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黑龍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黑龍江省測繪地理信息條例
(2026年3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測繪地理信息管理,促進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發展,保障測繪地理信息事業為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服務,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領導,維護地理信息安全,推進測繪成果應用,促進地理信息資源共建共享和社會化服務,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基礎測繪工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測繪地理信息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有關的測繪地理信息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對在測繪地理信息科學技術的創新和進步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國家版圖意識。新聞媒體應當開展國家版圖意識的宣傳。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國家版圖意識教育納入中小學教學內容,加強愛國主義教育。
第二章 測繪基準和基礎設施
第七條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地理信息技術規范和標準。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提供導航定位基準信息公共服務,按照有關規定推進衛星導航系統規模應用。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建設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檢查、維護永久性測量標志。
鄉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測量標志保護工作。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理空間大數據建設,推動地理空間數據庫與其他基礎數據庫的聯動,持續更新和優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構建全省統一的時空基底和地理信息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獲取、處理、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通過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向社會提供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實現地理信息數據開放共享。
第三章 基礎測繪和其他測繪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基礎測繪規劃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分別報上一級部門備案。
未列入基礎測繪年度計劃,但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急需的基礎測繪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調整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并按照前款規定備案。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維護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大地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和航空激光掃描數據獲取、處理,統籌航空航天遙感數據獲取、處理;
(三)測制和更新1∶10000至1∶5000國家基本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測制和更新省級地形級實景三維數據,建設實景三維數據庫和服務系統;
(五)建設和維護省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永久性測量標志、省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等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全省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的更新與維護;
(八)編制和更新省級政府工作用圖、標準地圖;
(九)國務院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下列基礎測繪工作:
(一)建立、維護與國家測繪系統相統一的平面控制網和高程控制網;
(二)組織實施基礎航空攝影和航空激光掃描數據獲取、處理,統籌航空航天遙感數據獲取、處理;
(三)測制和更新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圖、影像圖和數字化產品;
(四)測制和更新城市級實景三維數據,建設實景三維數據庫和服務系統;
(五)建設和維護基礎地理信息系統;
(六)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基礎測繪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七)根據有關規定建設和管理市縣級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平臺;
(八)建立和維護城市地下、水下空間地理信息數據和服務系統;
(九)地理國情監測及其數據庫的更新與維護;
(十)編制和更新政府工作用圖、標準地圖;
(十一)法規、規章確定的其他基礎測繪工作。
第十六條 基礎測繪成果實行定期更新制度;A測繪成果更新應當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測繪科學技術水平和測繪生產能力、基礎地理信息變化情況等因素相適應:
(一)測繪基準復測周期不超過十年;
(二)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及時更新;
(三)地理信息公共服務數據動態更新;
(四)自然災害多發地區以及經濟建設、國防建設、社會發展和生態保護急需的基礎測繪成果應當及時更新;
(五)實景三維數據、政府工作用圖、標準地圖等其他基礎測繪成果按照相關要求更新。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收集行政區域界線、地名、水系、交通、居民點、植被等地理信息的變化情況,定期更新基礎測繪成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對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信息收集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十八條 工程建設項目涉及多項測繪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實行多測合一的,對同一工程建設項目時間相近、內容相似、出資主體相同的測繪事項分階段進行優化整合,統一技術規范和標準,實現測繪成果共享互認。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應急測繪保障機制,根據突發事件應對工作需要,及時提供地圖、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等測繪成果,做好遙感監測、導航定位等應急測繪保障工作。
第四章 地理信息管理與服務
第二十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出資人或者承擔財政投資項目的單位,應當在項目驗收完成之日起三個月內,向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匯交測繪成果資料。屬于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副本;屬于非基礎測繪項目的,應當匯交測繪成果目錄。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可以委托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測繪成果匯交工作。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編制全省測繪成果目錄,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范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批。
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測繪成果的秘密等級、保密要求以及相關著作權保護要求。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成果質量的監督管理,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制定。
