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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慶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6-3-25
    2. 【標題】重慶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fggs.cqrd.gov.cn/details?fileId=94520

    7. 【法規全文】

     

    重慶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重慶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重慶市人大常委會


    重慶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重慶市數字經濟促進條例



    (2026年3月25日重慶市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

    第四章 產業數字化

    第五章 數據要素價值化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推動實體經濟和數字經濟深度融合,加快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相關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為主要載體,以信息通信技術融合應用、全要素數字化轉型為重要推動力的新經濟形態。

    第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引領、融合發展,應用牽引、數據賦能,公平競爭、安全有序,系統推進、協同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的領導,將數字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工作推進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數字經濟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全市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組織擬訂并實施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政策措施,推進實施重大工程和項目。

    市經濟信息部門負責制定并實施數字經濟產業有關政策措施,推進數字產業化、產業數字化。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負責統籌推進數據要素制度建設和數據資源開發利用,協同推進數字經濟發展。

    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數字經濟主管部門,負責推進本行政區域內數字經濟發展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六條 市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大數據發展、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標準化工作。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開展數字經濟國際國內標準交流合作,制定數字經濟相關團體標準、企業標準,參與制定數字經濟相關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

    第七條 本市推動數字經濟領域國際交流合作,積極參與“一帶一路”、西部陸海新通道等建設,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擴大數字經濟領域高水平對外開放。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新時代西部大開發、長江經濟帶發展、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建設等國家戰略要求,加強數字經濟發展區域合作,推進重大數字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數字產業協同發展。



    第二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動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算力基礎設施、新技術基礎設施、融合基礎設施、數據基礎設施等建設,推進傳統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適度超前布局,促進融合發展,構建集約高效、智能綠色、安全可靠、互聯互通的數字基礎設施體系。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納入國土空間規劃,并與交通、能源、市政、住房城鄉建設、公共安全等領域的基礎設施規劃相互銜接和協調,推動桿塔、管道、光纜、機房等資源共建共享。

    新建、擴建建設工程根據相關規劃需要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的,工程設計、建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標準、規范,預留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所需的空間、能源等資源,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城市更新項目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套建設數字基礎設施。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可以采取政府投資、企業投資、政企合作等多種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資本依法參與數字基礎設施的投資、建設、運營。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快完善信息網絡基礎設施,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和高速固定寬帶網絡部署,推進空天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優化城鄉信息網絡基礎設施布局。

    公共機構以及公共場所、公共設施的所有者、管理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開放所屬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為信息網絡基礎設施的建設、運行、維護提供便利。禁止收取進場費、分攤費等不合理費用。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范圍履行相應的電信普遍服務義務,建設完善農村地區等區域的信息網絡基礎設施。

    第十一條 大數據發展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經濟信息、通信管理等部門統籌推進通用數據中心、智能計算中心、超級計算中心、邊緣數據中心等算力基礎設施建設,促進云網協同和算網融合發展,構建多元計算、高效協同的算力網絡,推進全國一體化算力網絡成渝國家樞紐節點建設。

    本市支持新型能源算力樞紐建設,推進與清潔能源豐富地區算力、電力協同發展;支持數據中心開展節能改造,推進數據中心集約高效、綠色低碳發展。

    第十二條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大數據發展、網信等部門應當推進人工智能、區塊鏈、量子計算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底層技術平臺、算法及模型平臺、開源社區等共性平臺,建立健全新技術能力支撐體系。

    第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物聯網、車聯網、工業互聯網等融合基礎設施建設,推動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住房城鄉建設、文化旅游、生態環保、應急管理等領域的傳統基礎設施數字化、智能化升級改造。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物聯感知基礎設施建設,建立完善物聯感知基礎設施共建共享和風險預警體系,推動重點綜合場景、重點場所、重要風險點全覆蓋、全監測。

    第十四條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探索運用區塊鏈、隱私計算等技術加快推進可信數據空間等建設,推進中新(重慶)國際互聯網數據專用通道應用,營造數據流通利用安全可信環境。



