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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南省檔案條例

    1. 【頒布時間】2026-3-27
    2. 【標題】云南省檔案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ynrd.gov.cn/html/2026/sssjrdcwhdeechy_0327/4045236.html?show=2025new

    7. 【法規全文】

     

    云南省檔案條例

    云南省檔案條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會


    云南省檔案條例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十四屆〕第六十一號

    《云南省檔案條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6年3月27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27日



    云南省檔案條例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2026年3月27日云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護和利用檔案,提高檔案信息化建設水平,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進邊疆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檔案收集、整理、保護、利用、信息化建設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檔案,是指過去和現在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個人從事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軍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動直接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檔案工作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健全黨領導檔案工作的體制機制,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檔案工作各方面和各環節。

    第四條 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維護檔案完整與安全,便于社會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條 檔案工作應當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加強云南建設我國民族團結進步示范區、生態文明建設排頭兵、面向南亞東南亞輻射中心,以及國家和省重大發展戰略、重大決策、重點建設項目、重大活動等有關檔案的收集、整理、保護和利用,充分發揮存史資政育人作用。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檔案工作,把檔案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檔案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加強檔案基礎設施設備配置、信息化建設、保護和開發利用,強化檔案安全風險防控,采取多種形式普及檔案知識,傳播檔案文化,增強全社會檔案意識,確保檔案事業發展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依法興辦實體、捐獻、資助、志愿服務以及開展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合作和科技成果推廣等形式,參與和支持檔案事業發展。



    第二章 檔案機構及其職責

    第八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

    (二)制定檔案事業發展規劃和檔案工作制度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監督、指導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檔案工作;

    (四)開展檔案工作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檔案違法行為;

    (五)組織、指導檔案理論和科學技術研究、檔案信息化建設,開展檔案宣傳教育以及檔案工作人員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工作制度規范,指定人員負責管理本機關的檔案,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檔案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建立檔案管理制度,指定人員負責檔案工作。

    第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確定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建立健全本單位檔案工作制度規范,統一管理本單位的檔案,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監督、指導所屬單位的檔案工作。

    第十一條 檔案館分為各級國家檔案館、部門檔案館和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國家檔案館包括綜合檔案館和專門檔案館。

    檔案館的設置、變更和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配備與其職責和規模相適應的專業人員。綜合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圍內多種門類的檔案;專門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某一專門領域或者某種特殊載體形態的檔案。

    國家檔案館業務接受本級和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第十三條 部門檔案館、企業事業單位檔案館負責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門或者本單位及其所屬單位形成的檔案,在規定范圍內提供利用服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和同級綜合檔案館應當建立工作協同機制,研究檔案工作重大問題,推動檔案業務工作,促進檔案事業發展。

    國家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定期向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檔案工作情況。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向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檔案工作情況。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工作人才培養,建設高素質檔案工作人才隊伍。

    檔案主管部門、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為檔案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職稱評審、崗位聘用等創造條件。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遵紀守法、保守秘密,具備相應的檔案專業知識和技能,按照規定參加檔案專業培訓,其中檔案專業人員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檔案行業組織參與檔案工作人才培養。



    第三章 檔案的管理

    第十六條 按照國家規定應當形成檔案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建立檔案工作責任制,確定檔案工作組織結構、職責分工,落實檔案工作領導責任、管理責任、執行責任,健全單位主要負責人承擔檔案完整與安全第一責任人職責有關制度,明確檔案管理、檔案基礎設施建設、檔案信息化等工作要求。

    第十七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歸檔的各種門類和載體形式的材料,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收集齊全、規范整理,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集中管理。任何內設機構和個人不得拒絕歸檔或者據為己有。國家規定不得歸檔的材料,禁止擅自歸檔。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明確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施行。單位內設機構或者工作職能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及時調整本單位的歸檔范圍,經重新審核同意后施行。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所屬單位的歸檔范圍和檔案保管期限的審核。

    第十八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民生、政務、經濟、文化、人事等各類專業檔案的管理。專業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系統和所屬單位的專業檔案工作加強監督指導。

    第十九條 綜合檔案館應當制定本館收集檔案范圍細則,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并報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備案后施行。

    專門檔案館應當制定本館收集檔案范圍細則,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門批準施行。

    第二十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整理的檔案,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質量標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移交的檔案,在規定期限內向有關檔案館移交,檔案館不得拒絕接收。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屬于省級和州(市)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20年即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屬于縣級國家檔案館接收范圍的檔案,應當自檔案形成之日起滿10年即向有關縣級國家檔案館移交。

    屬于國家檔案館收集范圍的專業性較強或者需要保密的檔案,經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檢查和同意,可以延期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已撤銷單位的檔案可以提前向有關國家檔案館移交。

    屬于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檔案,因有關單位保管條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導致檔案不安全或者嚴重損毀的,經協商可以提前移交。

    第二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采用接受捐獻、購買等方式征集重要、珍貴檔案,可以通過訪談錄制等方式采集口述歷史資料。

