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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亳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

    1. 【頒布時間】2026-3-27
    2. 【標題】亳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565ad61ee3f042feab58e31a12d414d8&strColId=274d3bd66e0545229819c6de64451d86&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規全文】

     

    亳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

    亳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

    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常委會


    亳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亳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的決議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了《亳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決定予以批準,由亳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亳州市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規定



    (2025年12月30日亳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 為了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改善大氣環境質量,保障公眾健康,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規定所稱餐飲業,是指在一定場所,經現場即時加工制作(包含烹飪、調制等),并通過現場或者網絡交易等方式向消費者提供食品的服務行業,包括餐飲服務企業、個體工商戶、單位食堂等餐飲業經營者提供的餐飲服務。

    第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優化餐飲業發展規劃布局,科學設置餐飲業經營區域,將餐飲油煙污染防治納入網格化管理范圍,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協調解決餐飲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開發(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在職責范圍內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按照職責做好本區域內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按照職責協助相關部門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第四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統籌協調,會同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研究制定餐飲油煙污染防治措施,開展餐飲業油煙排放抽查監測工作,協調督促其他相關管理部門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負責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對餐飲業經營者油煙凈化設施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進行檢查,開展餐飲業油煙排放執法監測工作,依法行使餐飲業油煙污染行政處罰權。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按職責核發食品經營許可證,在辦理經營主體登記、餐飲服務類食品經營許可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請人必須遵守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物業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監督指導物業服務人開展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應義務。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公安、應急、消防救援、數據資源管理等其他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等有關部門負責編制餐飲項目大氣污染防治指引,向社會公布。餐飲項目大氣污染防治指引應當包括餐飲項目選址、大氣污染防治措施以及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等內容。

    第六條 排放油煙污染物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遵守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和油煙排放標準、技術規范的要求,安裝和使用與其經營規模、烹制工藝相匹配的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使油煙污染物達標排放。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餐廚設施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排放油煙污染物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定期對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進行清洗維護,保持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正常使用,建立清洗維護臺賬,不得閑置或者擅自拆除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

    排放油煙污染物的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將油煙經凈化設施處理后通過專用煙道排放,不得通過城市市政污水或者雨水管道等設施排放油煙,不得向住宅小區內排放油煙。

    鼓勵排放油煙污染物的餐飲業經營者及時改造升級安裝先進的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推廣使用節能環保爐灶和清潔能源,倡導無油煙、少油煙的烹制工藝。

    第七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銷售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應當明確告知買受人不得用于開辦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項目。

    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的房屋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在出售、出租或者出借房屋時,應當明確告知買受人、承租人或者借用人該房屋不得用于開辦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項目。

    物業服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物業服務區域內禁止從事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項目的區域和場所,告知相關使用單位和個人,發現違反大氣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及時向屬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報告并協助處理。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人的報告后,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理。

    第八條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以及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禁止露天燒烤時段和區域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劃定。

    已建成的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業經營項目,應當采取治理污染的措施,防止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環境造成污染。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生態環境、城市管理、市場監管、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建立信息互通共享、執法協作聯動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施餐飲業油煙智慧化、信息化監管。

    第十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排放油煙的餐飲業經營者未安裝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煙凈化等污染防治設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煙凈化措施,致使超過排放標準排放油煙污染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治。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居民住宅樓、未配套設立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商業樓層內新建、改建、擴建產生油煙、異味、廢氣的餐飲服務項目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關閉,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時段和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或者為露天燒烤食品提供場地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燒烤工具和違法所得,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并適時調整餐飲業經營者的初次輕微違法不予行政處罰清單,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餐飲業經營者的一般違法行為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清單,向社會公布。

    對餐飲業經營者的初次違法行為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對當事人加強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在餐飲業油煙污染防治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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