    第三章 數字產業化



    第十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統籌規劃數字產業空間布局、功能定位和發展方向,圍繞人工智能、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電子信息、軟件、數字內容等數字產業,通過推進產業鏈強鏈補鏈、保障供應鏈安全、培育產業集群等方式,促進產業創新發展,提高數字產業整體競爭力。

    第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人工智能跨領域、跨行業技術協同創新,加強人工智能數據資源庫、模型庫、算法庫和開放平臺建設,構建人工智能應用場景,促進新一代智能終端和智能體加快推廣,培育人工智能軟件開發、人工智能設備制造、人工智能系統服務以及智能芯片、智能算力、具身智能等產業。

    鼓勵企業開展人工智能領域的原始創新,大力發展智能原生技術、產品和服務體系,將人工智能融入戰略規劃、組織架構、業務流程等,推動重點行業領域人工智能商業化規;瘧茫嘤悄茉聵I態新模式。支持底層架構和運行邏輯基于人工智能的智能原生企業發展。

    第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汽車產業新能源化、智能網聯化、綠色化發展,持續完善車路協同路側設備、云控平臺、智慧高速等基礎設施建設,建設世界級智能網聯新能源汽車產業集群。

    支持整車企業發揮帶動作用,擴大配套市場,推動聚鏈成群;鼓勵零部件企業根據整車企業需求,提升同步開發能力,實現整零協同發展。

    支持汽車企業、信息通信企業、互聯網平臺企業等開展跨行業協同創新,依法依規推進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示范應用與商業化運營,培育推廣智慧公交、智能停車、無人配送等新業態。

    第十八條 經濟信息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統籌做好重大項目推進、企業培育、產業鏈上下游對接,推動智能終端、新型顯示、功率半導體及集成電路等核心優勢產業發展,培育壯大能源電子、服務器、智能家居、傳感器及儀器儀表等高成長性產業,前瞻布局空天信息等未來產業,打造具有國際影響力的電子信息產業集群。

    第十九條 經濟信息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軟件產業發展,建設高水平軟件產業集聚區,加強專業人才和團隊培育、引進,創優軟件產業生態,支持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汽車軟件等核心技術自主創新和開源軟件發展,提升自主可控關鍵軟件和創新應用軟件供給能力。

    第二十條 本市支持和規范游戲動漫、數字影視、數字文學、數字音樂、網絡直播、虛擬偶像、電子競技等數字內容產業發展,培育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沉浸式業態,探索創意內容消費新場景。

    鼓勵創作具有地方特色的數字內容產品,支持數字內容產品開拓海外市場。

    第二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數字經濟領域的領軍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以及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發展,培育數字經濟創新型企業。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互聯網平臺企業,支持利用互聯網平臺推進資源集成共享和優化配置,推動平臺經濟規范有序、創新健康發展。



    第四章 產業數字化



    第二十二條 本市促進實體經濟與數字經濟深度融合,推動農業、工業、服務業等產業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發展,支持以“產業大腦+未來工廠”等模式,推動政府側、社會側、產業側、企業側協同聯動,促進產業鏈、創新鏈、資金鏈、人才鏈深度融合,提升產業發展質量和效益。

    第二十三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智慧農業發展,促進種植業、畜牧業、漁業、種業等領域數字技術應用,推廣應用智能農機裝備,加強農業大數據平臺、農產品溯源平臺建設和應用,加大農村倉儲、冷鏈等設施數字化改造力度,提升農業生產、加工、銷售、物流等各環節數字化水平。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加工流通企業與電商企業對接融合,發展直采直供、冷鏈配送、社區拼購等農產品銷售服務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四條 經濟信息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智能制造發展,支持企業圍繞研發、生產、供應、銷售、服務全環節實施制造裝備、生產線、車間、工廠的智能化改造升級,推廣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柔性化生產、共享制造等服務型制造新業態新模式。

    支持裝備制造企業研制智能制造裝備、智能施工裝備以及智能化的能源裝備、動力裝備、低空裝備、通航裝備、農機裝備、檢測裝備,加強新型智能傳感器、智能測量儀表、工業控制系統、網絡通信模塊等智能核心裝置的集成應用,提升智能裝備供給能力。鼓勵裝備制造企業由設備供應商向系統解決方案供應商拓展或者轉型,提供高水平、專業化、一站式集成服務。

