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海南省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海南省人大常委會
海南省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99號
《海南省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于2026年1月23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1月23日
海南省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若干規定
(2026年1月23日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預防中小學生溺水事故發生,保障中小學生生命安全,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聯動機制,定期研究部署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組織開展對危險水域的排查整治,將開展安全教育、中小學校游泳池日常管理等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組織開展預防溺水專項行動,統籌轄區內各類水域的隱患排查整治、巡查管理、開展施救等工作,明確水域負責人,完善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配置應急救護設備,在溺水風險較高時段,加強對危險水域的巡查,防止中小學生私自下水游泳、戲水等危險行為,指導督促村(居)民委員會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相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相關工作,利用廣播、流動宣傳車等工具,在重點時段循環播放預防溺水安全警示信息。
第三條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聯動機制日常工作,履行以下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等職責:
(一)建立健全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安全管理制度;
(二)指導中小學校做好預防溺水教育、宣傳、管理工作,督促中小學校落實預防溺水措施,推動中小學校游泳池和安全應急演練基地建設;
(三)出臺游泳教育管理規定,開設游泳課程,提高中小學生游泳技能,加強游泳和應急培訓;
(四)牽頭開展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督導檢查評估。
第四條 水務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江、湖、河、水庫、大中型灌區渠道等水域的管理職責,加強涉險水域的隱患排查整治、警示標志設立、巡查管理、督導檢查工作;充分發揮河湖長制平臺作用,做好預防溺水相關工作。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引導鄉鎮落實小型水利溝、塘壩、蓄水池、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水域的管理責任,加強隱患排查、巡查、督導工作。
旅游和文化廣電體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各景點、景區、酒店內部水域、游泳池的安全管理;指導行業內相關單位配合中小學校開展學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訓。
民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以留守學生和困境學生為重點的預防溺水關愛服務體系,健全救助保護機制,協助開展預防溺水安全教育。
海洋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離岸流風險動態評估與監測預警工作,及時發布大浪等預防溺水預警信息。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督促指導各通信運營企業發送預防溺水公益短信。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中小學生氣象災害預防知識的科普宣傳教育,并指導其所屬的氣象臺站及時發布臺風、強降雨、大風等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交通運輸、公安、應急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相關工作。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當結合各自工作職責,開展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宣傳教育和關愛行動,組織開展志愿服務等活動。
第五條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溺水預警響應機制,加強視頻智能監控站點建設,依托省河湖重點水域視頻智能監控預警系統,對進入危險水域的中小學生實時監控、預警和遠程干預、勸阻。
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強化預防溺水措施,在事故多發水域安裝視頻監控、電子圍欄或者警報系統,提升主動預警、實時監測和應急響應能力。
第六條 網格主管部門應當將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相關工作納入本級網格化服務管理事項清單。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指導、組織網格員做好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宣傳和轄區內各類水域的巡查、隱患排查、信息上報等工作。
第七條 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是中小學生非在校期間預防溺水的第一責任人,應當履行以下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職責:
(一)學習預防溺水知識,對中小學生進行經常性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增強中小學生預防溺水意識;
(二)中小學生在校外游泳、戲水時,應當陪護,有危險游泳、戲水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批評教育;
(三)因外出務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內不能履行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職責的,應當委托具有照護能力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代為照護并履行預防溺水職責。
共同生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和配合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履行預防溺水職責。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導、幫助和監督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依法履行預防溺水職責。
對于不依法履行監護職責,致使中小學生面臨人身安全危險或者發生安全事故的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中小學生居住地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予以批評教育、勸誡制止;情節嚴重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發現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存在上述情形的,應當予以訓誡,并可以責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導。
第八條 中小學校應當履行以下預防中小學生溺水職責:
(一)開展預防溺水知識教育和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訓,提升中小學生安全意識和救生能力;
(二)加強中小學生到校與離校管理,出現未按時到校、上課期間請假外出、學校提早或者延遲放學等特殊情形時,及時與中小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聯系;
(三)寒暑假、節假日、休息日等溺水風險較高時段,以及臺風、強降雨、大風等自然災害來臨前,應當對中小學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進行預防溺水安全提示;
(四)定期排查校內溺水安全隱患,設置預防溺水保護措施,加強校內和教育教學期間安全管理;
(五)校內有游泳池的學校應當制定預防溺水工作預案,加強溺水應急演練工作,確保預防溺水措施、設備、人員到位;
(六)加大校內廣播、墻繪、板報等預防溺水宣傳力度,利用班會、家長會等活動做好預防溺水安全教育、宣傳工作;
(七)教育引導中小學生之間互相提醒、監督,報告同伴的危險涉水意圖或者行為。
第九條 海灘、河段、湖泊、水庫、水渠、池塘、碼頭、渡口等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建立危險水域巡查、安全隱患整改等預防溺水工作制度,明確預防溺水責任人、巡查責任人,按照規定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配備應急救生物品,并做好日常維護和物品補充。
水窖、水井、蓄水池、魚塘等水域的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人,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做好安全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因工程建設等原因形成坑池、水洼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及時填平,未及時填平的,應當設置安全防護設施、警示標志。
游泳場所、水上游樂場應當按照規定采取相應安全措施。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主要交通路口、各類水域周邊、人員密集場所等區域,懸掛預防溺水宣傳標語、設立宣傳板報(墻報)和警示標牌等,并依托各類媒體,講解預防溺水知識和救援知識,組織開展高頻次、全覆蓋的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宣傳工作。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宣傳。鼓勵創作、制作、出版和傳播預防中小學生溺水的圖書、廣播電視節目和視頻作品等。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中小學校建設游泳場所,或者通過購買服務、校館合作等方式開展中小學生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訓。
政府投資建設的游泳場所應當按照規定向中小學生開放。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游泳、戲水場所,開展多種形式的游泳技能、救生技能等培訓。
第十二條 鼓勵漁民、村(居)民和其他人員及時勸阻中小學生的危險游泳、戲水行為。
發生中小學生溺水的,鼓勵現場目擊者呼救或者撥打“110”“119”“120”等專線電話;鼓勵現場有救護知識和技能的人員采取安全有效的方式,進行現場救護。
對積極參與現場救護的,按照見義勇為人員獎勵的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未履行預防中小學生溺水工作職責的,由具有管理權限的單位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后果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處理;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