    檔案館征集的檔案應當來源合法、真實可靠、權屬明確,征集時應當以書面協議形式約定相關方的權利和義務。

    鼓勵單位和個人向國家檔案館捐獻、寄存、出售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檔案。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蘊含黨的初心使命的紅色檔案的調查、統計工作,加強對紅色檔案的保護和利用。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開展對紅色檔案的收集與整理,建立紅色檔案專題目錄和數據庫,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紅色檔案采取分級分類保護措施,對重要、珍貴的紅色檔案,應當優先開展搶救和修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檔案管理機制,完善檔案收集、移交、保護、利用制度,做好監督指導,確保檔案齊全完整。

    涉及地區性重大活動的主辦單位或者承辦單位,應當收集、整理和保護活動中形成的各種門類和載體形式的檔案,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移交。

    應對處置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的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突發事件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移交。

    第二十四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收集、整理和保護好各民族在交往交流交融等活動中形成的檔案資料,以及反映地方文化習俗、民族風貌、歷史人物、歷史事件、自然和文化遺產、特色品牌等具有地域特色的檔案資料,發揮檔案價值作用,推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加強基本建設工程、技術改造、重要設備更新改造、科學技術研究和其他項目檔案的收集、整理和歸檔,按照規定進行檔案驗收,并向有關檔案館或者單位檔案機構移交檔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工程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究項目的檔案,由同級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第二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定期對本單位保管的保管期限屆滿的檔案進行鑒定,形成鑒定工作報告。經鑒定需要繼續保存的檔案,應當重新劃定保管期限并作出標注;經鑒定需要銷毀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銷毀。

    禁止擅自銷毀檔案。

    第二十七條 禁止買賣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向國內外的單位或者個人贈送、交換、出售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的復制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因行政區劃調整、機構設立變更或者撤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資產與產權變動等引起檔案管理變動的,其檔案處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涉及國家秘密的檔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級的變更和解密,應當嚴格遵守和執行有關保守國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非國有企業、社會服務機構等單位和個人形成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重要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嚴禁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和前款所列檔案及其復制件,禁止擅自運送、郵寄、攜帶出境或者通過互聯網傳輸出境。確需出境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健全檔案安全工作制度機制和安全風險管理措施,制定檔案安全應急預案,提高檔案安全應急處置能力。

    檔案館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規范,配置符合國家要求的庫房和軟硬件設施設備,確保檔案實體與數據安全。檔案館館舍條件無法保障檔案接收和安全保管要求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予以解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檔案館館舍,不得擅自改變檔案館館舍的功能和用途。

    第三十條 檔案保管單位應當配備環境控制設施設備,采用數字化、修復、仿真、縮微等方式,加強對重點檔案的搶救和保護。

    第三十一條 檔案館和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登記統計制度,將機構人員、設施設備、檔案數量、查閱利用等情況,定期報送同級檔案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向上一級檔案主管部門報送本行政區域內的檔案統計數據。

    第三十二條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委托檔案服務時,應當對檔案服務企業的服務進行全程指導和監督,確保檔案安全和服務質量。



    第四章 檔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國家檔案館的檔案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開放。鼓勵和支持其他檔案館向社會開放檔案。

    國家檔案館館藏檔案的開放審核,應當由國家檔案館會同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負責。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有關國家檔案館會同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共同負責;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有關國家檔案館負責。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或者繼續行使職權的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檔案館提供的館藏檔案審核目錄,提出館藏檔案開放或者密級變更意見。

    尚未移交進館檔案的開放審核,由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負責,并在移交進館時附具到期開放意見、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密級變更情況等。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檔案開放審核工作的統籌協調。

    第三十四條 檔案館應當制定檔案利用制度,通過閱覽、復制和摘錄等形式,依法提供利用檔案。

    國家檔案館應當通過網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開放檔案目錄,創新檔案利用服務形式,推進檔案利用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檔案館保存的檔案原件一般不外借。因工作需要外借時,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審批。外借檔案的部門應當加強管理,確保檔案安全。

    第三十五條 檔案利用者持有效身份證件等合法身份證明,可以利用國家檔案館已經開放的檔案。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利用國家檔案館保管的未開放的檔案,應當經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同意,必要時應當征得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的同意。檔案形成單位或者移交單位撤銷、合并、職權變更的,由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同意,無繼續行使其職權的單位的,由保管該檔案的國家檔案館負責。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檔案機構保管的尚未移交的檔案,其他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公民需要利用的,應當經檔案形成單位或者保管單位同意。利用寄存、代管的檔案,應當經檔案所有者同意。

    單位及個人利用其移交、捐獻給檔案館的檔案,檔案館應當優先提供服務。

    檔案利用者應當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檔案利用的規定,不得泄露屬于國家秘密的檔案內容;不得涂改、偽造、損毀、丟失或者竊取檔案。

    第三十六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提供利用的檔案,應當以數字、縮微以及其他形式的檔案復制件代替原件。載有檔案保管單位簽章標識的復制件,具有與檔案原件同等效力。

