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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1. 【頒布時間】2026-3-27
    2. 【標題】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安徽省池州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ahrd.gov.cn/article.jsp?strId=f730f70a37b246bf87882057265fede2&strColId=274d3bd66e0545229819c6de64451d86&strWebSiteId=1448865560847002&

    7. 【法規全文】

     

    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安徽省池州市人大常委會


    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的決議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審查了《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決定予以批準,由池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池州市居家養老服務條例



    (2025年12月23日池州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6年3月27日安徽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四章 扶持與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居家養老服務工作,滿足老年人居家養老服務需求,促進居家養老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居家養老服務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居家養老服務,是指以家庭為基礎、以村和社區為依托、以社會保障制度為支撐,由基本公共服務、市場化服務和公益互助服務等共同組成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養老服務。

    居家養老服務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日間照料、短期托養、助餐、助浴、助潔、助行、助醫、代辦等生活照料服務;

    (二)健康指導、衛生護理、康復輔助、體檢、家庭病床等健康護理服務;

    (三)探訪關愛、生活陪伴、心理咨詢等精神慰藉服務;

    (四)法律咨詢、識騙防騙、緊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務;

    (五)文化娛樂、體育健身、教育培訓等文體服務;

    (六)智慧家居、安寧療護等特殊需求服務;

    (七)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其他服務。

    第四條 居家養老服務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家庭盡責、社會參與、市場運作,堅持保障基本、適度普惠、城鄉統籌、就近便利。

    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納入本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建立養老服務工作協調機制、與人口老齡化程度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財政保障機制,統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公共設施,完善扶持政策,研究解決居家養老服務重大問題。

    各類開發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六條 民政部門主管居家養老服務工作,負責居家養老服務工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規劃、用地保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建設。

    衛生健康部門負責居家養老服務中的醫養結合、健康衛生等工作。

    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完善醫養結合有關醫療保險政策,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

    發展改革、司法、教育和體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農業農村、商務、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金融監管、數據資源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以及行業協會、慈善、社會工作服務、志愿服務等社會組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居家養老服務有關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職責組織實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配置、運營和管理轄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居家養老服務,督促養老服務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志愿服務組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依法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關心關愛居家老年人,協助做好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八條 家庭成員應當尊重、關心和照顧居家老年人,分開居住的,應當經?赐柡蚶夏耆。

    老年人子女以及其他負有贍養、扶養義務的人員,應當依法履行對居家老年人經濟供養、生活照料、醫療護理、精神慰藉等義務,支持、協助老年人購買養老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科學規劃、合理布局、明確職能,建設縣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鄉鎮養老服務中心、村養老服務站點等三級養老服務網絡,推進區域資源整合、信息共享、供需銜接。

    縣區養老服務指導中心應當做好服務示范、行業指導、應急救助、資源協調等工作,掌握和發布轄區居家養老服務需求、養老服務項目信息,開展居家養老服務人員培訓。

    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應當做好專業照護、服務轉介、資源鏈接等工作,提供居家老年人短期托養、醫養康養等服務。

    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應當及時收集、轉介服務需求,提供居家老年人日間照料、助餐、文體等服務。

    第十條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養老服務設施專項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規劃應當合理確定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布局、功能、種類、數量、規模。

    組織編制鄉鎮規劃、村莊規劃,應當落實專項規劃對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要求。

    第十一條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符合國家、省和市規定的建設標準、技術規范,滿足無障礙環境、消防安全、生態環境、衛生防疫等要求。

    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應當設置在地上建筑物低層,二層以上的應當設置無障礙電梯或者無障礙坡道。

    第十二條 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單體建筑使用面積不少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占地面積較小的居住區,可以就近統籌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新建居住區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居住區項目分期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應當于首期配套建成。

    第十三條 已建成居住區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二十平方米的標準配置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已建成居住區實施城市更新、棚戶區改造、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等項目的,應當按照每百戶使用面積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標準,統籌推進居家養老服務用房配置。

    居家養老服務用房未達到面積標準的,縣區人民政府應當通過新建、改建、購置、置換、租賃、改造等方式推進配置。

    第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服務,根據實際情況嵌入不同規模、功能的養老服務設施和專業養老服務資源。

    市、縣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需要,可以依法將符合條件的辦公用房、學校、醫療機構等閑置場地、場所改造為嵌入式養老服務設施,支持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將符合條件的集體用房等改造為嵌入式養老服務設施。

    第十五條 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組織綜合驗收應當通知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派員參加?⒐を炇蘸细窈,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約定移交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

    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可以采取公開競爭等方式無償或者低償委托養老服務機構運營。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配套建設的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或者改變其用途。經依法批準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按照居家養老服務設施的規模和標準就近建設、置換。

    第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不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的居住建筑、居住區、公共場所等制定有針對性的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推進城鄉公共區域的適老化改造,在公共活動空間增設適合老年人活動、休息的設施,支持既有住宅和養老服務用房加裝電梯。



