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2026年)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2026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2026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確保社區矯正依法正確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對2016年9月5日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進行了修訂,F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對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分別及時報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2026年2月21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
為了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確保社區矯正依法正確執行,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社區矯正法、監獄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法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加強社區矯正適用前的銜接配合管理
1.委托機關根據需要,可以委托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會危險性和對所居住社區的影響進行調查評估。
對于擬裁定假釋的罪犯,應當委托調查評估;對于有犯罪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一般應當委托調查評估。
對于因病情嚴重適用立即保外就醫程序的罪犯,可以不委托調查評估。
對于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穩定生活來源且人身危險性小的未成年犯、初犯、過失犯等,可以不委托調查評估。
2.委托調查評估前,委托機關應當通過查閱檔案、詢問擬適用社區矯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本人意見等方式,核實其居住地。
3.委托調查評估時,委托機關應當向擬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發出調查評估委托函,并附下列材料:
(一)人民法院委托時,應當附起訴書或者自訴狀;被告人認罪認罰的,應當附認罪認罰相關材料;附帶民事訴訟達成調解的,應當附調解書;擬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附相關醫學診斷證明;核實居住地的相關材料。
(二)人民檢察院委托時,應當附起訴意見書以及可能判處管制、緩刑的相關材料;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應當附認罪認罰相關材料;核實居住地的相關材料。
(三)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及監獄委托時,應當附判決書、裁定書、執行通知書、減刑裁定書復印件;擬提請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附相關醫學診斷證明或者反映罪犯健康狀況的材料;核實居住地的相關材料。
調查評估委托函應當注明被調查人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本人及家屬聯系方式以及委托機關的聯系人、聯系方式等。
社區矯正調查評估相關材料不得通過案件當事人、代理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轉遞。
4.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收到調查評估委托函后,經初步核查發現委托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通知委托機關補齊相關材料或者信息。接受委托時間從收到委托機關補齊相關材料之日起算。
因被調查對象姓名、居住地不真實、身份不明等原因,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無法進行調查評估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與委托機關溝通并說明情況,對于確實無法進行調查評估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向委托機關退回材料。
5.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同一案件的不同訴訟階段,沒有新事實新情況的,或者對擬提請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罪犯出具調查評估意見六個月內,沒有居住地變更、保證人更換等新情況的,不再重復委托調查評估。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已經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的,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不再出具調查評估意見。
除依法在相關法律文書中對調查評估結論的采信情況予以說明外,對調查評估中涉及到的調查人、調查對象、調查過程、調查評估結論等相關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及其親屬、代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等泄露。
6.人民法院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前征求人民檢察院意見時,應當附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意見等有關材料。有保證人的,還應當附保證人資格材料。
二、加強社區矯正決定和接收的銜接配合管理
7.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應當審查能夠證明社區矯正對象居住地的有關材料,綜合居住地核實、調查評估以及社區矯正對象本人意見等情況,并根據有利于社區矯正對象接受矯正、更好地融入社會的原則,確定社區矯正執行地。被確定為執行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接收,不得因沒有調查評估意見或者社區矯正對象非本地戶籍等拒絕接收。
8.對于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裁定假釋的罪犯,人民法院應當書面告知其到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報到的時間期限以及不報到或者逾期報到的后果,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連同社區矯正告知書、執行地確定書、限制出境材料等一并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法律文書和材料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法律文書和材料后,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送達回執。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9.人民法院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或者公安機關、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有關法律文書,連同社區矯正告知書、執行地確定書、限制出境材料等,以及罪犯的病情診斷、妊娠檢查、嬰兒出生醫學證明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鑒別意見、暫予監外執行保證書等有關材料復印件一并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相關法律文書和材料同時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決定地與執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將法律文書轉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
