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
海關總署公告2026年第32號(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全面有效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82號,以下簡稱《信用管理辦法》),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于企業信用信息的公示
(一)海關通過“中國海關企業進出口信用信息公示平臺”(互聯網網址:http://credit.customs.gov.cn,以下簡稱“公示平臺”)公示企業信用信息,并根據國家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要求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企業相關信用信息。
公示的信用信息可能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企業可以向海關提交相關資料或者證明材料,經海關審核同意的,不予公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將其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并通過“公示平臺”予以公示:
1.未按照有關規定報送信用信息年度報告的;
2.通過在海關登記的聯系方式無法取得聯系并且經過實地檢查在海關登記的住所無法查找的;
3.向海關提交的注冊、備案信息不實或者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海關責令其改正但拒不改正的;
4.因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被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
5.被稅務部門認定為走逃(失聯)情形的。
企業消除本項第1目、第2目情形的,海關將其移出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并停止公示;企業消除本項第3目、第4目、第5目情形的,經企業申請,海關將其移出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并停止公示。
企業被列入信用信息異常企業名錄期間,信用等級不得向上調整,海關不予受理失信信息修復申請。
(三)海關依據《信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通過“公示平臺”公示境外企業在中國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信息,以及被中國海關依法注銷、撤銷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信息。
(四)企業失信信息的公示期限自行政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開始計算,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自列入之日起開始計算。
(五)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對“公示平臺”公示的企業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或者信用修復申請人對海關信用修復不予受理決定、不予修復決定以及在“信用中國”網站公示的失信信息存在異議的,可以向海關提出異議申訴,海關自收到異議申訴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答復異議申訴人。情況復雜的,海關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異議申訴人。
二、關于企業信用等級的認定和管理措施
(六)企業申請認證期間,主動撤回申請的,海關終止認證。
企業申請認證或者海關復核期間,涉嫌違反海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被刑事立案偵查的,海關中止認證或者復核。
企業申請認證或者復核期間,被海關實施稽查、核查,或者因涉嫌違法被海關行政立案調查的,海關可以中止認證或者復核。
復核期間,中止時間超過九十日的,海關終止復核。
中止認證或者復核時間不計入認證時限,中止認證期間企業可以撤回申請,中止認證或者復核情形消除后海關繼續開展認證或者復核。
(七)對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申請整改的高級認證企業、認證企業,海關終止復核,并給予企業一次不超過一年的整改期,整改期間以及整改期滿后一年內,企業不得再次提出整改申請。海關在企業整改期滿并按照規定提交整改情況報告后再次對企業開展復核。
(八)企業在非復核期間向海關申請放棄高級認證企業或者認證企業管理的,海關調整企業信用等級,按照常規企業實施管理,收回高級認證企業或者認證企業證書。
(九)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判定為違法情節嚴重,按照《信用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認定為嚴重失信企業:
1.違反海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由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的;
2.一年內因走私行為或者故意違反出口管制法行為被海關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
3.一年內違反國家有關進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二百五十萬元的;
4.一年內違反檢驗檢疫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金額累計超過二百五十萬元的;
5.自繳納期限屆滿之日起超過三個月未繳納稅款,并且被海關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納稅人妨礙海關依法追征欠繳稅款被海關處以罰款的;
6.逾期未繳納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和追繳的走私貨物、物品等值價款,被海關加處罰款或者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
7.抗拒、阻礙海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被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或者企業相關人員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的;
8.向海關工作人員行賄,行賄金額累計三萬元以上或者被司法機關依法予以刑事處罰的;
9.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企業既有失信企業認定情形又有嚴重失信企業認定情形的,海關認定其為嚴重失信企業。
(十一)失信企業、嚴重失信企業向海關申請調整信用等級,經審核符合下列情形的,海關作出信用等級調整決定:
1.企業完全履行海關或者司法機關相關法律文書中的法定義務,并已辦結案件所涉手續、相關海關手續;
2.被認定為失信企業或者嚴重失信企業期間,未被海關行政處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但屬于《信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3.未因涉嫌違反海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正在被刑事立案偵查的;
