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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1. 【頒布時間】2025-9-30
    2. 【標題】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www.ordos.gov.cn/ordosml/ordoszf/dfxfg/202512/t20251211_3859435.html

    7. 【法規全文】

     

    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


    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29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4年6月25日鄂爾多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鄂爾多斯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等5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24年7月25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8月26日鄂爾多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鄂爾多斯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引導和促進文明行為,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推進城鄉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符合社會主義道德要求,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新時代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堅持法治與德治相結合,遵循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統籌推進、獎懲結合的原則,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長效機制。

      第四條 市、旗區宣傳思想文化領導小組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的指導協調、督促檢查、評估考核。

      第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推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級人民政府和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要求,做好本轄區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嘎查村、社區加強文明行為的日常宣傳和引導,組織開展各類群眾性精神文明創建活動,倡導文明新風。

      第六條 市、旗區有關部門、人民團體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七條 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國家公職人員、教育工作者、社會公眾人物應當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發揮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為基本規范

      第八條 公民應當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積極參與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建設,遵守市民公約、村規民約等文明行為規范。

      第九條 公民應當牢固樹立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踐行守望相助理念,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促進各民族共同團結奮斗、共同繁榮發展。

      第十條 維護公共秩序,愛護公共設施,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龂、唱國歌和祭奠烈士,應當莊嚴肅穆;

     。ǘ┯^看體育比賽、文藝演出,應當服從現場管理,遵守場館秩序,愛護場館設施;

     。ㄈ┙M織廣場舞、露天表演以及其他文體娛樂活動,應當合理選擇時間、場地,使用音響器材不得產生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噪聲,干擾他人工作、學習、生活;

     。ㄋ模┑群蚍⻊找来闻抨,乘坐電梯先出后進,上下樓梯靠右通行;

     。ㄎ澹┎辉诮刮鼰煹膱鏊鼰煟

      (六)不在建筑物、構筑物的外墻、樓道、樓梯和樹木、電線桿、戶外管線以及其他戶外設施上違法張貼、涂寫、刻畫;

     。ㄆ撸┎辉诔鞘械缆、公園、廣場、住宅小區等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影響環境衛生;

      (八)不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物品,影響環境衛生和公共安全;

     。ň牛┎簧米栽O置停車障礙,私占公共停車位;

     。ㄊ┎淮舐曅鷩W、爭吵謾罵、使用低俗語言;

     。ㄊ唬┎浑S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包裝物、紙屑、煙蒂、口香糖等廢棄物;

      (十二)不攀爬或者跨越圍墻、柵欄、綠籬等設施。

      第十一條 維護交通秩序,文明安全出行,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駛機動車行經人行橫道時,應當減速行駛,遇行人正在通行時,應當停車避讓;

     。ǘ{駛和乘坐機動車時,不得向車外拋灑物品;

     。ㄈ┬腥送ㄟ^路口或者橫過道路不得嬉戲、低頭看手機,遇禮讓車輛應當快速安全通過;

      (四)機動車在醫院、學校、居。ㄞk公)區等噪聲敏感區域和敏感時段不鳴喇叭;

     。ㄎ澹C動車和非機動車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和消防、醫療急救等公共通道;

     。┩7艡C動車和非機動車規范有序,服從管理,不得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

     。ㄆ撸{駛機動車通過積水路段時,應當減速慢行,防止積水濺起、妨礙他人;

      (八)駕駛非機動車時,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指示通行,不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不違反規定載人、載物,不逆向、超速行駛;

     。ň牛┎辉谲嚨纼葘嵤┒凳、發送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的行為;

      (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干擾駕駛員安全行車和搶占座位,主動為老、幼、病、殘、孕乘客讓座;

     。ㄊ唬┕卉、出租車和網約車駕駛人應當文明待客、規范服務,保持車輛干凈整潔,上下客時依規有序停靠,不甩客、欺客和拒載。

      第十二條 厲行勤儉節約,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澕s水、電、油、氣等資源;

