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火鍋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重慶火鍋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火鍋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重慶火鍋產業發展促進條例
(2026年3月25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促進火鍋產業高質量發展,推進國際消費中心城市建設,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開展重慶火鍋的產業資源開發、創新發展、人才培養、文化傳承以及相關服務保障等活動,適用本條例。在本市經營的其他類型火鍋的產業發展促進活動,參照本條例執行。
本條例所稱重慶火鍋,是指發源于重慶,運用獨特工藝炒制、熬制和調制底料,以麻辣鮮香為代表風味,展現巴渝飲食文化習俗的火鍋類型。
本條例所稱火鍋產業,包括火鍋食品原料、底料、調味料、器皿餐具、設施設備等產品的生產、加工、流通、銷售,火鍋餐飲服務,以及相關技術研發、文化傳承、品牌建設、配套服務等。
第三條 重慶火鍋產業發展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傳承創新、開放融合、綠色健康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慶火鍋產業發展促進工作的領導,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制定和實施重慶火鍋產業發展促進政策,研究解決產業發展重大問題。
商務部門負責統籌推進重慶火鍋產業發展促進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人力社保、農業農村、文化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大數據發展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慶火鍋產業發展促進有關工作。
第五條 火鍋產業行業協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加強行業自律與誠信建設,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合理訴求,提供信息咨詢、市場開拓、交流合作、品牌推廣、創新創業等服務。
第六條 火鍋產業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加工、倉儲、銷售和餐飲服務等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履行生態環境保護義務,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信自律,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接受社會監督。
鼓勵火鍋產業經營者通過豐富供餐形式、優化消費提示等方式防止食品浪費,倡導文明、健康、綠色的飲食風尚。
第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本行政區域資源條件、產業基礎等,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火鍋產業有關生產基地、交易市場、特色消費區等,推動構建全產業鏈協同發展的現代火鍋產業體系。
第八條 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火鍋食品原料優質供給基地建設,培育地理標志產品,促進種植和養殖基地規;、標準化、特色化、綠色化發展,提升火鍋食品原料供應能力和品質。
鼓勵火鍋產業經營者與農戶、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建立協作關系,加強對接合作,開發特色火鍋食品原料產品。
第九條 經濟信息、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應當支持火鍋食品原料、底料等加工基地和火鍋相關器皿餐具、設施設備等制造基地建設,推動火鍋產業相關企業集聚,促進產業集群化、規模化、標準化發展。
支持火鍋產業相關企業開展火鍋食品原料初加工、精深加工和綜合利用加工,推動制作技術改造升級,加強新型非熱加工、鎖鮮等技術的研發應用。
第十條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口岸物流等部門應當統籌食材生產地、集散地、銷售地市場建設,支持火鍋產業供應鏈企業共建共享倉儲設施,共享冷鏈物流信息,推廣集約化配送,完善火鍋產業冷鏈物流服務體系。
第十一條 本市鼓勵建設重慶火鍋發源地、生態火鍋集聚地等消費新場景、新地標,支持舉辦火鍋美食節、火鍋博覽會等活動,提升火鍋消費水平。
鼓勵火鍋產業經營者創新定制化、主題化消費業態,拓展直播電商、在線展覽、美食品鑒等營銷方式,發展外賣配送服務模式,推動餐飲服務線上線下融合。
鼓勵火鍋門店規范化、品牌化、連鎖化發展,提升餐飲服務質量和管理水平,培育重慶火鍋名店。
第十二條 商務、文化旅游、體育等部門通過下列方式推動火鍋產業與文化旅游融合發展:
(一)支持建設具有重慶特色的火鍋文化旅游景點和特色美食街區;
(二)培育融合火鍋非遺技藝展示、文化體驗的精品旅游線路;
(三)鼓勵開發具有重慶特色和市場潛力的火鍋文創產品與服務;
(四)推動火鍋美食體驗融入休閑娛樂、節慶展會、賽事活動等;
(五)其他推動火鍋產業與文化旅游融合發展的產品與服務。
第十三條 本市支持重慶火鍋產業經營者等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合作,開展火鍋產業相關技術科研攻關,促進科研成果高效轉化應用,推動底料、菜品、設施設備、器皿餐具和商業模式等創新。
支持重慶火鍋餐飲經營者加強對火鍋食品原料選用、底料制作、湯料調配、蘸料制作等工藝技藝的傳承保護和研發創新,結合各地飲食習慣選用食材、調整風味,為開拓國內、國際市場提供技術支持。
第十四條 市場監管、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加強火鍋食品原料、食用油、調味品、食品添加劑等質量監督管理,督促火鍋產業經營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體系。
