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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發展規劃條例

    1. 【頒布時間】2026-3-26
    2. 【標題】浙江省發展規劃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zjrd.gov.cn/sylf/fggg/202603/t20260326_186669.shtml

    7. 【法規全文】

     

    浙江省發展規劃條例

    浙江省發展規劃條例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發展規劃條例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5號



      《浙江省發展規劃條例》已于2026年3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26日



    浙江省發展規劃條例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的編制

      第三章 規劃的審查和批準

      第四章 規劃的實施

      第五章 規劃實施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發展規劃編制管理,健全發展規劃制度體系,保障發展規劃有效實施,強化發展規劃對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戰略導向作用,推動高質量發展建設共同富裕示范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發展規劃以及細化落實發展規劃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以下統稱規劃)的編制、審查和批準、實施及其監督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發展規劃,是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綱要,包括根據需要提出的遠景目標。

      第三條 規劃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循以人為本、統籌兼顧、民主決策、規劃法定的原則,踐行全過程人民民主,貫徹新發展理念,統籌發展和安全,持續推進省域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四條 發展規劃是政府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公共服務、生態環境保護等職能的重要依據,應當體現戰略性、宏觀性、政策性,為本行政區域內其他各級各類規劃提供遵循。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發揮基礎作用,與發展規劃相互銜接協調,為發展規劃確定的重大戰略任務落地實施提供空間保障,對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提供指導和約束。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應當發揮支撐作用,細化落實發展規劃對特定領域、特定區域提出的戰略任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規劃的編制、實施等工作的組織協調,建立健全規劃銜接、政策協同、監測評估和監督等機制,并將所需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本省推動與長江三角洲區域有關省、市建立規劃協同機制,在規劃編制和實施過程中強化重大問題聯合研究、重大項目協同推進、重大政策共同實施,推動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高質量發展。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全省統一的戰略和規劃數字化應用平臺。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有關規劃納入戰略和規劃數字化應用平臺,實現規劃信息互聯互通和全流程管理。

      省、設區的市、縣(市、區)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本級發展規劃的牽頭編制、統籌協調和組織實施等工作,并對本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進行銜接協調。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等工作。

    第二章 規劃的編制

      第七條 編制規劃應當貫徹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部署,符合國家和省總體發展要求,統籌考慮要素支撐條件、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財政承受能力、城鄉融合和區域協調發展、重大風險防范等因素,科學測算規劃目標指標,提高編制的科學化、民主化、法治化和規范化水平,做到目標明確、重點突出、措施可行。規劃的具體編制規范由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制定。

      第八條 編制發展規劃應當開展前期研究。

      前期研究應當全面深入研究經濟社會發展的全局性、前瞻性、關鍵性、深層次重大問題,圍繞發展戰略安排,科學研判發展環境和發展趨勢,準確把握階段性特征和發展方向,提出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基本思路。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同級黨的委員會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五年規劃的建議和決策部署,組織編制發展規劃。

      第十條 發展規劃對本行政區域內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在規劃期內作出戰略部署和安排,主要闡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的戰略意圖、明確政府工作重點、引導規范各類主體行為。

      發展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發展環境分析;

     。ǘ┲笇枷、基本原則;

     。ㄈ┲饕繕恕⒅笜;

     。ㄋ模┛臻g戰略格局;

      (五)重大戰略任務、重大政策舉措、重大工程項目;

     。┮巹潓嵤┑谋U。

      發展規劃指標體系應當包括約束性指標和預期性指標。各級發展規劃的約束性指標和主要預期性指標名稱應當一致,指標值應當銜接。

      第十一條 專項規劃以發展規劃確定的特定領域為對象編制,分為重點專項規劃和一般專項規劃。重點專項規劃是以本行政區域發展規劃確定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為對象編制的規劃,其他的為一般專項規劃。

      專項規劃是指導特定領域發展、布局重大工程項目、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引導社會資本投向、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二條 區域規劃主要以發展規劃確定的重點地區、跨行政區域且經濟社會活動聯系緊密的連片區域以及承擔重大戰略任務的特定區域為對象編制。

      區域規劃是貫徹實施重大區域戰略、協調解決跨行政區域重大問題、指導特定區域發展和制定相關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專項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據職責編制。

      區域規劃由所在區域的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跨行政區域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編制。

      第十四條 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實行目錄管理;未納入目錄的,不得編制。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目錄;其中,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編制目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對編制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必要性和主要內容作出說明,由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銜接協調后納入編制目錄,并統一賦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編制的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納入編制目錄。

      第十五條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主要包括發展目標、發展指標、主要任務、工程項目、保障措施等內容。

      納入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的工程項目應當明確建設內容、建設期限、投資規模、資金保障和用地需求等事項。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五年,可以展望到十年以上。

      第十六條 編制規劃應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其他有關單位的意見。編制發展規劃和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還應當征求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的意見。