暫予監外執行罪犯交付執行時,因罪犯病情嚴重在醫院接受治療且脫離監護有生命危險的,罪犯接受治療的醫院與社區矯正執行地在同一縣(市、區)的,公安機關、監獄、看守所會同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前往醫院辦理登記接收手續。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可以通過遠程視頻方式辦理登記接收手續。
10.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在判決、裁定、決定作出時,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相關規定,對社區矯正對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通知移民管理機構執行。
11.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監獄和社區矯正機構在社區矯正對象交付接收工作中銜接脫節,或者社區矯正對象未按規定時限報到,造成沒有及時執行社區矯正的,屬于漏管。但因特殊原因造成未按規定時限報到的除外。
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嚴重疾病、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
12.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漏管的,應當及時送達法律文書并責令社區矯正對象按規定報到,同時通報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漏管的,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并做好查找記錄,同時通報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和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漏管的情形對社區矯正對象依法處理。
三、加強社區矯正監督管理的銜接配合
13.社區矯正對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脫管:
(一)在社區矯正期間脫離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失去聯系超過四十八小時的,但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二)未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超過四十八小時的,但因情況緊急且有正當理由的除外。
(三)經批準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未按批準期限返回超過四十八小時的,但有正當理由且及時向社區矯正機構或者司法所報告情況的除外。
正當理由是指就醫、就學、參與訴訟、處理家庭或者工作重要事務等。
14.發現社區矯正對象失去聯系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立即組織查找,可以采取通信聯絡、信息化核查、實地查訪等方式查找,查找時要做好記錄、固定證據,同時通報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經充分查找仍查找不到的,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同級公安機關,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協助。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根據查找后的情形,作出相應處置。
15.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健全完善聯席會議制度、情況通報制度,加強常態化工作交流會商,定期通報核對社區矯正對象人數變動、漏管脫管等數據,及時協調解決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會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加強跨部門辦案信息交換平臺建設,及時傳輸有關法律文書,實現調查評估、交付接收等業務協同辦理,依法共享社區矯正對象違法犯罪記錄、被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等信息。
四、加強社區矯正解除和終止的銜接配合管理
16.社區矯正機構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材料應當包括:
(一)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建議書;
(二)原生效刑事判決書、假釋裁定書、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書、執行通知書等復印件;
(三)社區矯正對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社區矯正有關監督管理規定的證據材料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情形消失等有關證明材料;
(四)社區矯正期間考核獎懲等表現情況材料;
(五)不計入執行刑期情形證明材料;
(六)其他相關材料。
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具有收監執行情形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依法提出提請收監建議,收到提請收監建議的機關應當依法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情況進行核實,并在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收監執行的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有矯正期限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在矯正期滿三十日前,及時將有關情況函告決定機關依法依規處理,并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
對不按規定時間報到或者脫管的社區矯正對象,社區矯正機構依法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于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的,人民法院依照社區矯正法相關規定作出決定。
17.被提請撤銷緩刑、撤銷假釋的社區矯正對象可能逃跑或者可能發生社會危險的,社區矯正機構可以在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建議同時,提請人民法院對其予以逮捕。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社區矯正機構提請逮捕的法律文書及有關證據材料后,四十八小時內作出是否逮捕的決定,并送達社區矯正機構,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作出逮捕決定的,還應將逮捕決定書送達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收到逮捕決定書后,應當依法執行逮捕。
18.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將裁定書、決定書和執行通知書,原裁判文書、原執行通知書等材料送達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將裁定書、決定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并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裁定書、決定書后立即將罪犯押送至執行地省、自治區、直轄市管轄范圍內的看守所或者監獄執行刑罰,并同時移交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后送達的相關材料。
