦事需求,建立政務數據共享清單目錄,推動業務數據標準統一,提升政務數據共享效率和供給質量。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依法加強政務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防護,保障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政務網絡和數據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
第九條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安全穩妥有序推進人工智能等數智技術在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中的應用,加強高質量數據集和語料庫、可信知識庫建設,強化政務算力支撐,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智能引導、智能預填、智能幫辦等服務,提升政務服務智能化水平。
第十條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服務途徑。
鼓勵銀行、郵政等單位將政務服務事項接入其自助服務終端等,方便企業和個人就近辦理。
第十一條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強與國務院政務服務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相關部門的溝通,積極推進政務服務改革先行先試。
本市支持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先行拓展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服務范圍,創新服務模式,打造政務服務跨省(市)通辦最佳體驗地。
第十二條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依托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和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建立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企業和個人意見建議收集、流轉、協同研究處理工作機制。
市政府辦公廳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加強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運行效能監測,持續提升服務質效。
第十三條 本市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標準時,涉及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應當加強與江蘇省、浙江省和安徽省的溝通與協作。
本市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加強政務服務創新舉措的交流互鑒,共同推動先進經驗做法在長三角復制推廣。
第十四條 本市將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納入市人民政府重點工作,所需經費按照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市政府辦公廳與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加強定期交流,開展聯合培訓;建立專家咨詢制度,為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提供專業意見和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