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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1. 【頒布時間】2026-3-27
    2. 【標題】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ynrd.gov.cn/html/2026/sssjrdcwhdeechy_0327/4045228.html?show=2025new

    7. 【法規全文】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六十號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6年3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27日



    云南省農作物種子條例

    (2008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25件涉及行政強制的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2026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三章 品種審定與登記

    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五章 種子監督管理

    第六章 服務與扶持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農作物種質資源,規范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行為,加強種業科學技術研究,鼓勵育種創新,維護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提高種子質量,發展現代種業,推動種業振興,將云南建設成為農作物種質資源大省和特色種業強省,保障糧食安全,促進高原特色農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利用、品種選育、種子生產經營和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農作物種子(以下簡稱種子),是指農作物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根、莖、苗、芽、葉、花等。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種子工作,強化種子管理和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完善種子產業基礎設施,將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品種選育、品種試驗示范和種子質量抽檢等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做好種子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種子工作?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明確種子有關機構負責種子儲備、質量抽檢、農作物品種試驗、品種審定登記、新品種示范評價、種業監測統計、種子生產經營指導服務和配合編制種業發展規劃等方面的具體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做好種子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科教興農方針、鄉村振興戰略和現代農業發展需要,制定種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種子儲備制度,主要用于發生災害時的生產需要及余缺調劑,保障農業生產安全。對儲備的種子應當定期檢驗和更新。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省級種子儲備工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業生產發展需要,確定種子儲備的作物種類、品種、數量和方式。

    鼓勵州(市)人民政府儲備當地特色優勢種子。

    第七條 加強種業人才培養,推進種業人才隊伍創新能力建設,促進種業科技成果轉化。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種子企業開展育種科技人員交流與合作,引導和支持育種科研人員創新創業。

    第八條 對在種子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種質資源保護與利用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作物種質資源的保護和管理,組織開展農作物種質資源的調查、收集、整理、鑒定、登記、保存、交流和利用工作,重點收集珍稀、瀕危、特有資源和特色地方品種,建立農作物種質資源檔案,向社會公布本省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特色農作物種質資源收集保存和鑒定利用,推動特色產業發展。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和破壞農作物種質資源。

    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因科研等特殊情況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建立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向社會公布,明確種質資源保護單位,重點保護下列種質資源:

    (一)國家和省重點保護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

    (二)珍稀、瀕危和省特有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三)具有特殊價值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四)其他需要保護的農作物種質資源。

    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應當設立保護標志,加強保護管理。涉及使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的,應當嚴格落實耕地種植用途管制相關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原設立機關同意,不得占用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

    第十二條 農作物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種質資源;

    (二)狩獵、放牧、開墾、燒荒、采礦;

    (三)傾倒廢棄物、排放污水和有毒有害物質;

    (四)擅自引進外來物種;

    (五)其他危害農作物種質資源的行為。

    第十三條 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種質資源保護區、種質資源保護地的種質資源屬公共資源,依法開放利用。

    因科研、育種需要使用本省可供利用的農作物種質資源目錄中的種質資源的,可以向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提出申請,農作物種質資源庫(圃)應當按照規定提供,并將種質資源提供和利用情況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種子企業對農作物種質資源開展資源更新、鑒定、種質創新、新品種選育等方面的研究和利用工作。

    鼓勵和支持科研機構、種子企業建設農作物種質資源鑒定平臺,開展種質資源精準鑒定與評價,構建DNA指紋圖譜庫,發掘優異基因資源,創制優異新種質,加快突破性優良品種選育。



    第三章 品種審定與登記

    第十五條 主要農作物品種在推廣前應當通過國家級或者省級審定。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設立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負責省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工作,建立包括申請文件、品種審定試驗數據、種子樣品、審定意見和審定結論等內容的審定檔案,保證可追溯。在審定通過的品種依法公布的相關信息中應當包括審定意見情況,接受監督。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制定省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標準。

    第十六條 主要農作物審定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品種試驗,品種試驗包括區域試驗、生產試驗和品種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測試。本省主要農作物品種試驗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推進主要糧油作物和高原特色經濟作物關鍵生態區的區域性品種測試評價站與展示示范站建設,加快品種試驗體系的標準化、規范化進程。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準樣品庫。本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標準樣品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九條 通過本省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確認后撤銷審定,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

    (二)種性嚴重退化;

    (三)失去生產利用價值;

    (四)未按照要求提供品種標準樣品或者標準樣品不真實;

    (五)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通過審定;

    (六)其他依法不宜繼續推廣、銷售的情形。

    第二十條 通過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省級審定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引種到本省同一適宜生態區的,引種者應當將引種的品種和區域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引種者應當在擬引種區域開展不少于1年的適應性、抗病性試驗,對品種的真實性、安全性和適應性負責。具有植物新品種權的品種,還應當經過植物新品種權所有人的同意。

    第二十一條 引種到本省的主要農作物品種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經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核不宜推廣種植的,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發布公告,停止推廣、銷售:

    (一)在使用過程中出現不可克服的嚴重缺陷;

    (二)種性嚴重退化;

    (三)失去生產利用價值;

    (四)引種品種與標準樣品不符;

    (五)以欺騙、偽造試驗數據等不正當方式備案;

    (六)被原品種審定機構撤銷審定;

    (七)其他依法不宜推廣種植的情形。

    第二十二條 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在推廣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登記。