監獄管理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將決定書、不計入刑期證明材料等材料送達保管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將決定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并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存放或者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應當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三日內將罪犯收監執行。
公安機關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應當及時將決定書、不計入刑期證明材料等材料送達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將決定書送達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并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決定書后立即將罪犯押送至看守所。
19.社區矯正對象在矯正期間犯新罪或者被發現判決宣告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對新罪或者漏罪作出生效判決后十日內書面通知原審人民法院和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對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及時將判決、裁定的結果通知原服刑或者接收其檔案的監獄、看守所。
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收到相關法律文書后,應當依法辦理社區矯正終止手續,已經辦理解除矯正手續的應當記錄在案。
20.社區矯正對象在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被提請撤銷緩刑或者撤銷假釋期間矯正期滿,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尚未作出裁定的,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應當向社區矯正對象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書面通知社區矯正決定機關,并抄送執行地縣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社區矯正對象因被羈押、脫管等原因無法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的,可以暫緩發放。
社區矯正機構在辦理執行期滿解除矯正時,應當告知社區矯正對象安置幫教相關規定,并對管制、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做好與安置幫教機構銜接工作。
21.被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社區矯正對象在逃的,負責收監執行的機關應當將相關情況書面通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由執行地縣級公安機關追捕,社區矯正機構、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撤銷緩刑、撤銷假釋裁定書、收監執行決定書以及逮捕決定書可以作為公安機關網上追逃依據。
公安機關抓獲在逃的社區矯正對象后,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置。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撤銷假釋和決定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執行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通知作出裁定、決定的人民法院出具執行通知書,并將罪犯送交執行地監獄、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執行地公安機關通知作出決定的監獄管理機關或者存放、接收罪犯檔案的監獄赴羈押地接收罪犯并收監執行;公安機關批準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的,由執行地公安機關送交存放、接收罪犯檔案的看守所。
22.被判處附加驅逐出境的外國人,應當在矯正期滿前二個月,由社區矯正機構將其判決書、執行通知書副本等送交執行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執行。國籍身份未能查明的,應當在矯正期滿前六個月,由社區矯正機構通報執行地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核實其國籍身份;矯正期限不滿六個月的,應當在罪犯入矯時通報執行地公安機關。被判處附加驅逐出境的外國人依法解除社區矯正的,執行地公安機關在罪犯矯正期滿當日到社區矯正機構辦理交接手續,并負責執行該犯后續押送出境、待遣羈押等工作。
五、法律監督及其他規定
23.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社區矯正工作實行法律監督,發現社區矯正決定機關、社區矯正機構或者有關組織等在調查評估、決定和交付執行、監督管理、教育幫扶、變更刑事執行、解除和終止矯正活動中具有違法情形的,應當提出監督意見。重點監督糾正下列情形:
(一)委托調查評估前未核實居住地的;委托機關未按規定委托調查評估的;社區矯正機構、有關社會組織未依法接受并完成調查評估的。
(二)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未依法核實并確定執行地的;有關機關未依法辦理限制出境手續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未依法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的;社區矯正機構未依法接收社區矯正對象的;監獄、公安機關未依法將暫予監外執行社區矯正對象移送至執行地社區矯正機構的;發現社區矯正對象漏管未按規定處置的。
(三)社區矯正機構未依法實施監督管理導致社區矯正對象脫離監管,或者發現社區矯正對象脫離監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監督管理規定未依法給予訓誡、警告或者提請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等處置的;社區矯正對象有被依法決定拘留、強制隔離戒毒、被采取強制措施等限制人身自由情形的,有關機關未依法通知本地或者執行地縣級社區矯正機構的。
(四)社區矯正機構未依法提出撤銷緩刑、撤銷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收監執行建議的、提請逮捕的;社區矯正決定機關未依法受理相關建議,或者未依法作出相關裁定、決定的;公安機關未依法執行逮捕決定或者實施追捕的;公安機關未依法送交收監執行罪犯的;監獄、看守所未依法收監執行的。
(五)其他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有關部門未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情形。
24.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向當地黨委政法委、社區矯正委員會請示匯報,充分發揮黨委政法委、社區矯正委員會在社區矯正工作中的統籌協調和指導作用,推動社區矯正工作高質量發展。
25.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的,或者失職瀆職導致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或者再犯罪等嚴重后果的,應當根據危害程度、造成的后果等因素追究相關責任,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辦理。
社區矯正工作人員和其他國家工作人員在社區矯正工作中履行法定職責,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沒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不能僅依據社區矯正對象脫管漏管或者再犯罪的后果追究責任。
26.本意見所稱“超過”不包括本數;“內”包括本數。
27.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社區矯正工作銜接配合管理的意見〉的通知》(司發通〔2016〕88號)同時廢止。
附件:銜接配合管理執法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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