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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12-23
    2. 【標題】浙江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zjrd.gov.cn/sylf/fggg/202512/t20251224_185875.shtml

    7. 【法規全文】

     

    浙江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浙江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3號



      《浙江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已于2025年12月23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5年12月23日



    浙江省海洋經濟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5年12月23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統籌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五章 強港建設

      第六章 開放合作

      第七章 綠色發展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海洋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促進海洋產業創新發展和綠色發展,提高規劃統籌和開放合作水平,建設海洋強省,推進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海洋經濟發展以及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海洋經濟,是指開發、利用和保護海洋的各類產業活動,以及與之相關聯的生產、服務活動的總和。

      第三條 發展海洋經濟應當遵循陸海統籌、創新引領、開放合作、綠色發展的原則,發揮港口牽引作用,建設現代海洋產業集群,推動全省域聯動建設海洋強省。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海洋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海洋經濟發展工作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和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設立或者確定的主管海洋經濟工作的部門(以下統稱海洋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海洋經濟發展促進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明確相應機構和人員力量。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科學技術、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應急管理、海警、海關、海事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海洋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各類市場主體依法參與海洋經濟領域項目建設。

      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在海洋經濟發展中發揮技術支持和服務作用。

    第二章 規劃統籌

      第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經濟發展工作的統籌協調機制,協調解決海洋經濟發展中跨區域、跨層級、跨部門的重大問題,督促檢查重點工作落實情況。

      第八條 省和沿海設區的市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市、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省、沿海設區的市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應當落實海洋強國、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發展等國家戰略,結合本地區資源稟賦、環境承載力和海洋經濟發展實際,明確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強港建設等目標任務和保障措施,優化海洋產業布局,促進區域協調發展和差異化發展,構建具有區域特色優勢的海洋產業體系。

      第十條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完善海洋經濟統計調查制度,推動構建全省海洋經濟統計核算體系,組織開展海洋經濟統計、監測、核算等工作,發布海洋經濟統計公報和海洋經濟發展報告。

      設區的市、縣(市、區)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或者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海洋經濟統計、監測、核算等工作,并及時將相關數據報上一級海洋經濟主管部門。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統計等部門應當及時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海洋經濟相關統計資料。統計主管部門還應當對海洋經濟統計工作給予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托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加強海洋經濟數據的匯聚、共享、管理和應用,推動構建智慧海洋經濟數據體系和要素市場。

      第十二條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編制海洋強省建設年度重大項目清單,并明確重大項目實施的工作機制和職責分工。

      海洋強省建設年度重大項目符合省重大建設項目標準的,由省發展改革部門按照規定納入省重大建設項目庫。

      第十三條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海洋經濟工作激勵評價制度。對在促進海洋經濟發展方面表現突出、取得明顯成效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激勵。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規劃和本地區實際,推進海洋傳統產業轉型升級,培育海洋新興產業、未來產業,支持海洋化工、海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航運服務、海洋旅游、海洋漁業等重點產業轉型升級,推動海洋清潔能源、海水淡化、海洋新材料、海洋生物醫藥、海洋電子信息等產業規;l展。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海洋產業向內陸地區、深遠海地區延伸,促進區域協調發展。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海洋化工產業結構,完善儲運、加工、貿易、服務等配套體系,培育高附加值精細化工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船舶與海洋工程裝備產業向高技術、高附加值等方向發展,推動修造產能優化整合、工藝裝備升級。

      第十七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濱海旅游經濟帶建設,維護和修復重要海洋生態廊道,完善郵輪碼頭、運動休閑船艇碼頭等海洋旅游配套服務設施,引導企業開發相關海洋文化旅游產品。

      支持使用船舶開展海上休閑旅游、休閑漁業和休閑體育等活動。省和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明確部門職責、安全管理、服務規范、扶持政策等內容。

      第十八條 省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穩定海水養殖水域灘涂面積和質量,推動海水養殖業轉型升級,促進深遠海養殖業發展;優化海洋捕撈結構,合理控制近海捕撈強度;支持水產品批發交易市場、水產品冷鏈物流體系、遠洋漁業基地、漁港經濟區建設。