     。ǘp少廢氣、廢水、廢物等污染物排放;

     。ㄈp少塑料購物袋、一次性餐具、一次性洗浴用具等物品的使用;

     。ㄋ模┌凑沼嘘P規定對垃圾分類投放;

     。ㄎ澹┮巴馑逘I就餐時不污染破壞環境。

      第十三條 保護旅游資源,文明旅游觀光,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鹬禺數貧v史文化風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

      (二)保護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不得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有損紀念英雄烈士環境和氛圍的活動;

     。ㄈ⿶圩o文物古跡,不在文物古跡上刻劃、涂畫、張貼,不攀爬、觸摸文物,拍照攝像遵守規定;

      (四)服從景區景點管理規定,愛護景區景點公共設施;

     。ㄎ澹┡抨犢徠,有序觀光,不逃票;

     。┎惑@嚇景區景點的動物,不違反規定向動物投喂食物。

      第十四條 維護社區環境,共建社區文明,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徖镏g團結友愛,互相幫助,文明處理矛盾糾紛;

     。ǘ┎凰浇庸芫,不亂搭亂建,不損壞共用設施設備;

      (三)不在住宅小區樓道等業主共有區域堆放物品,不占用公共綠地種菜,不在公共區域飼養家禽和家畜;

     。ㄋ模┎欢氯塑噹欤徽加盟送\囄;

     。ㄎ澹┎辉谑彝鈹[放懸掛有礙觀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b修裝飾作業,使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娛樂、體育鍛煉等活動時,應當遵守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干擾周邊居民正常生活;

     。ㄆ撸┎辉诮ㄖ䞍鹊墓米叩馈翘蓍g、安全出口等非指定區域停放電動車和為電動車充電。

      第十五條 推進移風易俗,建設文明鄉風,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彩滦罗k,不鋪張浪費,不相互攀比,不惡俗鬧婚;

      (二)厚養薄葬,實施文明環保祭祀,不搞封建迷信活動;

     。ㄈ┪拿饔貌,合理消費,不強迫性勸酒,不酗酒。

      第十六條 共建文明家庭,培育良好家風,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霌P孝德文化,尊敬長輩,贍養老人;

     。ǘ┓蚱藓湍溃信降,相互扶持,勤儉持家;

      (三)關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培育文明行為習慣,傳承優良家風家訓。

      第十七條 自覺文明上網,凈化網絡環境,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瀏覽不良信息;

      (二)不通過發帖、評論等方式侮辱、誹謗他人;

     。ㄈ┎痪幵臁鞑ヌ摷、低俗淫穢和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

      (四)不沉迷網絡游戲。

      第十八條 踐行誠信要求,自覺守信履約,遵守下列規定:

      (一)誠實守信,正當行使權利,自覺履行義務,不違約、不失信;

     。ǘ⿵氖陆洜I活動,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交易規則和商業道德,不得制假售假、以次充好,不欺騙誤導消費者。

      第十九條 恪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遵守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使用文明、規范用語,尊重服務對象,提高服務水平。

      第三章 倡導與鼓勵

      第二十條 倡導助人為樂,在他人出現困難時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倡導公民采取合法、適當的方式實施見義勇為。鼓勵單位和個人對正在實施見義勇為的人員,在能力范圍內予以援助和保護。

      第二十一條 倡導開展扶貧、濟困、助殘、救災等慈善公益活動,依法保障慈善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鼓勵有關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慈善公益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二條 倡導公民參與志愿服務活動。鼓勵有關單位和其他組織為開展志愿服務活動提供場所和其他便利條件。

      第二十三條 倡導全社會關愛空巢老人、失智老人、留守兒童、失獨家庭、殘疾人等社會群體。

      第二十四條 倡導無償獻血和自愿捐獻造血干細胞、人體組織、器官、遺體。鼓勵具備救護技能的公民對需要急救的人員實施緊急現場救護。鼓勵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場所設置自動體外除顫器等急救設備。