    第二十五條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推動智能建造發展,加快建筑業智能化轉型,支持數字化設計、工業化生產、智能化施工、可視化治理等技術在工程項目建設、運維等全過程的應用,推進現代建筑設計施工、新型建材生產、智能施工裝備制造、工程建設數字化技術服務等產業發展。

    第二十六條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能源等部門應當推動智慧能源發展,支持運用數字技術促進電力生產、油氣開發等領域的清潔低碳轉型,加強新型電力系統建設,促進能源消費節能提效,培育數字能源新業態新模式。

    第二十七條 商務、口岸物流等部門應當推動數字貿易發展,推進跨境電商產業園、數字服務出口基地等數字貿易特色集聚區建設,大力發展數字訂購貿易,創新發展數字產品貿易、數字服務貿易、數字技術貿易等數字交付貿易。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口岸物流等部門應當推動智慧物流發展,加快智慧公路、智慧港口、智慧物流樞紐、智慧物流園區等新型設施建設,推廣應用無人車、無人機等裝備和倉配運智能一體化、數字孿生等技術。

    支持數字陸海新通道建設,聚焦西部陸海新通道、中歐班列、長江黃金水道等出海出境大通道,推動航貿區塊鏈應用,提升通道運營服務數字化水平。

    第二十九條 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在渝機構推動數字金融發展,支持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運用數字技術提升科技金融、綠色金融、普惠金融、養老金融等重點領域金融服務質效,創新數字金融應用場景,建設數字金融服務生態,加強數字金融業務監管,提升金融業數字化水平。

    第三十條 文化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智慧文旅發展,支持智慧景區、旅游數字化平臺建設,推進博物館、圖書館等文化場館數字化改造,促進文化資源和旅游資源數字化轉化與開發,培育云旅游、沉浸式體驗等新業態新模式,建設世界知名文化旅游目的地。

    衛生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當推動智慧醫療發展,強化醫療健康大數據開發應用,發展互聯網醫療服務,促進大健康產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發展改革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動研發設計、檢驗檢測、商務咨詢、人力資源服務等生產性服務業的數字化轉型,提升生產性服務業智能化、網絡化、專業化水平。

    支持數字技術與教育、健康、養老、家政、體育、餐飲、住宿、出行等生活性服務業深度融合,發展體驗式消費、個性需求定制服務等新業態,豐富服務產品供給,促進生活消費方式升級。

    第三十二條 發展改革、經濟信息等部門應當引進和培育數字化轉型專業服務機構,建立公共服務與市場化服務相結合,技術、資本、人才、數據等要素支撐的數字化轉型服務生態。

    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學會、行業協會等圍繞產業數字化轉型,提供診斷咨詢、應用培訓、測試評估等服務。

    支持建立區域型、行業型數字化轉型促進中心,面向中小企業提供數字化轉型診斷和低成本、輕量化、模塊化的數字化解決方案。



    第五章 數據要素價值化



    第三十三條 本市依法保護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有的數據持有、使用、經營等與數據有關的權益。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對其合法獲取、持有的數據進行開發利用、流通交易。

    第三十四條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規定,推動建立對數據資源、數據產品等各類形態數據的持有權、使用權、經營權等分置的產權運行機制,健全數據要素流通交易標準體系,釋放數據要素價值。

    第三十五條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開展公共數據資源編目、登記、歸集、共享、開放、授權運營等工作,擴大公共數據資源供給。

    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依法利用公共數據資源開發產品、提供服務,引導社會資本有序參與公共數據資源開發利用。

    鼓勵大型企業、平臺企業等加大數據供給。支持企業數據跨行業、跨領域共享共用,鼓勵企業數據與公共數據融合利用。

    第三十六條 市財政、市大數據發展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據資產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數據資產化。

    探索開展公共數據資產權益在特定領域和經營主體范圍內入股、質押等。

    第三十七條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數據產權登記制度,推進數據產權登記工作。

    數據產權登記憑證,可以作為開展或者參與數據流通交易、數據出資、融資擔保、數據資產入表、數據企業培育認定等活動的證明。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業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應當免費提供;用于產業發展、行業發展的公共數據產品和服務,可以收取公共數據運營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