      第十九條 省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海上風電向深遠海拓展,支持沿海核電、潮流能、波浪能、潮汐能等清潔能源的發展利用,探索海陸協同的能源基地建設,推動海洋新能源多元化開發利用。

      推進可再生能源在海水淡化領域的利用,支持有條件的地區聚集發展海水淡化設備裝備產業鏈,推動海水淡化的綜合利用,提高海水淡化水在市政、工業、海島用水中的使用率。

      第二十條 省經濟和信息化、海洋經濟、科學技術、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海洋新材料性能評價、檢驗檢測等規范體系,支持海洋新材料產品的示范應用,推動海洋新材料產業與海洋化工等產業融合發展。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洋藥物與生物制品產業發展工作協調機制,推動相關創新研發平臺建設,引導企業聯合設立專項基金,支持開展海洋藥物、海洋功能性食品、海洋生物制品等產品高值化利用。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企業加強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物聯網、大數據等技術在海洋領域的集成應用和場景拓展,支持企業投資海洋感知裝備、無人裝備、衛星通信導航、大數據、船舶電子、深?萍嫉犬a業項目,培育海洋電子信息產業集群。

      第二十三條 省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加強海洋經濟發展示范區建設,引導海洋特色產業集聚發展,推動海洋經濟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體制機制創新。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海洋產業鏈核心企業引育力度,支持海洋領域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等培育發展。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臨港企業和其他涉海企業納入企業梯度培育體系,并與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共享企業梯度培育信息。

    第四章 科技創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重大科技創新平臺的建設,支持海洋領域省重點實驗室、省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的建設和運行,支持爭創和建設全國重點實驗室、國家產業技術工程化中心,組織開展海洋領域的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聚焦海洋新質生產力培育和產業高質量發展,支持企業組建創新聯合體,引導推動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加強海洋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動海洋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

      第二十六條 省科學技術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將海洋領域的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納入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和省科技計劃。

      第二十七條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完善海洋產業科技項目支持和管理體系,統籌利用省級相關財政資金,支持全省海洋產業科技項目攻關。

      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圍繞本地區海洋產業發展需求,開展產業共性技術研究開發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加強海洋科技創新發展研究方向引導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海洋資源開發、海洋經濟轉型升級急需核心技術的產業化,支持建立專業化的概念驗證、中試、轉移、孵化平臺,促進海洋化工、海洋船舶、海洋工程裝備、海洋新能源、海洋藥物與生物制品等領域的科技成果轉化。

      省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海洋經濟、財政、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將符合條件的海洋重大技術裝備納入首臺(套)產品推廣應用指導目錄,建立示范應用基地,健全保險補償、應用獎勵等激勵保障機制。

      第二十九條 省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有條件的高等學校建設與海洋經濟發展相關的新興學科,推動學科交叉融合發展,支持相關學科列入省一流學科建設工程。

      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支持海洋職業教育和海洋產業技能培訓發展,提高海洋職業教育辦學水平,落實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海洋職業教育和海洋產業技能培訓。

    第五章 強港建設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全省港口布局規劃,建立健全以寧波舟山港為主體,以浙東南沿海港口和浙北環杭州灣港口為兩翼,聯動發展義烏陸港和內河港口的港口布局,推進港口資源整合,促進港口設施的互聯互通,提升整體運營效率,增強國際競爭力。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負責推進強港建設的相關具體工作。

      第三十一條 海洋經濟、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加強海洋港口規劃與海岸帶及海洋空間規劃的銜接,推動港口岸線集中連片開發建設,支持公用碼頭、專業化碼頭建設,實現港口岸線資源的集約高效利用。

      交通運輸、海洋經濟、海事等部門和其他負責航道管理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職責,做好港口、航道、錨地的規劃、建設、管理、養護、運行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交通運輸、發展改革、海洋經濟等部門應當完善港口集疏運體系,加強疏港鐵路、公路、航道和管道等基礎設施的布局建設和銜接,優化港口物流樞紐、通道、網絡和倉儲設施布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建設海鐵聯運、海江聯運、海河聯運、?章撨\等綜合樞紐,根據港口運營需要,科學規劃和推動建設集拼中心、港外集裝箱堆場和集裝箱卡車停車場等項目,促進貨物集聚,降低物流成本。

