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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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
(2009年5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26年1月27日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2026〕2號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辦法》已由西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于2026年1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1月27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六章 詢問、專題詢問
第七章 其他監督方式
第八章 監督工作的公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人大常委會)依法行使監督職權,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推進法治西藏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重大監督事項應當及時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全面貫徹新時代黨的治藏方略,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為主線,確保憲法和法律、法規得到全面有效實施,確保行政權、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依法正確行使。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圍繞穩定發展生態強邊工作大局,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改革開放,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保障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新西藏。
第三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堅持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權,維護和促進社會公平正義。
人大常委會運用組織人大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詢問以及邀請代表列席會議等方式,通過代表之家、代表聯絡站、基層立法聯系點等平臺,擴大代表對監督工作的參與,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第四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應當注重精準選題,深入調查研究,綜合運用各種監督方式,增強監督工作的針對性、協調性、實效性。
人大常委會運用現代信息技術開展監督工作,推進數據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提高監督效能。
人大常委會加強人大監督與其他監督形式的銜接配合和協調聯動,統籌監督立項、實施、問效等工作,構建事前聯商、事中聯動、事后聯督的監督工作體系,形成監督合力。
第五條 人大常委會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集體行使監督職權。
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負責處理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大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監督工作。
第六條 人大常委會對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實施監督,實行正確監督、有效監督、依法監督,促進依法行政、依法監察、公正司法。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阿里地區工作委員會根據自治區人大常委會的工作安排,對地區行政公署、地區監察委員會、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里分院的工作進行監督。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嚴格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開展工作,自覺接受本級人大常委會的監督。
第二章 監督工作計劃
第七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監督工作應當制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加強工作統籌,對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作出安排。
年度監督工作計劃應當明確監督工作議題、監督方式、承辦機構和實施時間等內容。
第八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圍繞關系穩定發展生態強邊工作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依法確定年度監督工作議題。
監督工作議題可以主要圍繞下列事項確定:
(一)維護國家安全、反對分裂、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模范區創建等社會和諧穩定工作情況;
(二)鄉村振興、優化營商環境、重大項目建設、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推動高原經濟高質量發展工作情況;
(三)保護青藏高原生態環境、推進國家生態文明高地建設等工作情況;
(四)邊境地區建設、邊防鞏固、興邊富民等工作情況;
(五)國家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的實施情況;
(六)其他需要監督的事項。
第九條 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辦事機構應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監督工作議題建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下一年度監督工作議題建議的,應當于當年十一月底前向人大常委會書面提出。常委會辦事機構可以向社會公開征集監督工作議題的建議。
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根據監督工作議題建議提出下一年度監督工作計劃草案,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提請主任會議通過。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年度監督工作計劃作出適當調整。
第十條 人大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由常委會辦事機構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人大專門委員會和常委會工作機構。
第三章 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
第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主任會議可以組織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本級人大代表,對有關專項工作進行視察或者專題調查研究;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就專項工作進行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委會會議。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前,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將各方面意見匯總,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并在專項工作報告中作出回應。
第十二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辦事機構應當在本級人大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二十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送交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提出意見并反饋。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報告修改后,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十日前送交常委會;未按規定時間送交的,主任會議可以要求其作出說明。
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在常委會舉行會議的七日前,將專項工作報告發給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十三條 專項工作報告由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關部門負責人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常委會可以邀請參加視察或者專題調研的人大代表列席會議,提出意見。
第十四條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報告交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
主任會議決定將報告交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審議的,有關專門委員會應當提出審議意見,報主任會議決定后,印發常委會會議。
第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重點審議下列內容:
(一)報告機關是否依法開展有關專項工作;
(二)報告的情況是否客觀真實;
(三)工作成效、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四)解決問題和改進工作的措施;
(五)其他需要重點審議的內容。
第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專項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由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或者辦事機構整理,由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研究處理。必要時,可以召開審議意見交辦會。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將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書面報告常委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應當主要說明研究處理的過程、內容、問題落實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對專項工作報告作出決議;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決議規定的期限內將執行決議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十七條 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的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或者先交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再決定是否提請常委會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時,可以根據情況要求報告機關補充說明或者重新報告。必要時,常委會可以組織開展跟蹤監督。
第四章 財政經濟工作監督
第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依法對下列財政經濟工作事項進行監督:
(一)審查和批準本級決算;
(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實施情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
(三)預算執行情況;
(四)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計劃的調整方案;
(五)審查和批準預算調整方案;
(六)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七)政府債務管理情況;
(八)金融工作情況;
