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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6-3-31
    2. 【標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shrd.gov.cn/shrd/gk/content/9203a09c-49f4-4a0a-bdbb-358da0da57f9.html

    7. 【法規全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上海市人大常委會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六屆〕第八十三號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已由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于2026年3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31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于修改《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等3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26年3月31日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上海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

    一、對《上海市浦東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的修改

    1.將第四條第三款,第六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八條第一款,第十一條中的“行政審批局”均修改為“政務服務部門”。

    2.在第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浦東新區探索符合相關規模要求、實施統一規范化管理的連鎖經營企業,適用市場準營承諾即入方式辦理相關行政許可!

    二、對《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的修改

    1.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推動全社會節約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推動全社會綠色低碳轉型,促進本市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2.刪除第五條、第六十六條、第七十七條。

    3.將第十九條修改為:“本市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制度,對項目用能和碳排放情況開展綜合評價,具體實施辦法由本市節能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4.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市發展改革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節能降碳相關平臺,并加強平臺間信息共享,完善節能降碳統計、政策、標準等專業基礎數據庫,定期發布新產品、新技術信息,為社會提供節能降碳指導和服務。”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電力企業、燃氣供應企業、熱力供應企業應當定期向市節能主管部門報送電力、燃氣、熱力設施接入信息以及用量情況!

    5.其他修改:

    (1)將條例中的“節能目標”統一修改為“節能降碳目標”,“節能措施”統一修改為“節能降碳措施”。

    (2)將第四條中的“農業”修改為“農業農村”,“環!毙薷臑椤吧鷳B環境”。

    (3)將第六條中的“節能和環境保護”修改為“節能降碳和環境保護”。

    (4)將第十七條中的“節能考核”修改為“節能降碳考核”。

    (5)將第二十四條中的“能源統計指標體系”修改為“能源和碳排放統計核算指標體系”。

    (6)將條例中的“區、縣”統一修改為“區”,“質量技監”統一修改為“市場監管”,“規劃國土資源”統一修改為“規劃資源”,“文化”、“旅游”統一修改為“文化旅游”,“衛生”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統一修改為“房屋管理”。

    (7)將第四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的“建設交通”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交通”。

    (8)將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建設交通”修改為“住房城鄉建設”;將第四十一條“建設交通”修改為“交通”。

    三、對《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的修改

    1.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本市逐步建立終身教育學分積累與轉換制度,通過學分銀行等方式實現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市鼓勵各類學校、培訓機構、考試機構將學習成果存入學分銀行。學分銀行應當建立各類學習成果的認定和轉換標準,為學習者建立個人終身學習賬戶,并逐步建立終身學習激勵制度!

    2.刪去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3.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終身教育相關培訓機構的設立、日常運行、變更與終止等加強管理,健全常態化檢查和收費監管制度,維護受培訓者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4.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5.其他修改:

    將條例中的“工商”統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文廣影視”統一修改為“文化旅游”,“電視大學”統一修改為“開放大學”,“行政部門”統一修改為“部門”,“區、縣”“區(縣)”統一修改為“區”,“農業”統一修改為“農業農村”,“人口和計劃生育”統一修改為“衛生健康”。

    此外,對條款順序和部分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渡虾J衅謻|新區推進市場準營承諾即入制改革若干規定》《上海市節約能源條例》《上海市終身教育促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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