      第三十三條 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圍繞國際航運樞紐建設,構建浙江特色現代化航運服務產業體系,促進航運服務業高質量發展。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區位優勢和產業基礎,支持航運企業發展,推動貨物運輸、旅客運輸、港口裝卸、倉儲、理貨、拖船、引航等水上運輸和港口服務,以及船舶供應、船舶維修、船舶交易、航運金融、海事法律等航運服務能力提升,培育重點航運服務集聚區。

      第三十四條 交通運輸、海洋經濟、海關、海事等部門應當為港口運營企業共享船舶動態、貨物信息、物流單證等信息提供便利;支持港口運營企業利用衛星通信、人工智能、大數據、區塊鏈等信息技術,建設港口智慧運營和物流服務平臺。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空港、陸港、海港等物流數據整合,促進不同運輸方式信息互聯互通,創新多式聯運服務模式,豐富多式聯運數字化場景,完善聯運服務體系。

      第三十五條 省交通運輸、海洋經濟、商務、海事等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綠色新型船用燃料加注站布局,優化綠色能源船舶加注監管方式,推廣使用新能源船舶和港口岸電。

      港口運營企業應當采用清潔化生產方式,逐步擴大港口清潔能源設備、船舶和車輛應用規模。

      第三十六條 海洋經濟、交通運輸、商務、海關、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港口口岸服務,提升港口口岸協作水平和檢查效率,推行便利通關、便利監管模式,促進港口口岸的貨、船、人等要素便利高效流動。

    第六章 開放合作

      第三十七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深化海洋領域對外合作,支持企業參與海洋經濟領域投資、海洋資源開發和國際港口運營等活動,加強海洋領域國際技術交流和標準體系對接。

      支持舉辦或者承辦海洋產業發展、港口建設、海島開發與保護、綠色發展等海洋國際合作論壇、展會,推動海洋產業合作和科技、文化交流。

      第三十八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地區)在海洋領域的投資、貿易、資源開發等合作,完善國際貿易通道;支持企業通過投資、并購、共建等方式進行港口布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推進跨境電商樞紐和中歐班列集結中心建設,優化跨境電商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出口業務流程,支持前置倉、海外倉建設和海外物流節點布局,發展面向共建“一帶一路”國家(地區)的全程物流聯運模式。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完善與有關省、直轄市的區域協作機制,支持企業依托長江、錢塘江、大運河等內河網絡建設物流中轉基地、分撥基地,發展江海直達運輸;聯合長三角區域省、直轄市建設海洋領域特色合作平臺和世界級港口群;加強長江經濟帶區域合作,推動浙江港口與長江沿線港口聯動發展。

      第四十條 省和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義甬舟、金麗溫等開放大通道建設,加強本省沿海地區與內陸地區的經濟聯系,統籌推進山海協作,促進資源要素雙向流動,構建高效便捷的陸;ネw系。

      第四十一條 省和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海洋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設大宗商品貿易、交易中心和大宗商品數字貿易平臺,提升大宗商品貿易、交易服務能力;支持建設功能完備的大宗商品儲運、加工、海事服務基地,提升大宗商品資源儲運能力、配置能力。

      第四十二條 省和相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統籌制度銜接、監管協同,實施自由貿易試驗區提升戰略,以制度創新為核心,建立與國際接軌的自由貿易制度體系。

      自由貿易試驗區各片區應當立足功能定位,探索差異化發展,突出特色優勢,加強聯動協作。

    第七章 綠色發展

      第四十三條 省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海洋資源開發保護制度,嚴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統籌推進海洋資源的保護與利用,促進海洋產業綠色低碳發展。

      第四十四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生態空間和海洋開發利用空間管控,完善海域資源確權登記制度,落實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管控要求,引導近海高效綠色利用,拓展深遠海發展空間,規范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洋自然保護地、生態廊道建設,推進海島、海灣、濱海濕地、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典型海洋生態類型的系統保護。

      第四十五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然岸線保護利用和海岸線管理制度,劃定嚴格保護岸段,實施生態保護分級管控,加強動態監測,落實自然岸線保有管控目標責任制。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完善自然岸線占用與修復平衡制度,加強自然岸線占用全過程管理。

