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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省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1. 【頒布時間】2026-3-26
    2. 【標題】浙江省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zjrd.gov.cn/sylf/fggg/202603/t20260326_186670.shtml

    7. 【法規全文】

     

    浙江省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浙江省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浙江省人大常委會


    浙江省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46號



      《浙江省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已于2026年3月26日經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6年3月26日



    浙江省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規定

    (2026年3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深入實施長江三角洲區域(以下簡稱長三角)一體化發展國家戰略,推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更好滿足企業和個人辦事需求,促進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建設,推動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長江三角洲區域一體化發展規劃綱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促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相關工作。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優化跨省域、跨部門、跨層級業務流程,以“高效辦成一件事”為牽引,拓展線上線下辦事渠道,通過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實現企業和個人就近高效便捷跨省域辦理政務服務事項。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人民政府依托長三角區域合作三級運作機制,研究推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工作,統籌協調跨省域、跨部門、跨層級政務服務領域重大事項。

      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負責推進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具體工作,共同制定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工作計劃、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督促落實相關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廣電旅游、衛生健康、退役軍人事務、市場監督管理、地方金融、體育、醫療保障、稅務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相關工作。

      第四條 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實行清單管理。

      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共同編制、發布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清單,并根據企業跨區域經營和個人異地辦事需求,逐步擴大清單事項范圍。清單應當明確事項名稱、服務方式、責任部門等內容。編制清單應當事先向社會和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清單應當聚焦企業準入準營、招聘用工、納稅繳費、經營發展、工程建設、注銷退出和個人出生、教育、就業、置業、出行、就醫、救助、養老、身后等領域辦事需求。

      第五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集約建設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線上平臺并保障運行,推動更多政務服務事項實現跨省域網上辦理。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加強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線下服務窗口建設,提供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相關咨詢、幫辦和代收服務。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推動線上線下辦事渠道融合,在政務服務場所按需開設長三角政務服務遠程虛擬窗口,運用遠程身份核驗、音視頻交互、屏幕共享等技術,提供異地幫辦、遠程辦理等服務。

      第六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創新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服務模式,強化跨省域、跨部門、跨層級協同和數據共享,優化整合辦理流程,實現接續辦、集成辦、免申辦:

     。ㄒ唬⿲π枰缡∮蚨嗟剞k理的遷出遷入、轉移接續等政務服務事項,實行申請人在一地申請、多地協同接續辦理;

     。ǘ⿲ι婕岸鄠部門且關聯性強、辦理量大、辦理時間相對集中的跨省域辦理事項,逐步實現一次申請、集成辦理;

     。ㄈ⿲萜罄裾,依托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線上平臺,建設企業和個人專屬服務空間,主動推送跨省域適配政策,推動“免申即享”“直達快享”。

      第七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健全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服務標準、規范,明確業務流轉程序和具體協同分工,推動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受理條件、辦理流程、申請材料、辦結時限等統一,實現同一政務服務事項在不同地域同標準辦理。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按照國家規定推進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跨省域、跨部門、跨層級互通互認,并擴大其在政務服務領域應用范圍。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推動生產經營和教育、就業、就醫等領域服務信息、辦理結果的互認共用。

      第八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依托全國一體化政務大數據體系,強化長三角政務數據共享協調機制,完善長三角數據共享交換平臺,推動政務數據安全有序高效共享利用。

      省數據主管部門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數據主管部門按照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事項清單和高頻辦事需求,建立政務數據共享清單目錄,推動業務數據標準統一,提升政務數據共享效率和供給質量。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依法加強政務數據全生命周期安全防護,保障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政務網絡和數據安全,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商業秘密、保密商務信息等。

      第九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安全穩妥有序推進人工智能等數智技術在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中的應用,加強高質量數據集和語料庫、可信知識庫建設,強化政務算力支撐,為企業和個人提供智能引導、智能預填、智能幫辦等服務。

      第十條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為企業和個人提供多元高效便捷的服務途徑。

      鼓勵銀行、郵政等單位將政務服務事項接入其自助服務終端等,方便企業和個人就近辦理。

      第十一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加強與國務院政務服務主管部門以及國家相關部門的溝通,推進政務服務改革先行先試。

      本省支持長三角生態綠色一體化發展示范區以及其他有條件的地區先行拓展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服務范圍,創新服務模式,打造政務服務跨省通辦最佳體驗地。

      第十二條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依托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和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等,建立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企業和個人意見建議收集、流轉、協同研究處理工作機制。

      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加強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運行效能監測,持續提升服務質效。

      第十三條 本省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以及重大政策、地方標準時,涉及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的,應當加強與上海市、江蘇省和安徽省的溝通與協作。

      本省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加強政務服務創新舉措的交流互鑒,共同推動先進經驗做法在長三角復制推廣。

      第十四條 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與上海市、江蘇省、安徽省政務服務主管部門加強定期交流,開展聯合培訓;建立專家咨詢制度,為長三角政務服務“一網通辦”提供專業意見和技術支持。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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