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黑龍江省人大常委會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第七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應當落實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生產加工原輔材料采購驗證及記錄、生產過程控制、出廠檢驗等制度要求,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至第十一項的規定,同時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使用的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二)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符合相關規定;
(三)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及原輔材料,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及原輔材料;
(四)生產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和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
(五)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六)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七十六條 禁止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下列食品:
(一)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嬰幼兒輔助食品、運動營養食品等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乳制品、飲料、罐頭制品、果凍食品;
(四)采用傳統釀制工藝以外的其他方法生產酒類、醬油和醋,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不含壓榨植物油);
(五)接受委托生產加工或者采取分裝形式生產食品;
(六)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禁止生產加工的其他食品。
第七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的預包裝食品包裝上應當有食品標簽,標明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除生產許可證編號以外的其他事項,并標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核準證編號和專用標識。
第七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下列情形下,應當提前進行全項檢驗:
(一)首次出廠銷售前;
(二)停產兩個月以上重新生產時;
(三)原料和生產工藝發生重大變化時。
全項檢驗應當做好原始檢驗記錄,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應當委托依法取得資質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進行全項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每年至少委托全項檢驗一次。
原始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一年;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七十九條 食品小經營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食品經營、貯存場所環境整潔;
(二)餐具、飲具、食品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
(三)配備符合食品貯存溫度要求的設備設施;
(四)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符合國家規定和食品安全標準;
(五)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
(六)食品加工銷售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加工銷售食品時,應當穿戴整潔的工作服、帽等;
(七)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八)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條 禁止食品小經營從事下列經營行為:
(一)制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
(二)制售嬰幼兒輔助食品、運動營養食品等具有相應國家標準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三)以生鮮乳為原料制售乳制品;
(四)制售生食類食品和冷加工糕點;
(五)食品批發;
(六)國家和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禁止食品小經營從事的其他經營行為。
第八十一條 校外托管機構食品經營除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以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實行分餐制;
(二)每餐食品成品應當按照相關要求留樣,并保存留樣記錄;
(三)不得制售冷食類食品、生食類食品,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馬鈴薯等高風險食品。
第八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校外托管機構安全工作部門聯動機制和信息通報制度,組織教育行政、公安、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對校外托管機構加強管理和綜合治理。
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地政府網站公布經核準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和舉報投訴電話,并通報同級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名單及時告知轄區內的中小學校,中小學校應當及時在學校醒目位置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公布經核準的校外托管機構名單,并向家長通報。
中小學校應當在每學期開學時,對學生的用餐方式進行調查,及時了解學生在校外托管機構就餐情況,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鼓勵中小學生監護人與校外托管機構簽訂供餐協議,同時告知學生所在學校。
第八十三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一規劃、建設適宜食品攤販經營的固定場所,完善配套設施,制定相關鼓勵措施,引導食品攤販進入集中交易市場、店鋪等固定場所經營。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食品攤販進行綜合治理,按照方便群眾、合理布局、保障安全的原則,劃定食品攤販經營區域或者臨時經營場所(以下稱食品攤區),規定經營時段,并向社會公布。
幼兒園、中小學校園門口道路兩側兩百米范圍內,不得劃定為食品攤區,禁止食品攤販經營。
第八十四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指定部門或者機構對食品攤區進行管理。
被指定管理食品攤區的部門或者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販予以登記,發放食品攤販登記卡,并將登記信息告知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二)合理劃分食品經營區域;
(三)設置標識牌,標明攤區名稱、管理單位、經營時段;
(四)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保持食品攤區衛生整潔,督促食品攤販對直接入口食品采取防塵、防蠅、防蟲等防范措施;
(五)設立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六)檢查督促食品攤販遵守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七)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并配合開展核查處置。
第八十五條 申請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食品攤販經營信息登記表,登記信息包括食品攤販姓名、身份證號、現住所、聯系方式和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等;
(二)申請人身份證或者居住證明復印件;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經營人員的健康證明;
(四)保證食品安全承諾書。
第八十六條 食品攤販登記卡應當載明食品攤販的姓名、攤位號、經營品種、經營方式(銷售、制售)、聯系方式、投訴電話等內容。
食品攤販登記卡有效期為二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經營的,食品攤販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辦理延續手續。
第八十七條 食品攤販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食品攤區食品安全制度,執行食品攤區食品經營規范;
(二)在指定食品攤位和規定時段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三)使用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包裝材料、容器、工具;
(四)具有符合衛生條件的銷售和制售食品的設施;
(五)保持個人衛生,保持環境整潔;
(六)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食品添加劑按規定使用和存放;