      第四十六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海洋經濟等部門完善重點用能單位節能降碳管理制度,推進海洋經濟領域節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設備更新,開展重點用能單位能效診斷,實施重點用能單位化石能源消費預算管理。

      經濟和信息化、海洋經濟等部門應當支持海洋產業供應鏈主導企業協同上下游企業構建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開展企業內、園區內、產業間的能源梯級利用、水資源循環利用和固體廢棄物綜合利用。

      第四十七條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管理。禁止非法占用或者破壞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建設單位在海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開展工程建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編制建設項目對海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的影響專題論證報告,并落實漁業資源保護措施。在海洋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開展工程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前,應當征求同級海洋漁業主管部門意見。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會同省有關部門探索建立海洋漁業資源保護補償機制。

      第四十八條 省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堅持自然恢復為主、人工修復為輔的原則,依法推進海域海島海岸線整治修復和海洋生態系統修復工作,加強生態修復效果的監測和評估。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外來物種聯防聯控機制,在有條件的區域開展生態恢復工程,增強濱海濕地生態防護能力。

      第四十九條 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部門推進海洋碳匯與產業融合發展,建立海洋碳匯監測、計量、核算體系,探索建立海洋碳匯收儲和交易制度,推動海洋生態產品價值實現,培育海洋資源開發與產業發展新業態。

    第八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障海洋經濟領域重大項目、戰略性產業和基礎設施的用地、用海、用島需求,優化交通運輸、漁業、工礦通信等海洋發展區空間布局,引導支持海洋經濟領域重大項目落地,支持海洋產業發展。支持公益性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合理利用無居民海島。

      第五十一條 省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規范有序推進海域立體分層設權工作,探索對跨海橋梁、海洋養殖、溫(冷)排水、海底電纜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進行立體分層設權,促進海洋空間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

      第五十二條 發展改革、水行政等部門應當保障重大海洋經濟項目和產業發展合理用能、用水需求,給予海洋經濟發展省級重大項目和產業發展用能、用水總量指標支持。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利用財政資金,充分發揮政府投資基金引導作用,支持海洋產業發展、海洋科學研究、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點項目實施、海洋生態保護和海上搜救應急。

      金融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引導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產品,提供海域使用權、碼頭設施、在建船舶、海洋工程裝備平臺、海產品倉單的抵押或者質押貸款等金融產品和服務。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深化海洋領域教育科技人才一體化發展,加強海洋領域創新型人才和企業家、勞動者隊伍建設,健全政府、用人單位和社會多元化科技人才發展投入機制,完善科技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激勵機制和安家落戶、教育就醫等具體保障措施。

      省海洋經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完善海洋領域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職稱評審機制,激發海洋人才創新創業活力。

      第五十五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統籌推進海洋領域基礎設施建設,推進海洋防災減災、海上通訊、海底綜合管廊、公共航路、公共航道錨地、應急搜救、危險化學品運輸通道等海洋基礎設施共建、資源共享。

      第五十六條 省和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建立健全海洋領域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推進一站式海事法律服務平臺、法務集聚區建設,推動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糾紛解決途徑有效銜接。

      第五十七條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海上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建立海洋商業船舶、海洋漁業船舶防碰撞管控體系,加大安全救助信息系統、浙江海上智控平臺的保障力度,推動海洋漁業船舶全域全量管理。

      大型漁業船舶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提升更新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并保證設備的正常運行。漁業船舶提升更新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的,可以享受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相關支持政策。

      大型漁業船舶未按規定使用提升更新后的安全救助信息系統終端設備的,由海洋漁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省和沿海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海洋安全生產、自然災害防御能力和船載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能力建設規劃、應急預案,建立專業應急隊伍、應急設備庫,配備應急船舶、監測預警設施等專用的應急設施、設備、器材。

      沿海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屬地責任,完善海上搜救應急組織、協調、指揮和保障體系,提高航海保障、海洋環境風險防范、海上救助、海洋災害防范等方面能力。

      第五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海洋經濟、交通運輸等部門與海警、海關、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門構建海洋執法聯動協作機制。

      海關、海事、移民管理等部門應當落實國際航行船舶進出口岸聯合檢查機制。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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