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6-1-31
    2. 【標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
    6. 【法規來源】https://www.gzrd.gov.cn/gzdt/lfgz/lfgs/202601/t20260131_89361386.html

    7. 【法規全文】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貴州省人大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公告

    第四號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已于2026年1月31日經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主席團

    2026年1月31日



    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的決定

    (2026年1月31日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

    通過)



    貴州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刪去第三條第一款中的“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每屆任期五年,從每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開始,到下屆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舉行第一次會議為止。”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將該款中的“依照本辦法”修改為“依法”,“一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提供必要的保障”修改為“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

    二、增加四條,作為第四條至第七條:“第四條  代表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發展道路,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職權,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則,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第五條  代表應當以堅持好、完善好、運行好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為己任,做到政治堅定、服務人民、尊崇法治、發揚民主、勤勉盡責,為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建設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政治機關、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國家權力機關、全面擔負憲法法律賦予的各項職責的工作機關、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的代表機關而積極履職。

    “第六條 代表應當堅持以人民為中心,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系,忠實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自覺接受人民監督。

    “第七條 代表應當忠于憲法,弘揚憲法精神,維護憲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為推進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更高水平的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貢獻力量!

    三、將第四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代表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參加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

    “(二)依法聯名提出議案、質詢案、罷免案等;

    “(三)提出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四)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選舉;

    “(五)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各項表決;

    “(六)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統一組織的履職活動;

    “(七)獲得依法履職所需的信息資料和各項保障;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四、將第五條改為第九條,將第一項中的“憲法和法律”修改為“憲法和法律、法規”。

    第二項修改為:“(二)按時出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認真審議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發表意見,參加選舉和表決,遵守會議紀律,做好會議期間的各項工作”。

    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三)帶頭宣傳貫徹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精神”。

    第四項改為第五項,修改為:“(五)加強履職學習和調查研究,不斷提高履職能力”。

    第六項改為第七項,修改為:“(七)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

    第七項改為第八項,修改為:“(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刪去第二款和第三款。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密切同代表的聯系,豐富代表聯系人民群眾的內容和形式,加強代表工作能力建設,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職,充分發揮代表作用。

    “各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加強同代表的聯系,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加強和改進各方面工作!

    六、將第六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統一安排的會前各項準備工作,圍繞代表大會要審議的議題通過專題調研、視察、走訪選民等多種方式,聽取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準備向會議提出議案、建議、批評和意見;根據安排認真研讀擬提請會議審議的議案和報告,為會議期間執行代表職務做好準備!

    七、將第七條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代表在接到舉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的通知后,應當按時出席會議。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按照規定請假!

    八、將第八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按照選舉單位、行政區域等組成代表團。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組成代表團。代表根據大會主席團、代表團的組織和安排,參加大會全體會議、代表團全體會議、小組會議,審議列入會議議程的各項議案、報告和其他議題。”

    將第二款中的“參加各項議案或者專題的討論”修改為“發表意見”。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代表應當圍繞會議議題發表意見,遵守議事規則!

    九、將第九條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五人以上聯名,有權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規定的截止時間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書面提出屬于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議案。議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

    “代表依法提出的議案,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或者先交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審議、提出是否列入會議議程的意見,再決定是否列入會議議程。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大會表決前,提出議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經主席團同意,會議對該項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十、刪去第十條。

    十一、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五條,將該條中的“負責人員”修改為“負責人或者負責人員”。

    十二、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書面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議組織關于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全體會議決定。”

    十三、將第十六條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表決,可以表示贊成,可以表示反對,也可以表示棄權。

    “代表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對確定的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也可以投棄權票;表示反對的,可以另選他人!

    十四、將第十七條改為第二十一條,修改為:“代表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十五、將第十九條改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代表在閉會期間的活動以集體活動為主,以代表小組活動為基本形式。代表可以通過多種方式聽取、反映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意見和要求。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本級或者下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協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組織和開展活動的原則,根據地域、領域等組成代表小組。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下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小組活動。

    “每個代表小組可以推選一至二名代表為代表小組組長、副組長,負責制定小組活動計劃,組織開展活動。代表小組每年至少活動兩次。代表小組每次活動的內容,由代表小組組長征求代表意見確定!

    十六、增加兩條,作為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則,定期組織和協助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開展聯系人民群眾的活動,聽取和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五條  代表應當充分發揮來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點優勢,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積極參加有關單位組織的專題調研、視察和代表小組活動等,充分利用人大的民主民意表達平臺和載體,通過定點接待、走訪座談、線上收集意見等方式,了解基層貫徹實施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決定情況,聽取人民群眾對各方面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及時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十七、將第二十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積極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安排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的內容、時間和方式,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確定!

