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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1. 【頒布時間】2026-3-19
    2. 【標題】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hljrd.gov.cn/content.html?id=1637

    7. 【法規全文】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黑龍江省志愿服務條例

    (2003年6月20日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6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6年3月19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志愿者

    第三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四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鼓勵和規范志愿服務,發展志愿服務事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社會治理效能,促進社會文明進步,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志愿服務以及與志愿服務有關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其他組織自愿、無償向社會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務。

    第三條 志愿服務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奉獻、友愛、互助、進步的志愿精神,健全志愿服務體系,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工作者廣泛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社會服務需求。

    第四條 開展志愿服務,應當遵循自愿、無償、平等、誠信、合法的原則,不得違背社會公德、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國家安全。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的政策和措施,并按照財政事權與支出責任相適應原則,將政府承擔的志愿服務事業發展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條 縣級以上志愿服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志愿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與志愿服務有關的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相應的志愿服務工作。

    第七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及其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其他組織參與志愿服務活動,建立健全多元化志愿服務激勵機制,為開展志愿服務提供便利條件。

    第八條 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媒體應當積極開展志愿服務宣傳活動,傳播志愿服務文化,弘揚志愿服務精神。

    第九條 每年三月五日所在周為本省志愿服務周。

    在志愿服務周期間,應當開展志愿服務公益宣傳活動,營造志愿服務的良好社會氛圍。

    第二章 志愿者

    第十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時間、知識、技能、體力等從事志愿服務的自然人。

    第十一條 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與志愿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身體狀況相適應。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搶險救災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

    法律、行政法規對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有職業資格要求的,志愿者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資格。

    第十二條 志愿者可以參與志愿服務組織開展的志愿服務活動,也可以自行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十三條 志愿者可以將其身份信息、服務技能、服務時間、聯系方式等個人基本信息,錄入黑龍江志愿服務平臺等志愿服務信息系統自行注冊,也可以通過志愿服務組織進行注冊。通過志愿服務組織注冊的,志愿服務組織應當及時將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錄入志愿服務信息系統。

    志愿者提供的個人基本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違背自然人的意愿將其注冊為志愿者。

    第十四條 志愿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務組織;

    (二)自愿參與與其自身能力相適應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獲知所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四)參加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知識、技能和安全教育培訓;

    (五)獲得所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的必要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

    (六)無償獲得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七)對志愿服務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 志愿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因故不能按照約定提供志愿服務的,應當及時告知志愿服務組織或者志愿服務對象;

    (二)參與志愿服務組織安排的志愿服務活動的,服從志愿服務組織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訓;

    (三)保守志愿服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四)維護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的形象和聲譽;

    (五)尊重志愿服務對象的人格尊嚴,不得侵害志愿服務對象的個人隱私;

    (六)不得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定期或者在舉行重大志愿服務活動時,組織志愿者進行宣誓,推廣志愿者誓詞。

    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具備教育、醫學、心理、法律、科技、文藝、體育、應急救援、社會工作等專業知識、技能的志愿者,積極參與專業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老年人積極參與理論宣講、助老養老、鄰里互助、社區治理、全民健身等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與未成年人共同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第三章 志愿服務組織

    第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志愿服務組織,是指依法成立,以開展志愿服務為宗旨的非營利性組織。

    第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采取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基金會等組織形式。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對已登記的志愿服務組織的登記信息進行公示。

    第二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應當按照章程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建立健全志愿服務工作制度,公開其名稱、住所、章程、服務范圍、聯系方式和活動開展情況,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志愿者招募、注冊、培訓、評價、激勵和管理等工作;

    (二)為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必要的物質條件和安全保障,維護志愿者的合法權益;

    (三)建立志愿服務檔案,如實記錄志愿服務信息,無償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四)依法籌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務資金、物資,定期公布財務狀況;

    (五)組織開展志愿服務宣傳、交流與合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志愿服務組織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志愿服務組織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法成立志愿服務聯合會、志愿者協會等行業組織。