4.未因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或者違反出口管制法正在被海關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調查的;
5.在“信用中國”網站無公示的嚴重失信信息。
(十二)失信企業或者嚴重失信企業再次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或者第十六條規定情形的,海關在認定其失信企業滿一年或者認定其嚴重失信企業滿三年后,再次認定該企業為失信企業或者嚴重失信企業,期間海關不予受理該企業信用等級調整和失信信息修復申請。
(十三)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分別在海關注冊登記或者備案的,海關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信用等級分開進行認定。
(十四)企業分立、合并后的存續企業,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未發生變更的,繼續適用原信用等級;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發生變更的,海關按照《信用管理辦法》重新認定企業信用等級。
(十五)高級認證企業和認證企業涉嫌違反海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被刑事立案偵查的,立案偵查期間,海關暫停其適用的便利管理措施;
高級認證企業和認證企業涉嫌違法被海關行政立案調查的,立案調查期間,海關可以暫停其適用的便利管理措施,其中,被海關以簡易程序或者快速辦理案件立案調查的除外。
海關總署公告2025年第194號(關于處理主動披露違規行為有關事項的公告)與上述規定不符的,以本公告為準。
三、關于法律文書的送達
(十六)海關信用管理法律文書的送達程序,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執行。
(十七)經企業或者其代理人書面同意,海關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方式送達法律文書,以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短信等到達受送達人特定系統的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提供的電子送達地址,應當包括受送達人的傳真接收號碼、電子郵件接收郵箱、短信接收手機號碼等。
海關應當書面告知電子送達確認書的填寫要求和注意事項以及提供虛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準確的法律后果,并且由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確認。
當事人變更電子送達地址,應當以書面方式告知海關。當事人未書面變更的,以其確認的地址為電子送達地址。
(十八)海關依法公告送達信用管理相關法律文書的,可以通過海關門戶網站或者“公示平臺”對外公告,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
四、關于失信信息的修復
(十九)企業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海關提交失信信息修復申請,經審核符合下列條件的,海關作出準予修復決定:
1.企業完全履行海關或者司法機關相關法律文書中的法定義務,并已辦結相關案件或者海關手續;
2.企業失信信息公示期間未被海關行政處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但屬于《信用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情形的;
3.未因涉嫌違反海關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正在被刑事立案偵查的;
4.未因涉嫌走私、違反海關的監管規定或者違反出口管制法正在被海關以普通程序案件行政立案調查的;
5.“信用中國”網站無公示的嚴重失信信息記錄。
(二十)嚴重失信企業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向海關申請修復進出口海關監管領域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無需再向海關書面申請調整信用等級,海關在準予企業失信信息修復時同步對其信用等級進行調整。
五、關于新舊辦法的過渡
(二十一)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已認定為高級認證企業、失信企業的繼續有效,對實施常規管理措施的其他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按照常規企業實施管理,已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企業海關統一移出。
(二十二)2026年4月1日前,已受理的高級認證企業認證申請、開展的高級認證企業復核以及高級認證企業信用等級調整作業,但尚未作出決定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和有關配套文件作出決定,但《信用管理辦法》及其配套文件相關規定對企業更有利的,從其規定。
2026年4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期間開展的高級認證企業復核,企業符合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106號(關于公布《海關高級認證企業標準》的公告)財務狀況標準的,財務狀況視為達標。
(二十三)2026年4月1日前認定的失信企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海關調整企業信用等級,按照常規企業實施管理:
1.失信企業認定時間滿一年且認定期間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的;
2.失信企業認定時間未滿一年,但其失信情形不符合《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且認定期間未發生《信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情形的。
失信企業按照本項第2目調整為常規企業后向海關提出認證申請的,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間限制。
(二十四)對2026年4月1日前高級認證企業被調整為常規企業的,2026年4月1日后首次向海關提出認證企業認證申請,不受《信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時間限制。
(二十五)對2021年11月1日前,海關按照已廢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7號)認定為一般認證企業,并且至申請信用狀況評估之日無信用等級調整記錄的企業,可以在2026年4月30日前,通過“中國海關信用管理服務平臺”向海關申請信用狀況評估,信用評估狀況為“優秀”或者“良好”的,海關認定為認證企業。
(二十六)海關自2026年4月1日起核發新版高級認證企業證書,高級認證企業憑原高級認證企業證書向海關申請換發新版高級認證企業證書,被認定為高級認證企業的企業分支機構可以向海關申請核發高級認證企業證書。
高級認證企業或者認證企業證書遺失、損毀的,企業可以向海關申請補發,海關通過“公示平臺”將原證書公示作廢。
企業因信用等級調整,導致高級認證企業證書或者認證企業證書失效的,海關通過“公示平臺”公示作廢。
本公告自2026年4月1日起實施!逗jP總署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有關事項的通知》(署企發〔2021〕104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