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十四屆〕第八十八號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已由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于2026年3月26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26日
內蒙古自治區企業民主管理條例
(2026年3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完善企業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保障職工民主權利,促進企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主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企業民主管理,是指企業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事項,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與本單位相適應的其他形式,組織職工開展民主選舉、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保障職工依法享有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等民主權利的活動。
第三條 企業民主管理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遵循有利于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有利于提升企業科學管理水平的原則。
第四條 企業主要通過以下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ㄒ唬┱匍_職工代表大會;
(二)實行廠務公開;
。ㄈ┰O立職工董事或者職工監事;
。ㄋ模╅_展協商協調;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形式。
企業職工可以通過網絡或者信息化渠道參與民主管理。
第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民主管理工作依法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
旗縣級以上地方工會、產業工會應當指導和幫助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并依法進行監督。企業工會具體組織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第六條 企業應當尊重和支持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權利,并為開展民主管理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責任人。
職工應當遵守企業的規章制度,支持企業依法經營和管理。
第七條 職工代表大會是企業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利的機構。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徸h并表決集體合同草案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草案;
。ǘ┻x舉、罷免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方協商代表和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并聽取其履行職責情況報告;
(三)選舉依法進入破產程序企業參加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中的職工代表;
(四)推薦勞動模范候選人;
。ㄎ澹┯懻撈髽I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草案或者重大事項方案,并提出意見;
。⿲ζ髽I經營管理和勞動管理提出意見和建議;
。ㄆ撸﹪@企業經營管理和職工生活福利等事項,征集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案和合理化建議;
。ò耍┍O督企業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實行企業事務公開、履行集體合同和勞動合同、執行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和辦理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情況;
。ň牛┓、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的職工代表大會除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外,還應當行使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八條 職工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權利。
職工代表實行常任制,任期與職工代表大會屆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職工代表與企業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其代表資格自行終止。職工代表出現缺額時,原選舉單位應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及時補選。
第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職工人數確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
小微企業比較集中的區域,可以由蘇木鄉鎮、街道、嘎查村、社區、開發區、工業園區工會等區域工會或者旗縣級以下行業工會,通過召開區域或者行業職工代表大會開展民主管理活動。
設立分公司、分廠的企業,可以分級召開職工代表大會。
第十條 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職工不足一百人的企業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的,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三十名;
(二)職工一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業,代表名額以四十名為基數,職工每超過一百人,代表名額增加七名;
。ㄈ┞毠ひ磺艘陨衔迩艘韵碌钠髽I,代表名額以一百名為基數,職工每超過一千人,代表名額增加二十五名;
(四)職工超過五千人的企業,代表名額不得少于二百名。
在職工代表大會屆期內,職工人數有明顯變化的,代表名額應當按照前款規定作出調整,并由企業工會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企業董事會成員、執行董事、中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超過代表總名額的百分之二十;一線職工比例應當在百分之五十以上;女職工代表比例應當與女職工人數所占比例相適應;勞務派遣用工較多的,職工代表中應當有勞務派遣職工。
第十一條 職工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為三年至五年,具體任期由職工代表大會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確定。
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每次會議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出席。
第十二條 企業工會在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應當向職工征求議題和議案的意見,形成正式議題和議案。
職工代表大會選舉和作出重要決議、決定,應當采用無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職工代表過半數同意方可通過。
職工代表大會結束后,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布審議事項和表決結果,并將落實情況納入職工代表監督機制內容。
第十三條 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審議通過的決議和事項具有約束力,非經職工代表大會同意不得變更或者撤銷。
企業應當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未按照法定程序審議、通過或者決定的無效。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有利于職工權益維護和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原則,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實行廠務公開。
實行廠務公開應當保守企業商業秘密以及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第十五條 企業應當向職工公開下列事項,接受職工民主監督:
。ㄒ唬┢髽I發展規劃和生產經營情況;
。ǘ┢髽I章程和制度;
(三)獎懲職工的情況及理由;
。ㄋ模┞毠ど鐣kU費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
(五)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情況;
(六)集體合同和勞動安全衛生、女職工權益保護、工資調整機制等專項集體合同的簽訂、修訂、續訂、履行情況;
(七)職工專業技術職稱的評聘情況;
(八)平臺企業與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基本權益直接相關的規章制度、格式合同條款、算法規則及運行機制等;
。ň牛┓、法規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其控股企業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公開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當公開的事項。
第十六條 廠務公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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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ǘ┩ㄟ^聯席會議、情況發布會等會議公布事項;
。ㄈ┩ㄟ^廠務公開欄公布事項;
(四)通過企業內部網絡、廣播、報刊媒體公布事項;
。ㄎ澹┍阌诼毠ぶ獣缘钠渌问。
第十七條 企業職工可以對廠務公開內容進行監督評議,提出意見建議,企業相關責任人應當在三十日內給予答復或者說明,對需要整改的事項應當采取措施及時整改。
第十八條 企業依法建立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平等協商,依法簽訂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第十九條 企業建立溝通協商機制,通過民主議事會、協商懇談會、負責人接待日等多種形式,就職工關心的問題和重大事項,與職工開展溝通協商,聽取職工意見建議。
第二十條 平臺企業與平臺用工合作企業在制定或者修改直接涉及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切身利益的用工制度、算法規則時,應當通過適當方式聽取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意見。
第二十一條 設立董事會和監事會的公司制企業應當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設立職工董事、職工監事。
第二十二條 公司制企業應當及時向職工董事、職工監事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管理方面的資料和信息,支持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參加業務培訓,為其履職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三條 企業工會負責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日常工作,并依法組織職工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組織選舉職工代表的工作和征集職工或者職工代表提案工作,負責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有關會議的籌備和組織工作,提出會議建議議題;
。ǘ┙M織職工代表監督有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決議的執行情況,職工代表提案和職工合理化建議的落實情況;
。ㄈ┍O督廠務公開情況和集體合同履行情況;
。ㄋ模┙M織職工學習法律法規、政策、業務和科學知識,增強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意識,提高職工議事能力;
(五)完成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其他有關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工作。
第二十四條 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對企業侵犯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可以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
經《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提示函》提示或者協商無效的,由企業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向用人單位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企業應當在收到《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向發出《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意見書》的工會作出書面答復,說明情況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條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情況納入勞動保障監察的內容,列入企業守法誠信檔案。對妨礙企業職工開展民主管理活動、侵害職工民主管理權利的行為,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依法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六條 企業工會與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因民主管理事項發生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地方工會或者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對職工行使參與民主管理權利進行妨礙、阻撓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妨礙、阻撓職工行使參與民主管理權利、造成人身傷害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事業單位的民主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秲让晒抛灾螀^職工民主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