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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經營臺賬管理辦法的通知

    1. 【頒布時間】2025-12-31
    2. 【標題】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經營臺賬管理辦法的通知
    3. 【發文號】國糧糧規〔2025〕437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6. 【法規來源】https://www.lswz.gov.cn/html/zcfb/2026-01/01/content_291703.shtml

    7. 【法規全文】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經營臺賬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經營臺賬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經營臺賬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關于印發糧食經營臺賬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糧糧規〔2025〕4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制定了《糧食經營臺賬管理辦法》,F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糧食經營臺賬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及時掌握糧食流通真實情況,維護糧食經營者合法權益,服務糧食經營者管理和決策,服務糧食宏觀調控和執法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從事糧食收購、儲存、加工、銷售的糧食經營者以及飼料、工業用糧企業(以下統稱糧食經營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糧食經營臺賬。

      第三條 糧食經營臺賬是指糧食經營主體以經營過程中形成的糧食收購碼單、銷售發票、出入庫憑證、購銷合同等原始憑證,以及相關政策文件為依據,按照業務發生時間順序記錄形成的各類賬冊統稱。

      第二章 臺賬內容

      第四條 糧食經營臺賬一般包含糧食經營主體信息、糧食購銷交易行為信息、糧食經營資金財務信息、糧食政策執行信息等。

      第五條 糧食經營主體信息包括:

      (一)基礎信息。聯系人、聯系方式、地址,作為市場主體的詳細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

      (二)其他信息。市場主體登記時間、類型、經營范圍等。

      第六條 糧食購銷交易行為信息包括:

      (一)基礎信息。糧食經營業務類型,以及發生的日期、品種、數量、計量單位等。

      (二)其他信息。糧食性質,以及質量指標、儲存品質指標、食品安全指標等。

      業務類型包括從生產者購進、從企業購進、儲存、加工、銷售、進出口等;購進、銷售需記錄糧食來源及去向。糧食性質包括中央政府儲備糧、地方政府儲備糧、最低收購價糧、其他政策性糧、商品糧等。

      第七條 糧食經營資金財務信息包括:

      (一)基礎信息。經營糧食的單價、金額等。

      (二)其他信息。與糧食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營業收入、結算方式、營業成本、稅款、政府補貼等。

      第八條 糧食政策執行信息包括有關部門下達的政府事權糧食收購、銷售、輪換、移庫、加工等計劃,相關計劃的執行數量、時間等情況。地方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可結合實際適當增加地方事權糧食的其他內容。

      第九條 承擔政策性業務的主體建立的政策性糧食經營臺賬應當包括第五條至第八條規定的所有內容。

      從事商業性經營業務的企業建立糧食經營臺賬應當包含第五條至第七條列出的基礎信息。

      糧食經紀人、農業合作社等從事商業性經營業務的非企業主體可采取簡便易行的方式建立糧食經營臺賬,臺賬內容應包含業務發生日期、品種、數量、金額、計量單位等基本要素。

      第三章 記錄要求

      第十條 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實際,突出精簡、高效、實用,以適當方式對本省(區、市)商品糧和地方事權糧食經營臺賬內容的樣式提供指導參考。

      中國儲備糧管理集團有限公司應當確定其管理的中央事權等糧食的經營臺賬內容及樣式。其他中央政府儲備糧食承儲企業可參照制定。

      第十一條 糧食經營臺賬登記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完整,與原始憑證和相關政策文件要求保持一致,不得偽造、篡改、損毀。

      第十二條 糧食經營主體應當及時匯總整理糧食購進、儲存、銷售等原始憑證,記錄臺賬。月度內沒有發生業務的,月度末結轉上月末相關指標數據。

      糧食經營臺賬應當妥善保管備查,保證資料的連續性,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條 鼓勵糧食經營主體通過信息化方式建立糧食經營臺賬。如糧食經營主體會計賬簿等相關賬冊涵蓋本辦法列明的糧食經營臺賬內容,或所用電子信息化管理系統能夠查詢到相關內容,可視作已建立糧食經營臺賬,不必另行抄錄、打印形成實體賬本。

      第四章 數據報送和使用

      第十四條 糧食經營主體應當按規定報送糧食購進、儲存、銷售等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鼓勵通過信息化方式報送。

      承擔政府糧食儲備管理的主體應當實現政府糧食儲備信息實時采集、處理、傳輸、共享,確?刹樵、可追溯。

      糧食經紀人、農業合作社等從事商業性糧食經營活動的非企業主體,可采取靈活簡便的方式報送必要的數據和情況。

      第十五條 糧食經營主體報送的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須與生產經營實際相符,與糧食經營臺賬相符。

      第十六條 省級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監管等工作需要研究確定本轄區各類糧食經營主體數據報送要求,減輕基層負擔,持續提升信息化建設、應用和運維水平,發揮信息化支撐保障作用。

      第十七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主體報送的數據和情況加強分析和使用,及時掌握糧食流通真實情況。發現存在糧食相關風險隱患和問題的,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核實、排查,依法依規處置。

      第十八條 糧食經營主體報送的數據和情況涉及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嚴格按照保密及相關規定執行;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指導糧食經營主體規范建立糧食經營臺賬,依法實施糧食流通執法監管。

      中央政府儲備糧食承儲企業對其管理的承儲中央事權糧食的經營主體建立糧食經營臺賬進行業務指導,并督促其按照規定報送基本數據和有關情況。

      第二十條 糧食經營主體應當加強糧食經營臺賬管理,并對臺賬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一條 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依職權對糧食經營主體建立經營臺賬及報送數據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依規予以處置。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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