      第十七條 編制規劃應當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鼓勵社會參與,通過互聯網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建議,采取多種方式廣泛聽取人民群眾、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編制規劃應當以適當方式聽取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意見。

      第十八條 編制規劃應當健全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對編制中的有關重大問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形成論證報告。專家參與咨詢論證應當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客觀、公正、科學、嚴謹地提供咨詢論證意見。

      專家對咨詢論證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等依法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章 規劃的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發展規劃草案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發展規劃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前,應當將發展規劃草案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審議。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發展規劃草案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前,組織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圍繞發展規劃編制工作適時開展專題調查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就發展規劃編制的基本情況、初步方案等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匯報,由財政經濟委員會進行初步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的初步審查意見送發展改革主管部門研究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時,發展規劃草案由各代表團進行審查,財政經濟委員會根據各代表團的審查意見和其他有關方面意見,對發展規劃草案進行審查,并向大會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具體審查和批準程序按照大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一條 重點專項規劃草案和區域規劃草案由規劃編制部門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一般專項規劃草案由規劃編制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批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發展規劃草案在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前,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要求將發展規劃草案報上一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銜接審查。

      重點專項規劃草案和區域規劃草案在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和批準前、一般專項規劃草案在通過前,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報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銜接審查。

      未經銜接審查的規劃草案不得提請批準或者發布。

      第二十三條 規劃草案報送銜接審查時,應當同時報送規劃草案編制說明、征求意見和采納情況、專家咨詢論證意見等材料。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規劃草案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銜接審查意見。

      規劃編制部門對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提出的修改意見,應當研究處理,需要時應當溝通協商;協商不一致的,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二十四條 規劃銜接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录壈l展規劃的發展戰略、目標指標、重點任務、工程項目等應當符合上級發展規劃的要求;

     。ǘ⿲m椧巹澓蛥^域規劃的目標指標、重點任務、工程項目等應當符合同級發展規劃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的發展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公布并組織實施。

      重點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布實施。一般專項規劃由規劃編制部門發布實施。法律、法規對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發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在發展規劃發布后,將正式文本報送上一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相關規劃發布后,將正式文本報送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七條 發展規劃在實施過程中經評估需要進行調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調整方案,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

      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的發展規劃調整方案,應當及時公布,并向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第二十八條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與新制定或者調整后的發展規劃內容有沖突,或者在實施中經評估需要調整的,應當適時調整。其中,一般專項規劃由規劃編制部門予以調整并發布;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由規劃編制部門提出調整方案,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查和批準,并由本級人民政府發布。

    第四章 規劃的實施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級發展規劃。

      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擬訂發展規劃實施意見,明確主要目標、重點任務分工、部門職責和工作要求等,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發展規劃組織編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分年度落實發展規劃提出的發展目標和重點任務。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承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具體編制工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按照法定程序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后執行。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發布后,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制定年度實施方案,明確部門職責、工作要求和時序進度。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財政、金融、產業、科技、區域、土地、人口、環境、投資、就業、消費等政策對發展規劃實施的保障和支撐,引導要素資源向有利于發展規劃實施的方向合理配置。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政策、開發利用資源、布局建設項目和審批、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第三十三條 規劃實施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本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涉及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必要時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三十四條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動態監測,監測結果作為加強和改進規劃實施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 發展規劃實施的中期階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本級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后,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h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選擇若干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進行同步審議。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后,應當將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本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研究處理情況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人民政府對審議意見的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并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發展規劃實施情況的中期評估報告前,財政經濟委員會應當會同有關專門委員會開展專題調查研究,并向常務委員會提出調研報告。

      第三十六條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在規劃實施中期階段組織開展中期評估,形成中期評估報告。

      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由規劃編制部門報原批準機關審定。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中期評估報告通過戰略和規劃數字化應用平臺報送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發展規劃的規劃期結束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報同級黨的委員會同意后,與提請審查和批準的下一個規劃期發展規劃草案一并提交本級人民代表大會。

      第三十八條 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規劃期結束前,規劃編制部門應當組織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總結評估,形成總結評估報告。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總結評估報告由規劃編制部門報原批準機關審定。

      規劃編制部門應當將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總結評估報告通過戰略和規劃數字化應用平臺報送同級發展改革主管部門備案;其中,重點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的總結評估報告,應當同時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有關專門委員會。

    第五章 規劃實施的監督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發展規劃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承擔本級發展規劃實施監督的具體工作。

      發展規劃自實施第二年起,發展改革主管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報送發展規劃上一年度實施情況的監測報告。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重點專項規劃編制部門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重點專項規劃年度實施情況。

      第四十一條 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規劃實施情況依法進行監督。

      第四十二條 規劃實施情況應當作為衡量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職情況的重要參考。

      第四十三條 規劃的年度實施情況、中期評估報告、總結評估報告,除涉及國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向社會發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編制規劃、開展規劃中期評估和總結評估,或者制定政策、開發利用資源和審批、核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違反規劃要求的,由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改正不到位的,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在規劃編制和實施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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