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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濟南市低空經濟發展促進辦法

    1. 【頒布時間】2026-1-1
    2. 【標題】濟南市低空經濟發展促進辦法
    3. 【發文號】令2026年第302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jinan.gov.cn/api-gateway/jpaas-jpolicy-web-server/front/info/detail?iid=111435_17799

    7. 【法規全文】

     

    濟南市低空經濟發展促進辦法

    濟南市低空經濟發展促進辦法

    山東省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市低空經濟發展促進辦法


    濟南市低空經濟發展促進辦法

    (2026年1月1日濟南市人民政府令第302號公布 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推動低空經濟產業體系建設,促進低空經濟安全健康發展,加快培育新質生產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低空經濟,是指以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和有人駕駛航空器的低空飛行活動為牽引,輻射帶動航空器研發、生產、銷售以及低空飛行活動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運營、飛行保障、衍生綜合服務等領域融合發展的綜合經濟形態。

    第三條 低空經濟發展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安全第一、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協同推進和應用牽引、創新驅動、包容審慎的原則。

    第四條 發展和改革部門負責統籌和指導低空經濟發展工作,制定低空經濟發展相關政策措施,推動將低空經濟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財政部門負責統籌各類財政性資金,為促進低空經濟發展提供必要的資金支持。

    城鄉交通運輸部門負責統籌開展低空交通物流應用場景培育,推動低空出行和物流行業發展;做好地面交通、水上交通和空中交通銜接,協調推進飛行服務保障等工作。

    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協調低空飛行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救援機制。

    體育部門負責管理低空航空體育運動,宣傳普及低空體育運動,指導低空運動隊建設;組織開展相關體育運動的國際、國內交往和技術交流。

    氣象部門負責制定低空氣象基礎設施建設布局方案,統籌低空經濟氣象基礎設施布局,提供低空氣象監測、預報服務。

    公安機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處置從事低空飛行活動時發生的違反飛行管理規定、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違法行為。

    教育、科學技術、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自然資源和規劃、城市管理、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督管理、投資促進、行政審批服務、大數據、郵政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低空經濟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低空經濟發展工作的統籌領導,根據本市促進低空經濟發展工作部署,結合本轄區實際,推進低空經濟多元化、差異化、特色化發展。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主動爭取國家和省級政策支持,推動在低空空域改革、低空飛行服務保障、低空經濟產業融合發展、低空運營市場推廣等方面先行先試。

    第七條 本市建立低空經濟專家論證咨詢機制,為促進低空經濟發展工作提供研究、論證、咨詢等服務。

    第八條 鼓勵、支持依法成立低空經濟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組織。低空經濟相關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提供低空經濟發展政策宣傳、信息共享、技術交流、業務培訓等服務,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第二章 基礎設施



    第九條 低空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運營應當結合土地、環境、氣象等條件,綜合考慮經濟、安全、人口密度、飛行需求、可持續發展等因素。

    第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城鄉交通運輸、市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編制本市低空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低空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應當堅持綠色發展、節約集約、共建共享的原則,并與其他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協調銜接。

    第十一條 本市統籌推動建設、運營下列低空基礎設施:

    (一)市城鄉交通運輸等部門推動低空飛行起降、中轉、貨物裝卸、乘客候乘、航空器充(換)電、電池存儲、飛行測試、維修保養等物理基礎設施建設;

    (二)市發展和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鄉交通運輸、氣象等部門推動低空飛行通信、導航、監視、氣象監測等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通信網絡對低空空域的覆蓋,推廣使用低空飛行專用頻率。

    第十二條 公安機關、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設立用于警務活動和應急救援的臨時起降場所。

    第十三條 鼓勵在符合要求的醫院、學校、體育場、城市核心商務區、高層建筑、交通樞紐站點、A級旅游景區等區域,依法布設低空基礎設施。

    第十四條 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建設、運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定期開展低空飛行基礎設施維護保養,保障低空飛行基礎設施安全、穩定、高效運行。

    第三章 產業發展

      

    第十五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編制本市低空經濟發展規劃,作為指導低空經濟發展、制定相關政策的依據。

    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低空經濟發展規劃,結合本轄區產業基礎和特點,推動低空經濟重大項目建設和產業集聚發展,培育壯大產業集群。

    第十六條 本市統籌規范低空經濟產業園區規劃建設,結合各區縣產業發展特點、資源條件等,完善基礎設施和綜合服務,推動低空經濟特色產業集聚發展。

    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在本市開展低空經濟全產業鏈創新活動,推動科技成果落地轉化。

    第十八條 鼓勵、支持金融機構提供定制化金融產品和服務,加大對低空經濟企業和產業項目的信貸支持力度。引導多層次的產業基金,加大對低空經濟關鍵技術研發、低空基礎設施建設等領域重大項目的投資力度。