(九)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情況、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
(十)財政經濟領域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將上一年度的本級決算草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決算草案應當按照本級人大批準的預算所列科目編制,按預算數、調整預算數以及決算數分別列出,并作出說明。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間,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本年度上一階段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的執行情況。
經人大批準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預算在執行過程中需要作部分調整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經本級人大批準后實施的第三年開展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并在當年第四季度將規劃綱要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
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經中期評估需要調整的,人民政府應當將調整方案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
第二十二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采取綜合報告與專項報告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綜合報告應當全面準確反映各類國有資產和管理的基本情況,專項報告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反映企業國有資產(不含金融企業)、金融企業國有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國有自然資源資產等的管理情況、管理成效、相關問題和改進工作安排。
第二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對政府債務進行監督,建立健全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政府債務的規模、結構、用途、風險和償還計劃等情況。
第二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應當對金融工作進行監督,建立健全金融工作情況報告制度。
第二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每年審查和批準決算的同時,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關于上一年度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的審計工作報告;在聽取和審議審計工作報告后的六個月內,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關于審計查出問題整改情況的報告。
第二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財政經濟工作監督,主任會議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報告并印發常委會會議;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
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時,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參加。
第二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決算、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調整方案前,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反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并向常委會提出審查報告。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報告、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政府債務管理情況報告、本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情況審計工作報告前,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進行初步審議,提出初步審議意見反饋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
第二十八條 有關本章規定報告的審議意見的反饋和研究處理、作出決議、跟蹤監督等,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 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
第二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按照年度監督工作計劃,對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執法檢查前,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可以對重點問題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提出執法檢查的重點。
第三十條 執法檢查組的成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有關專門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的人員中確定,并可以邀請本級人大代表參加。
執法檢查組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業人員提供專業咨詢意見,協助執法檢查工作。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級人大常委會對有關法律、法規或者相關法律制度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受委托的人大常委會應當將執法檢查情況書面報送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上級人大常委會根據需要,可以與下級人大常委會聯動開展執法檢查。
有關人大常委會根據區域協調發展的需要,可以協同開展執法檢查。
第三十二條 執法檢查可以采取召開座談會、聽取匯報、實地檢查、個別走訪、第三方評估、問卷調查或者抽查、大數據統計分析等多種形式,深入了解情況,廣泛聽取意見。
第三十三條 執法檢查結束后,執法檢查組應當及時提出執法檢查報告,由主任會議決定提請人大常委會審議。
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時,可以邀請參加執法檢查的人大代表以及有關專業人員列席會議,提出意見。
第三十四條 有關執法檢查報告的審議意見的反饋和研究處理、作出決議等,依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跟蹤檢查,也可以委托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進行跟蹤檢查。
跟蹤檢查應當包括下列重點內容:
(一)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解決情況;
(二)審議意見中提出的重要問題解決情況;
(三)有關部門整改措施不力未達到要求的;
(四)其他問題。
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跟蹤檢查的情況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
第六章 詢問、專題詢問
第三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審議有關議案或者報告時,出席、列席常委會會議的人員可以圍繞會議議題提出詢問;詢問可以由個人或者聯名提出,可以口頭或者書面提出。
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應當派有關負責人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當場不能回答的,應當說明原因,經詢問人同意后,在確定的時間內答復。
第三十七條 人大常委會根據年度監督工作計劃確定的議題,組織對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相關工作開展專題詢問。
專題詢問可以結合審議專項工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或者其他報告進行。
第三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前,可以組織開展專題調查研究,梳理問題清單,常委會辦事機構應當將有關專題調查研究報告和匯總的有關方面意見印發常委會組成人員。
第三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專題詢問,可以通過召開全體會議、聯組會議或者分組會議的形式進行。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
第四十條 專題詢問由人大常委會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
詢問人在常委會組成人員或者本級人大代表中確定。列席會議的其他人大代表要求提問的,經主持人同意,也可以詢問。
詢問人應當在被詢問單位職責和詢問的議題范圍內詢問,提出的問題應當清晰明確;被詢問人應當客觀準確地回答詢問人提出的問題;詢問人經主持人同意,可以就同一問題補充詢問。
第四十一條 專題詢問中提出的意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應當及時整理,經主任會議決定后,由常委會辦事機構交由有關國家機關研究處理。有關國家機關應當自收到審議意見之日起三個月內,至遲不超過六個月,將研究處理情況由其辦事機構送交本級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委會有關工作機構征求意見后,書面報告人大常委會。必要時,主任會議可以決定將研究處理情況報告提請常委會審議。
第七章 其他監督方式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等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報送備案。
第四十三條 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可以依法向常委會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第四十四條 人大常委會對屬于其職權范圍內的事項,需要作出決議、決定,但有關重大事實不清的,可以依法組織開展特定問題調查。
第四十五條 人大常委會在本級人大閉會期間,可以依法決定撤銷或者撤銷有關人員的職務。
第四十六條 人大常委會開展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審議和決定撤職案的程序和要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等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十七條 列入監督工作計劃的專題調研的成果處理,由主任會議決定。
第四十八條 人大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開展執法檢查、進行專題詢問,根據需要,可以組織開展滿意度測評。
第八章 監督工作的公開
第四十九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應當向本級人大報告,接受監督。
第五十條 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中的下列事項,應當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一)常委會年度監督工作計劃;
(二)常委會聽取和審議的專項工作報告、財政經濟工作監督有關報告、執法檢查報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相關報告的審議意見以及專題調研報告;
(三)常委會作出的決議、決定;
(四)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對常委會審議意見研究處理情況或者執行決議情況;
(五)其他應當通報或者公布的事項。
第五十一條 人大常委會可以通過常委會公報、代表履職服務平臺、信函、網絡等向本級人大代表通報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常委會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站等媒體或者召開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行使監督職權的情況。
第五十二條 常委會辦事機構負責監督工作公開的具體工作。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