    未列入國家非主要農作物登記目錄的品種,符合特異性、一致性、穩定性要求的,品種選育者可以自愿向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品種認定。具體認定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章 種子生產經營

    第二十三條 種子生產經營依法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下列情形不需要辦理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

    (一)只從事非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的;

    (二)農民個人自繁自用的常規種子有剩余,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的;

    (三)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載明的有效區域設立分支機構的;

    (四)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的;

    (五)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以書面委托生產、代銷其種子的。

    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情形,應當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在經營場所顯著位置公示備案信息。

    第二十五條 農民個人自繁自用常規種子有剩余的,在不超過其家庭聯產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種量范圍內可以在當地集貿市場上出售、串換。出售、串換的種子應當質量合格、品種真實,不得弄虛作假。

    第二十六條 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具有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種子生產經營者書面委托代銷其種子的,應當在種子銷售前備案,并建立種子銷售臺賬。備案時,應當提交種子銷售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種子購銷憑證或者委托代銷合同復印件,以及種子銷售者名稱、住所、經營方式、負責人、聯系方式、銷售地點、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等材料。種子銷售臺賬應當如實記錄銷售種子的品種名稱、種子數量、種子來源和種子去向。

    第二十七條 種子生產應當執行種子生產技術規程和種子檢驗、檢疫規程,保證種子符合凈度、純度、發芽率等質量要求和檢疫要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指導、支持種子生產經營者采用先進的種子生產技術,改進生產工藝,提高種子質量。

    第二十八條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和保存包括種子來源、產地、數量、質量、銷售去向、銷售日期和有關責任人員等內容的生產經營檔案,保證可追溯。

    第二十九條 生產經營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種薯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的,應當具有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品種及人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

    無性繁殖的器官和組織、種苗以及不宜包裝的非籽粒種子的生產經營者對其銷售的種子質量和真實性負責,并按照規定提供標簽和使用說明。標簽和使用說明可以印制成印刷品粘貼、固定或者附著在種子上,也可以制成印刷品,在銷售種子時提供給種子使用者。

    第三十條 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銷售種子的,應當依法取得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依法備案,并在銷售網頁的顯著位置公開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建立和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保證可追溯。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對平臺內種子經營者的身份、地址、聯系方式、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信息等進行核驗、登記,建立登記檔案,并定期核驗更新。

    第三十一條 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者因種子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而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賠償額包括購種價款、可得利益損失和其他損失。



    第五章 種子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進行種子質量抽檢,加強對種子質量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委托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對種子質量進行檢驗。承擔種子質量檢驗的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能力,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考核合格。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應當如實出具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并對檢驗結果負責。

    第三十三條 監督抽查品種的樣品,由被抽查單位無償提供,扦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

    被抽查單位應當積極配合,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阻撓或者故意回避監督抽查。被抽查單位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有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對異議進行審查,需要復檢的應當及時組織復檢。檢驗結果適用于種子生產經營者生產經營的同一批次產品。

    第三十四條 促進種業自主創新、原始創新,加強種業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跨區域、跨部門聯動保護和行政司法協同保護機制,維護育種領域知識產權權利人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打擊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違法行為,保護農民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將投訴、舉報方式向社會公布,接受對違法生產經營種子行為和有關種子質量問題的投訴、舉報,并依法予以處理。

    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



    第六章 服務與扶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現代種業發展,統籌相關資金,對種質資源保護、育種創新、新品種展示評價、示范推廣和種子生產基地建設等方面給予扶持,實施品種推廣后補助等激勵性措施,引導社會資金投資種業,鼓勵金融機構創新優化種業領域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種業發展的金融支持力度。

    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保險費補貼等措施,支持發展種業生產保險。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等開展育種的基礎性、前沿性和應用技術研究以及生物育種技術研究,支持常規作物育種和無性繁殖材料選育等公益性研究,提高育種科研創新能力。

    鼓勵種子企業充分利用公益性研究成果,培育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作物優良品種;鼓勵種子企業與科研機構、高等學校構建技術研發平臺,開展主要糧食作物、重要經濟作物、高原特色農作物育種攻關,建立以市場為導向、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產學研用相結合的農作物種業技術創新體系。

    第三十八條 鼓勵種子企業依法引進國內外先進育制種技術、優勢種質資源和種業高端人才,加強與國內外種子企業的技術交流合作。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不同的種植區域建立種子試驗、示范基地,并鼓勵種子選育者、生產經營者等建立種子示范點,引導農民科學、合理、安全使用種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種業發展規劃,組織開展品種先進性、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試驗,定期公布適宜當地推廣種植的農作物主導品種目錄。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種子有關機構應當為種子生產經營者、使用者提供信息、技術、咨詢等服務。

    種子生產經營者依法自愿成立種子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管理,維護成員合法權益,為成員和行業發展提供信息交流、技術培訓、信用建設、市場營銷和咨詢等服務,引導、促進行業依法誠信經營。

    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誠實守信,向種子使用者提供種子生產者信息、種子的主要性狀、主要栽培措施、適應性等使用條件的說明、風險提示與有關咨詢服務,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關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侵占、破壞農作物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農作物天然種質資源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種質資源和違法所得,并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種子生產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建立、保存生產經營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藥材種質資源保護,支持開展中藥材育種科學技術研究。

    煙草種、中藥材種、食用菌菌種的種質資源管理和選育、生產經營、管理等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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