    第三十七條 屬于國家所有的檔案,由國家授權的檔案館或者有關機關公布。向社會公布檔案,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未經檔案所有者同意,檔案館不得公布寄存、代管的檔案。

    第三十八條 國家檔案館應當設置政府信息查閱場所,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的公開查閱服務。

    行政機關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同時,應當向國家檔案館提供所公開政府信息的原件或者電子版。

    第三十九條 檔案館和其他檔案保管單位應當加強檔案資源開發利用,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工作需要,通過提供資政信息、舉辦展覽、編輯出版史料匯編和檔案圖書、拍攝制作音像制品等形式開展檔案編輯研究、文化創意產品開發和檔案文化宣傳推廣等工作。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村通過編寫村史村志、陳列展示等方式,加強檔案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

    第四十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其他檔案保管單位申報檔案文獻遺產,做好檔案文獻遺產保護,促進文化傳承與發展。

    第四十一條 檔案館可以同博物館、圖書館、紀念館、文化館、方志館等機構相互交換重復件、復制件或者目錄,開展檔案利用方面的研究開發。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其他檔案保管單位加強與文化和旅游等單位的協同合作,推進檔案與文旅等產業融合發展,發揮檔案資源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第五章 檔案信息化建設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信息化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的檔案信息化建設。

    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加強檔案信息化建設,健全檔案信息化管理制度,完善檔案信息化基礎設施,保障檔案信息安全。

    第四十三條 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將檔案信息化建設納入本單位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強辦公自動化系統、業務系統歸檔功能建設,并與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相互銜接,實現對電子檔案形成、整理、歸檔、保管、利用、移交等的全過程管理。

    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規范建設,符合國家關于網絡安全、數據安全以及保密等的規定。依法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檔案的,電子檔案管理信息系統應當實現與國家檔案館檔案管理系統的對接。

    第四十四條 電子檔案應當來源可靠、程序規范、要素合規。

    電子檔案與傳統載體檔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電子形式作為憑證使用。

    第四十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電子文件應當及時歸檔,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移交的電子檔案自形成之日起5年內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以及標準規范的電子檔案,可以僅以電子形式移交。

    屬于綜合檔案館收集范圍的業務數據、公務電子郵件、網站信息、社交媒體等檔案按照規定向同級綜合檔案館移交。

    向專門檔案館移交電子檔案,應當從其規定。

    檔案館應當對接收的電子檔案數據進行檢測,確保電子檔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第四十六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形成的數據,按照電子文件歸檔管理要求及時歸檔,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機關和經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及公共服務運營單位應當加強公共數據電子文件歸檔管理,按照規定向有關檔案館移交。

    第四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推進傳統載體檔案數字化,保證檔案數字化成果的質量和安全。向檔案館移交傳統載體檔案時,檔案數字化成果應當同步移交。

    鼓勵和支持檔案保管單位推進檔案數據化、智能化建設,開展文字、語音、圖像識別工作,加強檔案資源深度挖掘和開發利用。

    第四十八條 檔案館應當積極創造條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數字檔案館,加強運行維護,推進檔案管理現代化,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對檔案數字資源進行收集、整理、保存和提供利用。

    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開展數字檔案室建設。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務服務電子檔案管理,推動檔案數字資源在民生服務、政務服務、社會治理等領域的應用。

    檔案館應當通過建立檔案專題數據庫等方式,為檔案數字資源的收集、長期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提供支持。

    第五十條 加強重要檔案和電子檔案備份。檔案館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建立完善檔案數字資源的檢測、備份、遷移、恢復等工作機制,強化安全保障能力,做好重要電子檔案的異質、異地備份,實現全省重要電子檔案的備份保護和災難恢復。

    第五十一條 省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推行檔案數字資源共享利用制度,統籌建設全省檔案數字資源共享服務平臺,按照國家檔案主管部門制定的數據共享標準推進全省檔案數字資源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共享利用工作。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依法對檔案館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下列檔案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一)檔案工作責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實情況;

    (二)檔案庫房、設施、設備配置使用情況;

    (三)檔案工作人員管理情況;

    (四)檔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況;

    (五)檔案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安全保障情況;

    (六)對所屬單位等的檔案工作監督和指導情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檔案管理情況重點監督檢查:

    (一)具有永久保存價值的檔案;

    (二)重要會議、重要工作、重大活動和突發事件的檔案;

    (三)重點建設項目的檔案;

    (四)發生機構變動或者撤銷、合并等情形的機關、群團組織、國有企業事業等單位的檔案;

    (五)僅以電子檔案形式保存的檔案;

    (六)其他需要重點監督管理的檔案。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檔案違法行為,有權向檔案主管部門和有關機關舉報,檔案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檔案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檔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從事檔案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檔案業務知識,按照規定取得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七條 檔案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檔案服務企業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條例》規定受到行政處罰的,行政處罰信息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公示。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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