    第三章 服務供給



    第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培育發展居家養老服務產業,支持與健康、旅游、文化等產業融合發展,鼓勵、引導社會資本投資興辦居家養老服務機構。

    支持養老服務機構等參與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提供居家老年人上門照護、日間照料、短期托養等服務;支持家政、物業、餐飲等社會力量利用自身設施、專業資源和人員隊伍,通過上門、遠程支持等方式開展居家養老服務。

    第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醫療服務與居家養老服務融合發展,支持醫療機構依法運營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居家養老服務機構依法設立老年護理站點、康復中心以及安寧療護中心等醫療機構。

    衛生健康等部門應當推動醫療衛生機構依托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提供居家老年人家庭醫生簽約、康復護理、心理健康咨詢等服務。

    第二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居家養老應急服務機制,支持運用大數據、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手段,提供居家老年人安全監測、緊急救援等服務。

    民政部門應當建立、完善特殊困難居家老年人探訪關愛服務制度,指導開展探訪關愛服務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對居家老年人進行定期探訪,做好特殊困難居家老年人的日常探訪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轄區老年人口規模、就餐需求等情況,完善助餐服務網絡,引導、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助餐服務。農村地區可以依托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等設立老年食堂、老年助餐點。

    第二十二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老年教育融入居家養老服務,提供居家老年人線上、線下教育服務。老年教育應當設置養生保健、心理健康、識騙防騙、數字技能等居家老年人需要的課程。

    鄉鎮、街道養老服務中心和村、社區養老服務站點應當融合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功能,組織開展適合老年人的文體活動,豐富居家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條 醫療、金融、通信、生活繳費等與居家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行業,應當指導、幫助老年人使用智能設備辦理業務,并保留人工服務、現金支付等線下辦理渠道。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財政狀況、養老服務需求變化等情況,制定和調整本地區基本養老服務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攫B老服務清單應當明確服務對象、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基本養老服務應當納入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

    基本養老服務應當優先保障符合條件的高齡、空巢、獨居、失能、殘疾老年人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居家老年人的基本養老服務需求。



    第四章 扶持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居家養老服務補貼、公共設施建設等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完善支持居家養老服務發展的財政投入政策和多渠道籌資機制。

    市、縣區人民政府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每年應當按照規定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居家養老服務事業,并逐步增加投入。

    鼓勵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集體經濟組織依法將集體經濟收益用于支持居家養老服務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居家老年人生活設施適老化改造,配備使用適老性產品、康復輔助器具;支持設置家庭養老床位,并與機構養老床位銜接。

    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聯等群團組織應當根據需求對居家老年人的家庭成員開展培訓,普及失能失智老年人護理、應急救護等知識、技能。

    第二十七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以及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開展老年人能力綜合評估工作,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基本養老服務供給標準。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根據失能程度等情況對居家老年人給予護理補貼和養老服務補貼。

    第二十八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完善養老服務從業人員評價、激勵機制,對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從事養老服務工作的,按照規定給予入職補貼。

    引導、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專業培訓機構開設居家養老服務有關專業或者培訓項目,建立實訓基地,培養居家養老服務專業人才。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加強對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提高其職業道德素養和業務能力。

    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扶持、發展居家養老志愿服務組織,鼓勵、引導志愿服務組織提供志愿服務。

    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老年協會建設,搭建居家老年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公益性平臺,鼓勵、支持居家老年人開展互助養老服務。

    第三十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人工智能、物聯網、云計算、大數據等信息技術在居家養老服務領域的應用,推廣使用人形機器人等智能產品。

    鼓勵單位和個人捐贈方便老年人出行、醫療護理等方面的康復輔助器具,支持開展智能助老產品租賃服務。

    第三十一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按照規定享受相應的建設、運營補貼,其用水、用電、用氣應當按照居民生活類價格執行,有線電視基本收視費、電話費、寬帶網絡使用費按照規定享受優惠。

    第三十二條 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提供有利于居家養老服務健康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支持開發適合老年人的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和護理保險等產品。

    第三十三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托長三角養老服務一體化等協作機制,加強居家養老服務交流合作,推動實行涉老信息共享、資源共用、標準互認和養老服務補貼跨區域結算,提升居家養老服務協同發展水平。

    第三十四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養老服務綜合監管制度,制定居家養老服務監管責任清單,明確職責分工,加強協同監管。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定期對居家養老服務用房等設施的配置、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促解決居家養老服務設施配置、使用存在的問題。

    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質量、服務安全、社會信譽等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政府購買服務、發放財政補貼的參考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五條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人員、場所和設施設備,建立服務對象檔案,規范服務流程,并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開展常態化安全檢查、應急演練,提升應急處置能力。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應當在服務場所顯著位置公開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居家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維護老年人尊嚴、保護老年人隱私,不得侵害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居家養老服務違法違規、侵害居家老年人合法權益等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向民政等有關部門舉報。民政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養老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侵害居家老年人人身和財產權益,或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負有居家養老服務管理、監督職責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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