(八)購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料,保留載有所采購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票據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九)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十八條 食品攤販禁止從事本條例第八十條規定的經營行為。
第八十九條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食品攤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食品攤區管理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業務培訓;
(二)定期對食品攤區進行食品安全監督檢查;
(三)對食品攤區內食品、食用農產品進行抽樣檢驗;
(四)對食品攤販違法經營行為及時組織核查處置;
(五)建立食品攤販不良信用記錄檔案,對其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經營行為,屬于其他被指定管理食品攤區的部門或者機構職責的,應當及時向其通報。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負責對食品攤販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過街天橋和地下通道、廣場周邊等戶外公共場所擺攤設點的經營行為進行依法查處。
第九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集市食品安全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屬地管理、部門協同、社會共治的監督管理機制。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落實農村集市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督促農村集市開辦者履行以下食品安全管理義務:
(一)建立健全入場經營者檔案;
(二)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
(三)設置信息公示欄;
(四)提供必要的衛生設施。
農村集市中食品攤區的管理,按照本條例對食品攤販的管理規定執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九十一條 省、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部門的業務培訓和跟蹤指導,幫助基層提高執法能力,做好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行政管理事項下放后的銜接工作。
第九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分別制定本部門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報告制度,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
第九十三條 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單位應當在發生事故起兩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報告。
涉及兩個以上市(地)的食品安全事故,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組織事故責任調查。
第九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本級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風險分級管理。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應當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監督管理計劃,除應當包括食品安全法規定的監督管理重點以外,還應當包括食品添加劑、食用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和學校、托育機構、兒童福利機構、養老機構食堂以及農村和城鄉結合部地區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等。
第九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絡食品交易平臺提供者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對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
(一)發生食品安全問題,可能引發食品安全風險蔓延的;
(二)生產經營過程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三)未及時處理投訴舉報的食品安全問題,造成社會影響的;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認為需要采取責任約談的其他情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決定采取責任約談的,應當提前兩日通知到被約談人。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參加責任約談或者未按照約談要求整改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責任約談情況和整改情況應當納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將其列為重點監督管理對象。
第九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部門間信息通報、信息共享、原因排查、結果跟蹤、執法協作、聯合懲戒等機制,構建食品安全全程監管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糧食和物資儲備、海關、工業和信息化、生態環境、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行政、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較大危害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報告上級部門并通報同級相關部門。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發現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及食品攤區內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立即制止,并向有關部門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處理結果。
第九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可以聘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發現違法生產經營行為時,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
第九十八條 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食品生產經營者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監督抽檢等工作。
第九十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堅持服務與管理相結合,依法執法,文明執法,簡化辦證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的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服務管理水平。
第一百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屬地管理責任。
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重大活動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重大活動組織者、主辦單位應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機構,選擇具有合法資質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并督促其履行食品安全義務。
為重大活動提供食品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制定食品安全保障方案和應急處置方案,落實食品安全全程控制要求,保證食品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食品安全保障,加大供應商審核和食品檢驗力度。必要時,可以聘請專業機構評估。
鼓勵重大活動的組織者、主辦單位聘請社會專業機構提供重大活動的食品安全保障服務。
第一百零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進全省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獎懲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并實時更新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狀況,對其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有不良記錄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重點監管,增加監督檢查頻次;逐步將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信用狀況作為行政許可、公共服務、評先評優、金融支持等的重要依據;對嚴重失信食品生產經營者按照有關規定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依法予以懲戒。
鼓勵食品生產經營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自身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評價。