      第二十五條 倡導全民閱讀、全民健身、綠色出行、綠色消費、健康生活。

      第二十六條 倡導全社會關注心理健康,鼓勵心理咨詢機構和心理咨詢專業人士提供公益性服務。

      第四章 促進與保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考評機制,完善公共秩序、環境衛生、交通出行、文化體育、無障礙環境等公共服務設施,保障屬于公共財政支出范圍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所需經費。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應當結合自身特點,制定單位內部文明行為促進措施,建設、完善文明行為促進基礎設施,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公益宣傳,保障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二十八條 市、旗區應當開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鎮、文明單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園、道德模范、身邊好人、優秀志愿者、美德少年等精神文明創建評選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表彰獎勵。

      第二十九條 市、旗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機構具體負責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相關規劃和計劃;

      (二)指導、協調相關單位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ㄈ┒酱佟z查文明行為促進工作落實情況;

      (四)督導相關單位受理并按照規定辦理有關建議、投訴;

      (五)指導、協調新聞媒體開展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宣傳和輿論監督;

     。┢渌嘘P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三十條 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宣傳文明行為典型事例,依法曝光不文明行為,刊播公益廣告,營造全社會促進文明行為的良好氛圍。

      第三十一條 互聯網信息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和監督機制,加強對網絡不文明行為的監測預警和分析研判,協助公安機關查處網絡信息傳播違法行為。

      第三十二條 教育主管部門和教育機構應當將文明行為納入教育、教學內容,推進文明校園建設,建立文明行為規范,加強師德師風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組織開展學校與家庭、社會的文明共建活動。

      第三十三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車站、服務區、旅游景區、醫療機構、公園、廣場、大型商場等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文明行為的宣傳教育和監督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并公示文明守則、公約,設置文明引導標識,按照有關規定配備公共廁所、無障礙衛生間、第三衛生間、母嬰室、愛心座椅、輪椅等便民設施,保持環境整潔衛生,維護良好秩序,引導、規范文明行為。

      第三十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行政執法管理,改進行政執法方式,規范執法行為,推進文明執法,提高執法效能。

      行政執法部門之間應當建立信息共享和執法合作機制。

      第三十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制定統一的信用信息采集和分類管理標準。

      建立文明行為記錄制度,將獲得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等稱號的個人,受到表彰獎勵的文明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拒不履行或者其他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納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實現信用信息共享。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報送本部門采集的文明行為和不文明行為信息。

      第三十六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實施見義勇為、參與慈善和志愿服務活動、無償醫療捐獻、關愛特殊群體的行為人進行鼓勵和褒獎,完善相關人員權益保障的政策、措施和條件。建立健全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的禮遇和困難幫扶制度,對生活有困難的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見義勇為人員等文明行為先進人物給予幫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見義勇為的人員及時依法確認。

      鼓勵單位在招考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聘用道德模范、優秀志愿者、見義勇為人員等先進人物。

      第三十七條 各級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主管部門和單位可以從熱心公益的人員中聘請文明行為義務協管員、監督員,協助做好文明行為宣傳和不文明行為勸導工作,促進社會文明進步。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提出意見或者建議,勸阻不文明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投訴、舉報發現的不文明行為,接到投訴、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文明行為促進法定職責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七項規定,在城市道路、公園、廣場、住宅小區等場所散發商業廣告,影響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八項規定,從建筑物、構筑物向外拋擲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九項規定,擅自設置停車障礙,私占公共停車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項規定,大聲喧嘩、爭吵謾罵不聽勸阻的,由公安機關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一項規定,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包裝物、紙屑、煙蒂、口香糖等廢棄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行人通過路口或者橫過道路嬉戲、低頭看手機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規定,機動車和非機動車占用盲道、人行道、健走道等公共通道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50元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九項規定,在車道內實施兜售、發送物品等妨礙交通安全行為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堵塞他人車庫,占用他人停車位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在室外擺放懸掛有礙觀瞻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文明行為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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