    第十九條 支持聚焦產業鏈關鍵環節,引進低空經濟高層次人才和團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建立和完善低空經濟產業人才引進、評價與激勵機制,為創新創業提供便利條件。

    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開放共享科教資源,開展產學研項目,設置相關專業,培育低空經濟產業綜合性、專業性、技能型人才。

    第二十條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加大低空經濟技術研發投入,推動形成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產品和服務。加強低空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保護,鼓勵知識產權交易,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支持低空經濟領域相關標準體系建設。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產業聯盟等參與制定低空經濟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團體標準、企業標準。

    第二十二條 推動建設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驗基地。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試驗基地負責提供內場性能測試、外場飛行測試、航空器運行風險評估、試飛試驗和有人、無人融合飛行驗證綜合性服務。



    第四章 應用推廣

      

    第二十三條 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分工,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培育市場需求,推動低空飛行在生產作業、公共服務、交通物流、低空消費等方面的創新應用。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探索低空飛行在各領域的應用。支持低空經濟相關產品、技術和成果等展示、交易、交流,統籌規范低空經濟產業論壇、展會、賽事等。

    第二十四條 市城鄉交通運輸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有序推進城市空中交通管理試點工作,逐步開通市內和城際等低空客運航線,探索發展交通聯程接駁、空中通勤、商務出行等低空出行新業態。

    第二十五條 城鄉交通運輸、商務、口岸物流等部門應當統籌低空物流發展,推動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快遞、即時配送等物流配送服務領域的應用。

    第二十六條 商務、文化和旅游、體育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文化園區、低空消費小鎮、低空飛行營地等建設,鼓勵依法開展航拍航攝、飛行培訓、低空賽事、低空運動、低空旅游、低空會展、低空飛行表演、低空文化交流等活動。

    第二十七條 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推動低空飛行在農業監測、生產管理、病蟲害防治等活動中的應用。

    第二十八條 應急管理、衛生健康、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探索建立政府部門、醫療衛生機構、低空飛行企業與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之間的信息共享和聯動救援機制,推動低空飛行在應急救援、醫療救護、消防救援等場景應用。

    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推動建立醫療檢驗中心與醫院之間的空中運輸通道,探索對血液樣本、檢測樣本等快速轉運。

    第二十九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公安、氣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城鄉水務、消防救援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飛行在自然資源調查和測繪、生態環境保護、警務活動、交通疏導、氣象監測、城市管理、能源管線巡檢、河流巡查和防洪、森林巡查和防火等方面的應用。



    第五章 飛行服務

      

    第三十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市城鄉交通運輸部門組織建設市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推動與省級主管部門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對接,有關登記信息同步上傳至省級低空智能網聯系統,為低空飛行提供飛行計劃協助申報、航空情報、通信感知、監視告警、氣象信息、應急處置信息等服務。

    第三十一條 市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應當結合低空經濟發展需要和飛行活動需求,推進低空智能網聯系統升級迭代,提升低空管理服務數字化、智能化水平。

    第三十二條 本市根據低空經濟發展需求,在省人民政府統籌安排下,商請空中交通管理機構和民用航空管理部門,推進低空空域和航線分類劃設等工作。低空空域和航線分類劃設的相關信息通過市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低空飛行用戶開展低空飛行活動,依法需要提出飛行計劃申報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向有權部門提出。飛行計劃申報的材料和時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低空飛行用戶可以通過市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提出飛行活動申請。通過市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提出飛行計劃申請的,服務平臺獲知審批結果后,應當及時向申請用戶反饋。

    市低空飛行管理服務平臺可以依法收集低空飛行活動數據和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低空飛行服務平臺數據安全和低空空域用戶相關信息。



    第六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四條 從事低空飛行活動,應當遵守國家和省空域管理、飛行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遵守空中運行秩序,確保安全。

    第三十五條 航空器產品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強制性標準。需要取得適航許可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民用航空管理部門申請適航許可。

    從事航空器生產、維修、改裝、運營和開展飛行培訓等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關資質。

    從事經營性低空飛行活動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經營許可證、運營合格證。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條 航空器及其權利人應當依法進行登記。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登記、使用等信息,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接入國家無人駕駛航空器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

    第三十七條 低空基礎設施管理部門協同空中交通管理機構、民用航空管理部門做好基礎設施安全監管。低空基礎設施的建設、運營單位依法承擔低空基礎設施安全主體責任。

    第三十八條 承擔低空飛行管理服務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低空飛行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應急預案應當定期更新,并納入全市應急管理體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濟南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濟南市南部山區管理委員會、濟南新舊動能轉換起步區管理委員會在各自管理區域內開展促進低空經濟發展工作,按照職責權限執行本辦法。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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