第一百零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食品安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工作機制,明確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案情會商、信息共享等制度,協調、督促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查處工作。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百零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對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另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一百零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食源性疾病病例或者疑似食源性疾病病例后,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一)以病死、毒死、死因不明的禽、畜的油脂或者廢棄食用油脂、餐廚廢棄物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用油脂,以及以此類油脂作為原料加工制作食品的;
(二)生產經營本省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食品的。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食品攤販生產經營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九項、第十一項除外)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或者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核準證或者收回登記卡。
第一百零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非法種植轉基因玉米、水稻、大豆等糧食作物的,停止發放農業補貼,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鏟除、銷毀;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非法生產、經營轉基因糧食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和種子,吊銷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非法為種植者提供轉基因糧食作物種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沒收種子,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零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和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
(二)經營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未按照規定顯著標識的;
(三)餐飲服務提供者使用轉基因食品作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未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進行明示的。
違反本條例規定,銷售轉基因食用農產品和食品未設專柜或者專區,或者未在顯著位置進行明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有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五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五千元以上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第一百零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超出許可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或者食品添加劑生產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許可從事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生產活動,以及在許可的經營場所外舉辦的保健食品宣傳推介活動中,有現場銷售保健食品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生產經營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七項規定;
(二)食品生產者未履行復產報告義務;
(三)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未按規定設專柜或者專區,或者未在顯著位置進行明示;
(四)銷售保健食品未按規定在專柜或者專區顯著位置標注消費提示信息;
(五)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貯存食品添加劑,或者未采用精確的計量工具稱量;
(六)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七)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者對出廠檢驗的產品未留取備檢樣品或者保存期限不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
(八)經營多個品牌的肉品未按規定分區銷售;
(九)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本條例規定處置過期變質食品原料;
(十)委托未取得相應生產許可的生產企業生產屬于生產許可管理范疇的食品相關產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有前款第二項和第五項至第九項規定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第一百一十條 食品生產者生產的食品的實際含量低于企業明示的凈含量,其偏差超過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本條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比照本條規定減輕處罰。
第一百一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一)食品經營者銷售實行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嬰幼兒配方液態乳的,未按規定查驗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并留存復印件、未核對產品標簽標注內容;
(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未組織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未對食品安全總監、食品安全員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
(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產經營人員、送餐人員,以及從事直接接觸食品相關產品和餐具、飲具集中消毒的生產人員未按規定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或者上崗工作時,未將健康證明隨身攜帶或者存放在生產經營場所;
(四)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未查驗初次交易的食品供貨者的營業執照和生產經營許可證;
(五)食品、食品添加劑經營者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未索要購貨憑證和食品、食品添加劑質量合格證明文件;
(六)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生產企業和食品批發企業、食品添加劑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銷售記錄制度;
(七)食品生產經營者未按規定建立并執行食品添加劑使用記錄制度。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有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第一百一十三條 食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品柜臺出租者和食品展銷會、臨時性(季節性)餐飲服務活動、附帶餐飲服務的大型文體商務活動等舉辦者,未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管理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取得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食品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在保健食品宣傳推介活動中,對保健食品作虛假宣傳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條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學校、托育機構、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以及集中用餐配送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每餐食品進行留樣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入網食品經營者、自建網站食品經營者、自動售貨設備食品經營者未公示相關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從事入網餐飲服務不具有實體經營門店,或者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未達到實體經營門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標準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不具有實體門店,或者網絡銷售的餐飲食品未達到實體經營門店銷售的餐飲食品質量標準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從事餐飲配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六條 省外食品經營者利用自動設備在本省經營,未按照本條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報告相關信息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一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餐具、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生產經營活動不符合衛生規范、標準或者要求的,由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一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向農作物生產區域排放或者傾倒有毒有害的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等物質,或者未對作為肥料的畜禽糞便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雖經處理但未達到相關標準,造成產地環境污染的,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責令進行土壤修復,并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冒用食用農產品質量標志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一百二十一條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處罰。