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十四屆〕第八十七號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6年3月26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26日
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辦法
。2000年8月6日經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8年7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農牧業機械化促進條例〉等7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21年5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辦法〉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6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森林、林木的保護、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森林資源的保護、培育、利用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遵循生態優先、保護優先、保育結合、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林業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財政、土地、科技等森林保障政策,將森林資源保護和林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解決林業發展中的重大問題,林業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業工作。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林業相關工作。
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的林業工作,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授權、委托的事項除外。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本轄區森林資源稟賦,可以確定林草工作機構或者設置專職、兼職人員,在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內的林業具體工作。
第六條 自治區全面落實林長制,建立自治區、盟和設區的市、旗縣、蘇木鄉鎮、嘎查村五級林長體系,實行分級負責制。
各級林長負責組織領導責任區域內森林資源保護發展工作,落實森林資源保護發展目標責任制,協調解決責任區域的重點難點問題。
林長制成員單位按照分工履行職責,落實林長制有關工作。
第七條 植樹造林、保護森林,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的宣傳教育和知識普及工作,增強公眾保護森林資源意識。鼓勵公眾參與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野生動植物保護等活動。
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和出版單位、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采取多種形式開展森林資源保護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的宣傳,營造全社會保護森林資源的氛圍。
第八條 自治區加強高等院校涉林學科建設,加快農牧林水類緊缺人才培養,強化林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應用,鼓勵和支持林業科技創新,提高林業科技水平。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與林業生產經營單位開展產學研合作,促進林業科技成果轉化。
第二章 森林保護
第九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土空間開發保護要求,合理規劃森林生態系統保護利用結構和布局,制定森林生態系統保護發展目標,提高森林覆蓋率、森林蓄積量,提升森林生態系統質量和穩定性。
第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森林生態系統保護發展目標,編制林業發展規劃。下級林業發展規劃依據上級林業發展規劃編制。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實際,編制林地保護利用、造林綠化、森林經營、天然林保護修復等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制定水資源保護、利用相關規劃時應當保障林業生態建設的合理用水需求。
第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落實森林生態系統調查、監測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開展森林生態系統普查、動態監測工作,掌握森林生態系統的數量、質量、分布和消長變化情況。
第十三條 自治區實行天然林全面保護制度。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森林分布、區位重要性和自然恢復能力,對天然林實行分類管控、分區修復,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態功能。
第十四條 自治區嚴格保護公益林。依法劃定的公益林,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設立界樁和標牌,嚴格用途管制。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護林組織,負責護林工作;根據實際需要建設護林設施,加強森林資源保護;督促相關組織訂立護林公約、組織群眾護林、劃定護林責任區、配備專職、兼職護林員。
旗縣級或者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聘用護林員。護林員應當對森林資源管護責任區開展日常巡護,管理野外用火,發現火情、林業有害生物以及破壞森林資源的行為,應當及時處理并向當地林業和草原等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變林地用途和毀壞森林、林木、林地。
林業經營者應當履行保護、培育森林資源的義務,保證國有森林資源穩定增長,提高森林生態功能。
第十七條 礦藏勘查、開采以及其他各類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占用林地的,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占用林地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
森林植被恢復費主要用于造林綠化、保護森林植被、提升森林質量等。
第十八條 需要臨時使用林地的,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準;臨時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并不得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用地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
第十九條 森林防滅火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應急管理、林業和草原、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做好森林火災預防、撲救和處置工作。
每年三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九月十五日至十一月十五日為自治區森林防火期。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自然氣候條件和火災發生規律,決定提前進入或者延期結束防火期。
旗縣級人民政府劃定的森林防火區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應當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并對進入其經營范圍的人員進行森林防火安全宣傳。
森林防火期內,防滅火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進入森林防火區的各種機動車輛及人員進行防火檢查,依法處置違法攜帶的火源、火種、易燃易爆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森林防火期內,禁止在防火區內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蟲鼠害、凍害等特殊情況確需野外用火的,應當經旗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嚴防失火;需要在防火區內進行非軍事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一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確定自治區補充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根據保護森林資源和生態環境的需要,劃定疫區和保護區。
發生暴發性、危險性等重大林業有害生物災害時,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緊急處置措施,有關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以自然恢復為主、自然恢復和人工修復相結合的措施,科學保護修復森林生態系統。新造幼林地和其他應當封山、封沙育林的地方,由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封山、封沙育林。
對封山、封沙育林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劃定范圍、明確界限、設立標志,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造林綠化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考慮區域水資源承載能力,因地制宜組織實施造林綠化,明確造林綠化目標、任務和措施,確定本行政區域造林樹種和林種結構,推廣應用造林新技術和適用模式。
造林綠化應當遵循造林技術規程,使用良種壯苗,科學合理配置植被類型。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因地制宜建設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和水土保持林等防護林。
沙化土地所在地區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防沙治沙規劃,劃出一定比例的土地,因地制宜營造防風固沙林網、林帶,種植多年生灌木和草本植物。
第二十五條 造林綠化實行部門和單位分工負責制:
。ㄒ唬┰炝志G化重點工程,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鐵路公路兩側、江河兩側、湖泊水庫周圍的造林綠化,由有關主管部門負責;
(三)城鎮規劃區內,政府投資的公園綠地、道路附屬綠地、廣場綠地、防護綠地等的造林綠化,由城鎮綠化主管部門負責;
。ㄋ模﹪辛謽I企業事業單位內的造林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ㄎ澹C關、團體、學校、部隊、農場、牧場、工礦區、機場等企業事業單位用地范圍內的造林綠化,由本單位負責;
。┘w所有土地的造林綠化,由本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ㄆ撸┢渌炝志G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鼓勵和支持公民參加義務植樹活動,每年四月十日至四月十六日為自治區義務植樹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多樣化義務植樹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提高公眾參與度。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組織本單位人員參加義務植樹。
全民義務植樹盡責形式包括造林綠化、撫育管護、自然保護、設施修建、認種認養、捐資捐物、志愿服務以及其他與國土綠化相關的勞動或者貢獻等。盡責形式可以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折算為具體完成義務植樹株數。
第二十七條 自治區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造林綠化,支持家庭林場等新型林業經營主體發展,提高造林綠化的規模化、專業化水平。
第二十八條 對適宜飛播造林的地區,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投入,有計劃地開展飛播造林。
飛播造林區由當地人民政府設立保護標志,實行定期封育。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做好林木種苗供應工作,加大鄉土樹種采種生產、種苗繁育基地建設力度,引導以需定產、訂單育苗、就近育苗,避免長距離調運種苗。
第三十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造林綠化后期撫育管護制度和投入機制,落實管護單位和責任人,加強撫育管理、防止人畜破壞,提高造林成活率、保存率。
第四章 經營管理
第三十一條 森林經營管理堅持生態優先原則。
公益林的營造、撫育、保護和管理以各級人民政府投入為主。鼓勵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
商品林由林業經營者依法自主經營,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信貸、保險、技術服務等政策扶持。
第三十二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足生態區位、自然資源稟賦和產業基礎,在維持森林生態系統健康穩定的前提下,優化產業布局,完善現代林業產業支持政策,加強技術創新和示范推廣,引導林業產業綠色、優質、高效發展。
第三十三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編制森林經營方案,明確森林培育和管護的經營措施,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經營方案由國務院林業主管部門批準后實施。
森林經營方案應當包括森林資源狀況、經營目標、經營措施、效益分析等內容,并充分征求相關利益主體的意見。
第三十四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對經營管理范圍內的森林資源資產進行統一經營管理,按照批準的森林經營方案開展森林培育、保護和利用活動,提高森林資源質量和生態服務功能。
第三十五條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林地范圍和用途應當保持穩定,嚴格控制林地轉為非林地。
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的森林資源資產未經批準不得轉讓、不得為其他組織和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
第三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功能相容、空間復合利用原則,因地制宜、因林制宜發展林下經濟,合理發展種植、養殖、采集加工以及森林景觀利用等復合業態,加強森林產品品牌建設,提升森林資源的整體利用效益。
依托森林景觀、林下資源以及森林文化,促進林下經濟與文化旅游、健康養老、休閑游憩、科研教育等融合發展的,應當適度、科學、有序,符合水土保持要求和森林整體功能。
嚴禁以發展林下經濟為名擅自改變林地性質毀壞林木。
第三十七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尊重權利人意愿、維護權利人權益的前提下,通過林地經營權集中收儲和基礎設施配套,吸引社會資本推動林下經濟規模化經營。
鼓勵國有林場發揮資源、人才、技術等優勢,合理發展林下經濟,創新國有林場經營模式。
第三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進林業碳匯項目建設,鼓勵不同投資主體參與碳匯造林,開展自愿減排。
第三十九條 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權、使用權,由屬地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登記造冊,核發證書。大興安嶺重點國有林區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登記。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田防護林規劃、建設、管理和保護工作。
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由旗縣級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負責建后管護;非林地上的農田防護林,由旗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明確管護主體和措施,落實管護責任。
第四十一條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應當申請采伐許可證;農村牧區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請采伐許可證。
采伐林地上的森林、林木,以采伐小班為單位核發采伐許可證。
第四十二條 依法取得采伐許可證的組織和個人,應當按照采伐許可證規定的地點、時限、數量、樹種、方式等實施采伐,并按照有關規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務。
更新造林的面積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積,并達到相關技術規程規定的標準。核發采伐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對采伐和更新造林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四十三條 灌木林的經營管理應當以提升生態功能為主要目的,可以適度開展平茬復壯等經營利用。
灌木林的采伐管理辦法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四條 因撲救森林火災、防洪搶險等緊急情況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進行采伐。組織搶險的單位或者部門應當在緊急情況結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當地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采伐情況。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前提下,開展經濟林保險、林下經濟保險、古樹名木保險、林業碳匯保險、野生動物致害公眾責任保險等業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公安、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應當依法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規范開展行政執法活動,建立健全執法協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和執法聯動。
第四十七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應當運用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等信息化手段,提高森林資源監管水平,提升監管效能。
第四十八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履行森林資源保護監督檢查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現場檢查;
。ǘ┎殚啞椭朴嘘P文件、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銷毀、隱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資料予以封存;
。ㄈ┎榉、扣押有證據證明來源非法的林木以及從事破壞森林資源活動的工具、設備或者財物;
。ㄋ模┎榉馀c破壞森林資源活動有關的場所。
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提供相關材料,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第四十九條 破壞森林資源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侵權人提出恢復原狀或者損害賠償要求。
第五十條 審計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國有森林資源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受理制度,公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郵箱,對投訴、舉報依法及時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擅自改變林地用途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審核同意,但未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擅自占用林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由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可以處恢復植被和林業生產條件所需費用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在保護、培育、利用森林資源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