    第二款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積極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安排的視察、專題調研、執法檢查和其他活動。”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代表一般在原選舉單位的行政區域內進行視察、專題調研。根據安排,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跨原選舉單位開展視察、專題調研!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刪去該款中的“代表可以參加集體視察、專題視察”。

    刪去第四款。

    第五款修改為:“代表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進行視察,可以要求約見本級或者下級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被約見的有關國家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員,應當聽取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

    刪去第六款中的“檢查和”。

    在第八款中的“重大問題”后增加“重大事項,以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重點工作”。

    十八、將第二十一條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代表參加視察、專題調研活動形成的報告,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轉交有關機關、組織。有關機關、組織對報告中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代表反饋。”

    十九、將第二十三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省、自治州、設區的市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并可以應邀列席原選舉單位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應邀列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會議,并可以應邀參加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組織的有關會議。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列席原選區所在的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二十、將第二十四條改為第三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及時將代表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轉交有關機關、組織研究辦理。”

    二十一、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二十二、將第二十八條改為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二款修改為:“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第三款修改為:“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刪去第四款。

    二十三、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同時擔任兩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的代表,除現行犯外,被實施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在執行前,應當分別按照法律的規定提請許可或者立即報告!

    二十四、將第三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代表被采取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時,有權主動表明代表身份,有權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申訴!

    二十五、將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八條,將第一款中的“保證”修改為“保障”,刪去該款中的“獎金”。

    在第二款“執行代表職務”前增加“依法”。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往返的旅費和必要的物質上的便利或者補貼!

    二十六、增加一條,作為第四十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計劃,依法統籌組織和安排代表履職活動,增強代表履職活動的計劃性、組織性和規范性,引導代表圍繞推動地方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發揮作用。

    “年度代表工作計劃由主任會議通過,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向社會公布!

    二十七、將第三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一條,在第一款中的“登門走訪代表”后增加“及代表所在單位”。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工作機構聯系代表的工作機制,通過邀請代表列席常務委員會會議和參與立法調研、執法檢查、專題調研等多種方式,擴大代表對立法、監督等各項工作的參與!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身體殘疾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需要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

    二十八、增加三條,作為第四十二條至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加強同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的聯系,為代表依法履職提供必要的條件。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建立健全代表履職網絡平臺,為代表依法履職、加強履職學習培訓等提供便利和服務。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根據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統籌安排,邀請代表參與相關工作和活動,聽取代表的意見和建議。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培訓和交流,提高代表履職能力。

    “代表應當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熟悉憲法和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職所需的法律、法規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參加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織的代表履職學習培訓!

    二十九、刪去第三十五條。

    三十、增加三條,作為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通過多種方式宣傳代表依法履職、發揮作用的典型事跡,展現代表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的生動實踐。

    “第四十六條  代表應當堅定政治立場,履行政治責任,加強思想作風建設,自覺接受監督,自覺維護代表形象。

    “代表應當以多種方式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h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應當記錄代表履職情況,定期組織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報告履職情況,并公示代表基本信息和履職信息。

    “第四十七條  代表應當正確處理從事個人職業活動與執行代表職務的關系,不得利用執行代表職務干預具體執法、司法案件,插手招標投標等經濟活動或者變相從事商業活動牟取個人利益!

    三十一、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九條,在第一款中的“辭職”后增加“或者責令辭職”。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代表去世的,其代表資格自然終止!

    三十二、將第四十條改為第五十二條,刪去第一款中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接受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的監督”。

    第二款修改為:“罷免由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產生的代表,原選舉單位在舉行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由主席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書面提出;閉會期間,由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書面向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三款修改為:“罷免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必須由原選區選民依法聯名書面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

    第四款修改為:“罷免代表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被提出罷免的代表有權出席罷免該代表的會議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

    第六款修改為:“罷免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派有關負責人員到原選區主持?梢哉匍_選區選民大會,可以設投票站,也可以采取流動票箱的方式,原選區過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表決有效;原選區過半數選民贊成始得通過!

    三十三、對部分條文作以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政府的質詢案!

    第二款改為第三款,修改為:“代表提出的質詢案,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上、全體會議上、有關的專門委員會會議上或者有關的代表團會議上作口頭答復,或者由受質詢機關作書面答復。”

    第三款改為第四款,將該款中的“在會議上作口頭答復的”修改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專門委員會會議上答復的”,“參加”修改為“列席”。

    第四款改為第五款,在該款中的“對答復不滿意的”后增加“可以要求受質詢機關再作答復”。

    (二)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七條,在第二款中的“人民法院院長”前增加“監察委員會主任”,刪去該款中的“本級出席”,將該款中的“候選人”修改為“人選”。

    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的人選,提出意見。”

    (三)將第十四條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主任、人民法院院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罷免案。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五分之一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副主席,本級人民政府鄉長、副鄉長,鎮長、副鎮長的罷免案。

    “代表提出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

    (四)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九條,將第一款中的“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修改為“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為“該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

    (五)將本辦法中的“省、設區的市、自治州”統一修改為“省、自治州、設區的市”;“鄉級”統一修改為“鄉、民族鄉、鎮的”。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貴州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