    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履行引領、聯合、服務、促進職責,加強組織建設,健全行業規范、促進行業自律、反映行業訴求、推動行業交流,維護成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志愿服務組織可以依托黨群服務中心、新時代文明實踐中心(所、站)、社會工作服務站,以及其他城鄉社區綜合服務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公共場所等設立志愿服務站點。

    鼓勵和支持醫院、養老服務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救助管理機構、殘疾人服務機構、法律援助機構、學校、博物館、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紀念館、機場車站、景區景點等設立志愿服務站點。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培育優秀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項目,以重要活動和大型賽會為依托,推動志愿服務品牌的建設和傳播。

    第四章 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五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自主決定志愿服務內容、確定志愿服務對象,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在下列領域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一)學習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開展理論政策宣傳宣講;

    (二)鄉村振興、興邊富民、美麗中國建設、健康中國建設;

    (三)濟困解難、扶弱助殘、扶老愛幼、救災援助、衛生健康、支教助學、文化惠民;

    (四)鄰里守望、信訪矛盾化解、普法宣傳、法律咨詢、流浪救助、心理疏導、平安建設;

    (五)科普、文化、文藝、精神文明、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體育健身、自然教育。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優先為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軍烈屬和有特殊困難的其他社會弱勢群體以及個人提供志愿服務。

    鼓勵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到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農村地區和欠發達地區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六條 志愿服務組織向社會招募志愿者應當通過黑龍江志愿服務平臺等志愿服務信息系統或者其他適當的方式,發布真實、準確、完整的志愿者招募信息,并說明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

    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公益活動舉辦單位和公共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活動,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可以與志愿服務組織合作,由志愿服務組織招募志愿者,也可以依法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務的,參照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需要志愿服務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通過黑龍江志愿服務平臺等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發布需求信息,也可以向志愿服務組織提出口頭或者書面申請,并提供與志愿服務有關的真實、準確、完整的信息,說明在志愿服務過程中可能發生的風險。志愿服務組織應當通過現場走訪、電話或者網絡詢問等方式核實有關信息,并及時予以答復。

    第二十八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可以根據需要簽訂協議,明確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約定志愿服務的內容、方式、時間、地點、工作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鼓勵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簽訂志愿服務書面協議:

    (一)有較大安全風險;

    (二)連續一個月以上提供志愿服務;

    (三)為大型活動提供志愿服務;

    (四)組織志愿者在本行政區域以外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五)開展涉外志愿服務活動。

    第二十九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的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專門知識、技能的,應當對志愿者開展相關培訓。

    第三十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提供必要條件,并可以根據自身經濟狀況和志愿服務活動需要,對志愿者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信等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鼓勵有條件的志愿服務組織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保險。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搶險救災、大型活動等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應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其心理健康的志愿服務活動的,可以為志愿者提供心理疏導和心理危機干預。

    第三十一條 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應當如實記錄志愿者個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務情況、培訓情況、表彰獎勵情況、評價情況等信息,按照統一的信息數據標準錄入黑龍江志愿服務平臺等志愿服務信息系統。

    未經志愿者本人同意,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對象不得公開或者泄露其有關信息。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出售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購買的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第三十二條 志愿服務組織開展志愿服務活動,可以使用統一的志愿服務標志或者本組織的標志。

    鼓勵志愿者在開展志愿服務時佩戴志愿服務標志。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志愿服務納入重大突發事件應急管理體系,制定應急志愿服務預案,健全指揮調度機制,扶持發展各類應急志愿服務隊伍。

    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需要迅速開展救助的,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協調機制,提供需求信息,引導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及時有序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開展應對突發事件的志愿服務活動,應當接受有關人民政府設立的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協調。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建立應急志愿服務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協商合作,提升應急志愿服務能力。

    第三十四條 鼓勵志愿服務組織與相關組織、機構合作打造志愿服務項目,開展適宜的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按照國家規定開展志愿服務國際交流合作,培育志愿服務國際人才,推動志愿者隊伍國際化建設。

    第五章 促進措施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志愿服務工作協調機制,會同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有關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建立志愿服務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 志愿服務經費的來源包括:

    (一)政府財政資金;