火鍋餐飲經營者應當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標準,不得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以及食品相關產品。鼓勵采用明廚亮灶、視頻顯示或者網絡展示等方式,將食品加工過程向消費者公開。
第十五條 火鍋餐飲經營者應當按照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保障疏散通道暢通,規范天然氣、液化石油氣、卡式爐等動火作業管理,加強從業人員消防安全培訓,嚴防燃氣油氣泄漏、火災等風險隱患。
第十六條 本市推動火鍋產業生產、流通、交易等環節數字化、智能化建設,支持火鍋產業經營者運用互聯網、大數據等信息技術,開展生產、服務、管理和商業模式創新。
市商務部門會同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部門推動火鍋產業要素數字化平臺建設,完善平臺集中采購、供應鏈管理、融資服務、交易結算等功能,為火鍋產業經營者提供食品溯源、檢驗檢測等數字化服務。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營造開放包容、良性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大品牌、資金、技術和人才引進力度,匯聚火鍋產業資源,支持不同類型的火鍋共享資源、共同發展。
鼓勵重慶火鍋產業經營者加強區域合作、產業協作,開展技術與文化交流,推動火鍋產業資源共享、創新協同、開放發展。
第十八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游、經濟信息、外事等部門依托國際會議、國際經貿活動、重大國際賽事等,支持重慶火鍋產業經營者、行業協會等開展火鍋美食推介、品鑒活動,宣傳推廣重慶火鍋文化,提升重慶火鍋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重慶火鍋產業經營者拓展境外市場,在跨境投資合作、勞務輸出、原輔料貿易、宣傳推廣、涉外法律服務等方面提供高質量服務。
鼓勵重慶火鍋產業經營者采取建設火鍋食材倉庫和加工基地、開設品牌連鎖門店、發展跨境電商、參加國際性展會等方式拓展國際市場。
第十九條 鼓勵金融機構加強火鍋產業領域投資支持,為火鍋產業經營者提供融資、信貸、保險等金融創新產品和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資本、技術、項目、服務等方式,參與火鍋產業發展促進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火鍋產業經營者梯度培育,支持個體工商戶自愿依法轉型為企業,優化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加強規模以上、限額以上企業培育和引進,支持具備條件的企業上市發展。
第二十一條 商務、人力社保、教育等部門應當健全重慶火鍋產業人才培養體系,統籌人才培訓資源,開展“火鍋料理師”培訓和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健全職業技能等級與職稱銜接機制。
支持“重慶火鍋師傅”培訓基地和技能大師工作室、名廚工作室建設。鼓勵重慶火鍋產業經營者接收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培訓機構相關專業學生實習實訓。
支持舉辦火鍋產業職業技能大賽,鼓勵優秀人才申報相關獎項或者榮譽。
第二十二條 市商務、經濟信息、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重慶火鍋相關標準體系建設,推動制定和完善食品原料、制作技藝、風味類型、辣度、麻度等火鍋生產經營相關標準。支持重慶火鍋產業經營者、行業協會制定企業標準、團體標準,參與制定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市商務部門會同文化旅游等部門推動建立重慶火鍋評價體系,指導火鍋產業行業協會等組織依法規范開展重慶火鍋門店評價工作。開展評價工作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十三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文化旅游、市場監管、知識產權等部門采取下列措施,加強重慶火鍋品牌建設,提升重慶火鍋品牌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一)支持申請重慶火鍋相關商標、地理標志,申報“中華老字號”“重慶老字號”;
(二)培育重慶火鍋品牌企業、品牌門店、品牌街區、品牌活動;
(三)支持打造重慶火鍋區域品牌,創設、推廣區域品牌形象標識;
(四)加強重慶火鍋知識產權保護,依法查處侵權行為。
第二十四條 文化旅游、商務等部門應當挖掘、搜集重慶火鍋文化資源,加強重慶火鍋文獻檔案等文化資源數字化保護。
支持重慶火鍋主題博物館建設,鼓勵依法收集、整理、保護、捐贈重慶火鍋相關文物以及其他實物、資料等。
推動重慶火鍋傳統技藝列入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名錄,鼓勵培養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
第二十五條 文化旅游、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重慶火鍋文化宣傳,鼓勵有條件的博物館、展覽館、方志館等開設重慶火鍋專題展覽,鼓勵機場、車站、碼頭、廣場、高速公路服務區等公共場所為重慶火鍋文化傳播提供便利。
鼓勵開展重慶火鍋相關學術研究以及文學、藝術、影視等創作。
第二十六條 人力社保、商務等部門應當加強火鍋產業從業人員的就業創業扶持,支持就業服務機構、創業孵化機構等開展就業創業服務,支持“火鍋料理師”“重慶火鍋師傅”等就業創業,按照規定落實就業創業扶持政策。
鼓勵就業服務機構、行業協會發布火鍋產業相關崗位供求信息,促進待就業人員就業創業。
第二十七條 市商務等部門應當依法開展火鍋產業統計調查,分析火鍋產業數據、發展態勢和市場運行情況,定期發布火鍋產業發展報告。
市統計部門應當對相關統計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十八條 本條例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