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5年10月21日烏魯木齊市人民政府令第156號公布 自2025年10月21日起施行)
為認真貫徹落實《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開展涉及國務院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辦明電〔2025〕22號)精神,維護法制統一,加快建設法治政府,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經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清理,市人民政府決定以下3部政府規章予以廢止:
一、《烏魯木齊市公共場所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建筑工程預防性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5號);
二、《烏魯木齊市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3號);
三、《烏魯木齊市軌道交通控制保護區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2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