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未開展食用農產品檢驗工作或者未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一百二十二條 食用農產品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未按照規定取得核準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在核準證有效期內生產經營條件不符合本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二千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二千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食品攤販登記卡,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食品,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超出核準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罰。將核準證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由原發證部門吊銷核準證。
明知未取得核準證仍為其提供經營場所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七十六條和第八十條規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禁止生產的食品種類,食品小經營從事禁止的經營行為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第一百二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五條、第七十九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校外托管機構食品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校外托管機構食品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食品攤販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三項至第八項和第八十八條規定,以及未取得健康證明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一百二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違反本條例第七十七條、第七十八條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二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小經營在一年內累計三次因違反本條例規定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核準證以外處罰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核準證。
第一百二十八條 被吊銷核準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核準,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人員違反前兩款規定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吊銷其許可證、核準證。
第一百二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造成嚴重人體損傷或者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二)造成系統性、區域性食品安全風險的;
(三)一年內所生產經營的食品出現兩次以上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且危害人體健康、生命安全的;
(四)一年內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過停產停業行政處罰的;
(五)隱匿、偽造或者銷毀有關證據材料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從重處罰的情形。
第一百三十條 因未履行食品安全責任或者履行食品安全責任不到位,在本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影響惡劣的食品安全事件,使人民群眾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應當按照《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責任制規定》,追究有關領導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百三十一條 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食品生產,包括食品的生產和加工。
(二)食品經營,包括食品銷售和餐飲服務。
(三)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通過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綜合分析和及時通報的活動,風險監測結果不作為執法依據。
(四)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產品標準、地方特色食品的生產經營規范標準、使用現有食品安全國家標準不能檢測的地方特色食品標準中指標的檢驗方法標準等。
(五)食用農產品,是指來源于種植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等供人食用的初級產品,即在農業活動中獲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不包括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產品及其制品。
(六)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包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
(七)綠色食品,是指產自優良生態環境,按照綠色食品標準生產,實行全程質量控制并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安全、優質食用農產品及相關產品。
(八)有機食品,是指按照有機食品標準生產,并通過有機食品認證機構認證的食品。
(九)轉基因食品,是指以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的動物、植物和微生物為原料生產加工的食品。
(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產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條件、設備和工藝簡單,不具備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從事本條例第七十六條禁止生產加工的食品種類之外的食品生產加工的個體食品生產者。
(十一)食品小經營,是指有固定經營門店或者在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租賃場地,提供餐飲服務或者食品銷售,經營規模較小,從業人員數量較少,從事餐飲服務的經營面積應在六十平方米以下,從事本條例第八十條禁止的經營行為之外的食品經營,未達到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標準的小型食品經營者。
(十二)食品攤販,是指在有形市場或者固定店鋪以外,在劃定區域或者臨時指定的經營場所和規定時段內,開展預包裝食品、散裝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活動,以及現場制售食品的食品經營者。
(十三)校外托管機構,是指受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外專門為學生提供餐飲以及看護、輔導等服務的經營者。
(十四)臨時性(季節性)餐飲服務活動,是指在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的廣場、街道,或者單位、企業、個人具有所有權、經營權或者使用權的場所提供短期性、聚集性餐飲服務的活動,如啤酒廣場、美食廣場、美食節等。
(十五)重大活動食品安全保障,是指對縣級以上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確定的具有特定規模和影響的政治、經濟、文化、體育等重大事項開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活動。
第一百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聚餐活動食品安全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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