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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6-3-16
    2. 【標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的通知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教育部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www.moe.gov.cn/srcsite/A17/moe_943/s3283/202603/t20260324_1431938.html

    7. 【法規全文】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的通知


    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印發《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的通知

    教體藝廳函〔2026〕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各計劃單列市教育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鞏固深化“校園餐”專項整治成果成效,持續加強校園食品安全管理,強化學校食堂一線工作人員安全意識,規范從業人員操作流程,現將《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印發給你們,請指導本地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認真學習,加強宣傳。鼓勵將《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張貼于學校食堂管理人員辦公區,將《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張貼于學校食堂工作場所。

      教育部辦公廳

      2026年3月16日

    校園食品安全“十必須”

      一、必須依法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學校食堂及其承包經營企業應嚴格按照許可范圍經營,不得無證經營或超許可范圍經營。

      二、必須堅持公益性原則。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不以營利為目的,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不得對外承包或委托經營。

      三、必須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學校應建立以校長為第一責任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職責,確保責任到人。

      四、必須嚴格開展食堂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考核。食堂從業人員須持有效健康證明上崗,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制定年度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做好培訓記錄。

      五、必須嚴格按規定采購食品原料。大宗食材必須通過公開招標、集中定點等方式采購,建立供應商準入和評價退出機制,不得采購無合法來源、不合格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

      六、必須執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采購食品原料必須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雙人或多人聯檢”,如實記錄并保存相關憑證,不得接收票證不全、感官性狀異;蚋瘮∽冑|的食材。

      七、必須嚴禁制售高風險食品。中小學、幼兒園食堂不得制售冷葷類食品、生食類食品、冷加工糕點,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鮮黃花菜、野生蘑菇、發芽土豆等高風險食品。

      八、必須嚴格按規定清洗消毒餐飲具。學校食堂餐具、飲具必須及時洗凈、消毒并存放于專用保潔設施內,不得使用清洗消毒不徹底的餐飲具或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九、必須堅持陪餐制度不流于形式。學校應嚴格規范執行陪餐制度,按一定周期排定陪餐人員安排,確保每餐均有學校相關負責人與學生共同用餐。有條件的中小學可建立家長陪餐制度。

      十、必須按規定處理食品安全事故。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疑似食源性疾病時,必須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報告相關部門,不得瞞報、謊報、緩報,并配合調查處理。

    學校食堂工作人員“十不準”

      一、不準未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不準采購使用國家禁止在餐飲業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有毒有害物質及過期、變質、感官性狀異常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和食品相關產品。

      三、不準加工法律法規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不準加工過程中有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四、不準未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口罩和未清潔手部就從事食品加工。

      五、不準在食品處理區內從事可能污染食品的活動或在食品處理區外從事食品加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活動。

      六、不準生熟混放、工具混用。

      七、不準將個人物品與食品、餐飲具混放。

      八、不準使用未經清洗消毒或消毒不徹底的餐飲具和容器。

      九、不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處置餐廚廢棄物。

      十、不準瞞報、謊報、緩報食品安全事故,隱匿、偽造、毀滅、轉移不合格食品或有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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