測繪單位應當對完成的測繪成果質量負責,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測繪成果質量應當符合相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能源、水利、農業農村、民政等行業地理信息數據的共享與利用,加強航空航天遙感數據統籌共享,豐富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資源。鼓勵社會力量依法依規采集處理測繪地理信息數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進公眾版測繪成果的加工和編制工作,提升地理信息數據公共服務的支撐能力。
第二十四條 使用財政資金的測繪項目和涉及測繪的其他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有關部門在批準立項前應當書面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的意見;有適宜測繪成果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測繪成果,避免重復測繪。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依法落實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產權歸屬認定、市場交易、權益分配、利益保護制度,提升數據安全治理能力,規范測繪地理信息數據管理、流通和使用,推進測繪地理信息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
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測繪地理信息數據開發利用,引導企業加大創新投入,促進衛星導航定位、數字地圖、遙感數據等測繪地理信息與實體經濟深度融合。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地理信息服務轉型,提升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實景三維建設,為數字龍江建設打造統一的時空基底,支撐政府各部門信息化建設和治理模式創新,服務政府決策、防災減災、生態環境保護、城市治理等多場景應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地理信息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支持開發各類地理信息產品,提高產品質量,推廣使用安全可信的地理信息技術和設備,促進測繪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地理信息數據安全有序開放,推進地理信息數據與其他生產要素關聯融合,促進測繪地理信息在位置服務、精準農業、智慧文旅、低空經濟、平臺經濟、智能網聯汽車等方面的應用,為高質量發展提供數據要素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利用測繪地理信息技術,打造智慧便民生活圈,豐富購物消費、居家生活、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等數字化應用場景。
第五章 地理信息安全
第二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保存、維修和銷毀涉密地理信息載體,應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銷毀涉密地理信息載體應當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確保銷毀的涉密地理信息無法還原。
第二十九條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要求,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單位應當建立數據安全保障制度,并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加強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和運行維護的規范和指導。
第三十條 利用航空飛行器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應當遵守國家和省航空器管理、航空飛行管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制作智能網聯汽車使用的基礎地圖、高級輔助駕駛地圖、高精度地圖、自動駕駛地圖等導航電子地圖的,應當具有導航電子地圖制作測繪資質。
第三十二條 在邊境地區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省邊境管理的有關規定。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提高邊境地區地理信息公共服務和基礎測繪設施建設水平,助力邊境立體化、數字化、智能化防控體系建設,支持邊境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對外開放,促進邊防建設與邊境地區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并向社會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第三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省的測繪資質、測繪作業證件、注冊測繪師等資質資格管理工作。
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測繪地理信息活動。
測繪人員進行測繪地理信息活動時,應當持有測繪作業證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轉借、租借測繪資質證書、執業證書和測繪作業證件。
第三十五條 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行招標投標的,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等不適宜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測繪單位應當在測繪地理信息項目實施前,通過測繪地理信息項目管理系統向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合同或者委托書。
第三十七條 地圖的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及更新應當遵守國家有關地圖編制標準、地圖內容表示、地圖審核的規定。
互聯網地圖服務提供者應當使用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建立地圖數據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加強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的核校,提高服務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網信部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地圖編制、出版、展示、登載和互聯網地圖服務的監督管理,保證地圖質量,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八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實體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積、長度,以及冠以“黑龍江”、“黑龍江省”等字樣的地理信息數據,除依法由國務院批準、公布外,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審核,經與有關部門會商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的部門公布。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公布本省行政區域內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應當對測繪單位實行信用管理,依法公示測繪單位信用信息,促進測繪單位誠信自律。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測繪地理信息監督管理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責令測繪單位補測或者重測;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降低測繪資質等級或者吊銷測繪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規定的降低測繪資質等級、吊銷測繪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測繪資質證書的部門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主管部門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測繪地理信息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20日起施行。2004年4月9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測繪管理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