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鄂爾多斯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內蒙古自治區鄂爾多斯市人大常委會
鄂爾多斯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鄂爾多斯市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建設條例
(2020年10月27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0年11月26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1年6月16日鄂爾多斯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鄂爾多斯市環境保護條例〉等5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21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8月26日鄂爾多斯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鄂爾多斯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條例〉等4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25年9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小學校、幼兒園規劃和建設工作,促進教育事業優質均衡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適用本條例。法律、法規已經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應當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優先保障、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建設的原則。
第四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國土空間規劃。
教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自然資源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管理、建設用地保障和不動產登記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中小學校、幼兒園工程建設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文化和旅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規劃和建設工作。
第二章 規 劃
第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組織編制本轄區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鎮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教育事業發展規劃,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區分布、人口居住狀況、學齡人口變化趨勢、交通狀況、現有教育資源和城鎮化進程等因素科學編制。
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應當采取論證會、座談會、聽證會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專家、有關部門和社會公眾的意見。
第六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專項規劃主要內容應當納入所在城鎮國土空間詳細規劃。
第七條 經批準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教育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重新報請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部門,至少每三年對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實施情況進行一次評估,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
第九條 編制城鎮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時,應當優先預留足量、適宜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保障生均用地面積指標不低于國家和自治區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適當提高標準。中心城區、旗區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學校、幼兒園生均用地面積應當符合以下標準:
。ㄒ唬┯變簣@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35平方米;
。ǘ┬W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40平方米;
(三)初級中學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45平方米;
(四)高級中學生均用地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辦學規模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蘇木鄉鎮、農村牧區可以適當調整中小學校、幼兒園布點,增加學校服務半徑或者建設鄉村小規模學校和寄宿制學校。
第十條 舊城區改造、新城區開發、居住區建設、易地搬遷應當按照標準規劃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
第十一條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用地面積、建筑面積和辦學規模等未達到國家和自治區規定標準的,編制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時應當作出相應的改建、擴建規劃。
第十二條 對規劃預留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用地性質或者改變用途。
因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公共利益等原因確需調整建設用地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征求教育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不少于原規劃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有效面積的土地予以置換。置換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的相關規定。
第十三條 現有公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停辦、合并、分立或者搬遷,需要對建設用地進行調整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會同自然資源、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提出調整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校門口規劃應當滿足學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應急疏散需要,合理設置家長接送區和臨時停車位。條件允許的,應當規劃建設停車場。
在中小學校、幼兒園周邊進行規劃建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苓10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殯儀館、污水處理廠、垃圾填埋場;
。ǘ┲苓5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看守所、強制戒毒所、監獄等羈押場所;
。ㄈ┲苓300米范圍內,不得建設車站、集貿市場等嘈雜場所;
。ㄋ模┲苓20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營業性電子游藝娛樂場所、歌舞娛樂場所等影響正常教學秩序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經營性場所;
。ㄎ澹╅L輸天然氣管道、輸油管道、架空高壓輸電線、高壓電纜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學校、幼兒園;
。┮兹家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場所或者設施,與中小學校、幼兒園的間隔距離應當符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
。ㄆ撸┪唇浥鷾什坏迷谥行W校、幼兒園圍墻外倚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八)不得進行其他可能影響中小學校、幼兒園教學秩序和安全的規劃建設活動。
第三章 建 設
第十五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鎮國土空間詳細規劃和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有計劃地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確保本轄區內適齡少年、兒童就近入學、入園。
第十六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中小學校、幼兒園年度建設計劃,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列入政府投資年度計劃。
第十七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并及時、足額撥付到位。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資金。
第十八條 市、旗區人民政府實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并聯審批制度,發展改革、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財政等部門應當為列入年度建設計劃的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項目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九條 支持、鼓勵社會力量捐資、投資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并保障其建設用地。
非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按照與公辦學校同等原則,以劃撥等方式給予用地優惠。
營利性民辦中小學校、幼兒園建設用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供給土地。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或者重建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充分考慮教育教學需要和中小學生、學齡前兒童使用特點,滿足下列條件:
。ㄒ唬┓蠂液妥灾螀^規定的設計、建設標準和規范,達到建筑工程質量、消防、抗震、防雷、環保、節能、日照、衛生、通風、安全等標準和規范的要求;
。ǘ┌凑諊乙幏杜渲脽o障礙設施,保障殘疾學生、學齡前兒童的使用和安全;
。ㄈ┏浞挚紤]現代教育的發展趨勢,預留足夠的信息技術設施、設備升級和智能化建設所需的空間;
。ㄋ模┓、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現有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改建、擴建或者重建應當安排在假期和休息日進行,嚴禁課間施工;情況緊急需要施工的,可以安排學生放假或者采取必要的隔離防護措施,保障師生安全。
第二十一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分期開發建設的居民住宅區規劃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與首期開發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條 新建居民住宅區未按照中小學校、幼兒園布局專項規劃和土地出讓合同設計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發展改革部門不予立項,自然資源部門不得辦理規劃手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不得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可以采用政府統籌建設、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等方式進行。
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自然資源部門應當將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用地面積、建筑面積等指標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一并公告。
自然資源部門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時,應當明確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建設位置、用地面積、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交付使用、產權歸屬、補償措施、移交方式以及違約責任等內容。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主管等部門應當監督開發建設單位全面履行相關協議。
第二十四條 居民住宅區竣工驗收時,配套建設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符合規劃條件、設計方案、相關標準和土地出讓合同約定要求的,相關部門不得辦理驗收手續。
第二十五條 配套建設的中小學?⒐浒负,合同約定移交教育主管部門管理使用的,應當及時移交。
配套建設的幼兒園竣工備案后,應當及時移交教育主管部門管理使用。
第二十六條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應當在中小學校、幼兒園門前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以及規范的警告、限速、禁鳴、慢行、讓行等交通標志、標線,確保中小學生和學齡前兒童安全通行。
中小學校、幼兒園校門面向公路或者城市主要道路,車流量較大的,應當根據需要在該路段修建過街天橋或者地下通道。
校內、園內建設機動車停車場、停車位的,校內、園內道路應當實行人車分行,分別設立人行通道和機動車通道,保障師生安全。
新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主校門應當避開城市快速路和主干道。
第二十七條 捐資興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確需撤并、拆除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征得捐贈人的同意。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未按照規劃配套建設中小學校、幼兒園的,由市、旗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 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行為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