    (二)社會捐贈和資助;

    (三)其他合法來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安排志愿服務所需資金,依法加強對志愿服務的財稅政策支持,落實各項財稅優惠政策。

    第三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通過購買服務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務運營管理,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購買服務的項目目錄、服務標準、資金預算等相關情況。

    第三十八條 鼓勵依法設立志愿服務基金會,依法發展志愿服務發展基金。

    第三十九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向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活動、志愿服務基金會、志愿服務發展基金捐贈。捐贈財產用于志愿服務的,依法享受稅收優惠。

    志愿服務組織接受捐贈,應當符合志愿服務組織的宗旨;使用捐贈財產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符合公益目的和業務范圍。

    第四十條 對在志愿服務事業發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志愿服務工作者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志愿服務激勵嘉許制度,保障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優先獲得志愿服務權益。

    鼓勵社區完善志愿服務回饋制度,支持志愿者以志愿服務時長換取一定的服務;志愿服務組織可以通過星級認定、服務積分、時間儲蓄、會員互助等方式,激勵志愿者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鼓勵公共服務機構等對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給予養老、就醫、教育、公共交通、旅游、就業等方面的優待。

    第四十二條 鼓勵企業和其他組織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務記錄的志愿者。公務員考錄、事業單位招聘可以將志愿服務情況納入考察內容。

    第四十三條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當培養青少年的志愿服務意識和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學生思想政治教育、社會實踐和綜合素質評價體系。

    學校應當加強志愿服務教育,扶持學生志愿服務社團建設,鼓勵引導學生參與適合自身特點、與其能力相符的志愿服務活動。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可以將學生參與志愿服務活動納入實踐學分管理。

    第四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將志愿精神融入社會規范,體現到市民公約、居民公約、村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之中,推動形成崇尚志愿服務的社會氛圍。

    第四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建立志愿服務培訓基地,培養志愿者骨干、志愿服務管理人才。

    鼓勵和支持志愿服務組織與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建立協作機制,引導志愿者和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共同開展志愿服務。

    鼓勵和支持社會工作專業人員加入志愿服務組織,提升志愿服務專業化水平。

    第四十六條 省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黑龍江志愿服務平臺等志愿服務信息系統建設。

    縣級以上志愿服務主管部門應當推廣應用黑龍江志愿服務平臺、中國志愿服務協同平臺,提升志愿服務信息化水平。

    志愿服務信息系統管理者和運營者應當按照規定管理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和志愿服務對象的信息,不得泄露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志愿服務信息統計和發布制度,組織統計并定期向社會發布志愿者和志愿服務組織的發展狀況、志愿服務活動的開展情況等信息。

    第四十八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虛假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在志愿服務中有違法行為的,依法記入志愿服務信用檔案。

    第四十九條 志愿服務資金、物資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接受有關部門、捐贈者、資助者、志愿者以及社會的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務資金、物資。

    第五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不得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或者與志愿服務無關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在志愿服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或者志愿服務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有關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接到投訴、舉報,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對無權處理的,應當告知投訴人、舉報人向有權處理的部門或者行業組織投訴、舉報。

    鼓勵公眾、媒體對志愿服務活動進行監督,對假借志愿服務名義或者假冒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騙取財產以及志愿服務組織的違法違規行為予以曝光,發揮社會和輿論監督作用。

    第五十二條 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與志愿服務對象在志愿服務活動中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協商、調解等途徑解決,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進行整改;情節嚴重的,吊銷登記證書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止活動,并可以向社會和有關單位通報。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一)志愿服務組織、志愿者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

    (二)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

    (三)偽造、變造、出售或者使用偽造、變造、購買的志愿服務記錄證明;

    (四)私分、挪用或者侵占志愿服務資金、物資;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依法應當給予處分的,由有權機關對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一)強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務組織提供服務;

    (二)未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志愿服務組織以外的其他組織可以依法開展力所能及的志愿服務活動。

    城鄉社區、單位內部經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或者本單位同意成立的團體,可以在本社區、本單位內部依法開展志愿服務活動。

    第五十八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志愿服務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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