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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6-3-18
    2. 【標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3. 【發文號】人社廳發〔2026〕6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6. 【法規來源】https://www.mohrss.gov.cn/SYrlzyhshbzb/jiuye/zcwj/JYzonghe/202604/t20260401_571681.html

    7. 【法規全文】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印發 《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人社廳發〔202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

      為規范全國就業公共服務標識的使用與管理,推進就業公共服務標準化建設,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5部門關于進一步健全就業公共服務體系的意見》(人社部發〔2025〕21號)要求,我們制定了《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26年3月18日

    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全國就業公共服務標識(以下簡稱“標識”)的使用與管理,推進就業公共服務標準化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標識,是指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布,用于識別就業公共服務機構、就業公共服務場所以及就業公共服務活動等的標識。

      第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對標識享有全部知識產權,負責統一制訂發布標識的使用管理辦法,并授權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市(自治州、地、區、盟)、縣(自治縣、市、區、旗)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規定使用標識。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標識的授權、監督、管理,保護、維護標識形象。

      第四條標識由圖形和文字兩個部分組成。圖形為嵌入“業”字圖案的圓形,中文為“就業公共服務”、英文為“PUBLIC EMPLOYMENT SERVICES”。

      第五條 標識使用范圍包括:

      (一)各級就業公共服務機構、基層就業服務平臺以及“家門口”就業服務站、零工市場、就業驛站等服務場所標識和內外部指示系統;

      (二)就業公共服務場所設置的信息化服務終端、服務標識設施(含自助機、查詢機、窗口標識牌、工位牌等);

      (三)線上就業公共服務渠道,包括政務服務平臺、官網、手機應用程序等;

      (四)就業公共服務專項活動、會議印刷品、宣傳品及其他資料;

      (五)其他提供就業公共服務所需要的載體。

      第六條 使用標識時須保證規范性、統一性、協調性,不得拆分標識的圖形與文字組合,不得改變圖案設計、文字內容、顏色、比例、字體等,不得使用破損、污損或不合格的標識。

      第七條 標識使用需清晰醒目、莊重適宜、位置合理,不得被其他物品遮擋、覆蓋,不得與其他標識混淆擺放,確保服務對象能夠快速識別。

      第八條 標識不得用于以下范圍和場景:

      (一)商標、商業廣告、商業活動、商品宣傳、包裝、銷售等商業行為;

      (二)與就業公共服務無關的活動、場所、材料等;

      (三)以個人名義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四)可能損害就業公共服務形象的場景。

      第九條 標識相關使用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授權單位責令整改直至停止其使用資格;造成損失的,應當責令糾正:

      (一)故意貶低、損毀標識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傳播、制作標識的;

      (三)在與就業公共服務無關的活動、場所中擅自使用標識,或者在物品上冒用標識的;

      (四)使用標識進行營利性活動的;

      (五)其他侵犯標識專用權的情形。

      第十條本辦法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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