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民政府
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銀川市人民政府令——《銀川市人民政府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規章的決定》
(2026 年 2 月 12 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 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有關政策精神和法律法規規定,銀川市人民政府對現行有效的政府規章進行了清理。經清理,現決定:
一、廢止4件政府規章。(附件1)
二、修改4件政府規章。(附件2)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銀川市人民政府決定廢止的政府規章
一、銀川市扶助殘疾人規定(2002年8月26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28號公布)
二、銀川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實施辦法(2004年5月29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1號公布)
三、銀川市盲人保健按摩行業管理辦法(2010年11月20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公布)
四、銀川市生鮮乳收購站管理辦法(2011年8月24日銀川市人民政府令第5號公布)
附件2
銀川市人民政府決定修改的政府規章
一、銀川市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九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二條。
(二)將第十一條修改為:“禁止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區域范圍內的工程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現場攪拌,建設單位應當在現場攪拌開工前十五日內向轄區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一)因交通運輸條件限制,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預拌砂漿專用車輛無法到達施工現場的;
“(二)需要使用特種水泥、混凝土和砂漿或者施工工藝有特殊要求,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無法供應的;
“(三)施工現場一百公里以內無法供應散裝水泥或者四十公里以內無法供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
“(四)建設工程水泥使用總量三十噸以下、混凝土使用總量二百立方米以下,或者砂漿使用總量一百噸以下的!
二、銀川市無障礙設施建設管理辦法
(一)將第十條中的“建設項目的所有權人或者經營管理者應當制定改造計劃,負責實施無障礙設施的改造”修改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無障礙設施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無障礙設施改造由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負責”。
(二)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
三、銀川市愛國衛生管理辦法
(一)刪去第十三條。
(二)將第十四條中的“禁煙場所”修改為“禁止吸煙場所”。
(三)將第十九條修改為:“商場、賓館、農貿市場等重點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未按規定配備病媒生物預防控制設施設備或者病媒生物密度超出國家標準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或者政府確定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四、銀川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
刪去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
此外,對相關政府規章中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