    鼓勵數據交易平臺、數據商、第三方服務機構、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等探索多樣化、符合數據要素特性的定價模式、價格形成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

    第三十九條 本市構建場內場外相結合的數據交易制度體系,引導場外交易規范發展,培育壯大場內交易,建立健全登記、掛牌、簽約、交付、結算等場內數據交易標準流程體系。

    市大數據發展部門會同市場監管部門推行使用數據流通交易合同示范文本,降低數據流通交易成本,促進數據合規高效流通使用。

    支持行業性、產業化數據商發展,有序培育數據集成、質量評價、數據經紀、合規認證、安全審計、資產評估等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



    第六章 保障與監督



    第四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發展和安全,優化營商環境,加強土地、能源、資金、人才等方面支持和保障,完善政府監管、平臺自治、行業自律、公眾參與的多元共治體系,促進數字經濟健康有序發展。

    第四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升超大城市現代化治理水平,加強一體化智能化公共數據平臺、數字化城市運行和治理中心建設,健全感知預警、決策處置、監督評價、復盤改進等工作體系,推進重點領域數字化應用建設和使用,實現城市運行態勢監測、公共資源配置、宏觀決策、統一指揮調度和事件分撥處置數字化。

    第四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運用各類資金、基金,支持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經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重大創新平臺和公共技術平臺建設、產業載體建設、應用示范和產業化發展等。

    鼓勵金融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對符合國家和本市數字經濟產業政策的項目、企業、平臺,在貸款、融資擔保以及其他金融服務等方面給予支持。

    鼓勵社會力量加大資金投入,參與數字經濟領域重大項目建設。

    第四十三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數字人才建設,健全人才培養、引進、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關鍵核心技術人才培養,將數字經濟領域引進的高層次、高技能以及緊缺人才納入人才支持政策范圍,按照規定為其在職稱評定、住房、落戶、醫療等方面提供支持。

    支持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合理規劃設置數字經濟相關專業,優化人才培養模式,培養數字經濟研究和應用型人才。

    鼓勵企業與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中等職業學校開展產學研合作,共建產教融合基地、實驗室、實訓基地等,培養專業化、復合型的數字人才。

    第四十四條 本市支持舉辦數字經濟領域的國內國際展覽、賽事、論壇等活動,搭建展示、交易、交流、合作平臺。

    鼓勵數字經濟企業參加境內外展覽展銷等活動,推動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企業市場開拓能力。

    第四十五條 知識產權、市場監管、版權、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建立健全知識產權專利導航制度,探索建立快速審查、快速維權體系,提供境內外知識產權維權援助,依法打擊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第四十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升政務服務效能,推動政務服務數字化建設,迭代升級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整合政務數字化應用,加強政務數據共享,推進電子證照互信互認,實現政務服務事項一網通辦、全市通辦、跨省通辦。

    第四十七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運用數字技術構建新型監管機制,推動跨領域、跨區域、跨層級協同監管,加強市場準入、公平競爭、網絡安全等方面監管信息歸集共享和有效利用。

    第四十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數字經濟領域常態化監管制度,對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探索沙盒監管等方式,構建鼓勵創新、彈性包容的治理環境。

    市統計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數字經濟運行監測統計體系,開展數字經濟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

    第四十九條 本市按照國家規定對涉及個人信息、人工智能等有關數字經濟領域科技活動開展科技倫理審查。

    相關主體開展數字經濟領域科技活動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成果應用等全過程中客觀評估、審慎對待不確定性和技術應用風險。

    第五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網絡安全保障體系、數據安全治理體系和個人信息保護體系,依法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數據安全審查等制度,完善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等機制。

    數據處理者、網絡運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安全保護義務,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網絡設施、信息系統、數據、個人信息的安全。

    第五十一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依法對平臺企業實施監督管理。

    平臺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規則,不得利用數據、算法、流量、市場、資本優勢損害其他企業或者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對消費者實施不合理的差別待遇和選擇限制。

    第五十二條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促進數字經濟發展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有關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個人信息保護等法律、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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