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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1. 【頒布時間】2025-12-31
    2. 【標題】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cangzhou.gov.cn/czsrmzfbgs/c104704/202601/96df6f99620645a8b5943bd98ee621c3.shtml

    7. 【法規全文】

     

    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河北省滄州市人民政府


    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2025〕第5號



    《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已經2025年12月25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



                                                                       市  長  劉  靖

                                                                       2025年12月31日         



    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

    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的程序,提高立法質量和立法效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滄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地方性法規草案,是指市政府組織起草,以市政府議案形式提請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以下簡稱“市人大”)或者滄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規范性文件。

    本規定所稱政府規章,是指由市政府依照立法權限和本規定的程序制定,以市政府令形式發布實施的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市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城鄉建設與管理、生態文明建設、歷史文化保護、基層治理等方面的下列事項可以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制定政府規章:

    (一)為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的規定,需要根據本市的實際情況作具體規定的事項;

    (二)屬于地方性事務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的有關事項。

    第五條  市政府加強對政府立法工作的領導,研究解決立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司法局具體負責指導、監督和綜合協調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工作。

    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市政府立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本市探索建立依托社會力量為政府立法提供智力支持的制度機制,通過建立政府立法研究基地、政府立法專家庫等形式,組織社會力量參與政府立法活動。

    市司法局可以根據我市工作實際,研究制定基層立法聯系點的管理制度,拓寬政府立法聯系基層人民群眾形式,暢通社情民意反映渠道。

    第七條  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二章  立  項

    第八條 市司法局應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向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及單位、社會公眾、基層立法聯系點、法律顧問等征集下一年度制定、修改、廢止政府規章的立法項目建議。

    市政府領導同志可以就其負責、分管的工作,直接提出立法項目建議。

    市司法局根據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和黨代表建議、人大代表議案建議、政協委員提案等實際工作需要,可以提出立法項目建議,并交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研究提出意見。  

    第九條 社會公眾提出立法項目建議的,可以只提出項目名稱及立法的主要理由,由市司法局商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意見后確定是否列為立法項目。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

    (一)與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密切相關的;

    (二)促進改革發展、維護社會穩定迫切需要的;

    (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公眾重大權益的;

    (四)上位法明確規定亟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的;

    (五)擬采取的主要制度、措施已有一定實踐基礎,立法條件比較成熟的;

    (六)因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修改或廢止,亟需制定政府規章或者修改、廢止現行政府規章的。

    對擬制定的政府規章項目,應當事先已有比較完善的草案文稿。

    其他項目視輕重緩急和項目條件成熟情況,分別列入預備項目和調研項目。

    第十一條 市司法局應當及時將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制定說明以及相關資料提交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應當以市政府黨組名義報請市委批準同意。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經市委批準同意后,應當及時印發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年度內完成項目,應當按計劃完成。預備項目,條件成熟的,可以在當年度內完成;條件不成熟的,應當做好納入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正式項目的準備。調研項目的起草單位應當加強調查研究和論證等工作,在第三季度形成調研報告并報送市司法局組織評估,作為保留或者退出下一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重要依據。

    列入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的立法項目因為特殊情況確需暫緩或者終止辦理的,起草責任單位應當向市司法局提交書面說明,由市司法局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決定。

    需增加立法項目的,提出建議的單位應當進行論證并按照要求報送有關材料,由市司法局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決定。

    涉及重大、重要政府規章項目調整的,應當按照程序報市委批準。

    第十三條 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三章 起  草

    第十四條 起草責任單位應當在市人大常委會年度立法計劃和市政府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印發之日起30日內向市司法局報送起草工作方案。起草工作方案應當包括組織領導、職責分工、時間安排、調研部署、工作要求等內容。起草工作方案的時間安排應當與立法工作計劃確定的完成時限相銜接。

    起草責任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加強對本單位起草工作的指導。

    市司法局應當加強對起草工作的統籌協調,及時跟蹤了解起草工作進度情況,根據需要可以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的起草工作,參與起草責任單位組織的調研、論證、聽證等工作。對未按要求報送相關材料的起草責任單位,可以通過工作提醒、發送催辦函等方式予以督促。

    第十五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由市司法局負責起草的,有關單位應當向市司法局提交立法要點并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 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應當通過立法調研、問卷調查等方式全面收集立法依據和相關資料,了解實際情況。

    開展立法調研,應當按要求制定立法調研方案與內容提綱,以問題為導向,以了解現實情況為重點,選擇具有相關性、代表性的調研地點和調研對象,掌握起草的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七條 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責任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第十八條 起草責任單位報送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應當由其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進行初步審核,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通過,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后報送審查。

    第十九條 起草責任單位應當按照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和起草方案的要求,按時完成起草工作并將相關材料徑送市司法局。

    第二十條 起草責任單位向市司法局報送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稿文本及條文注釋稿;

    (二)起草說明;

    (三)征求各方意見的有關材料;

    (四)調研報告;

    (五)條文依據對照表;

    (六)論證會、聽證會的報告;

    (七)起草責任單位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核意見以及法律顧問意見;

    (八)公平競爭審查結論;

    (九)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會議紀要;

    (十)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文本;

    (十一)其他相關材料。

    第四章 審  查

    第二十一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和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由市司法局負責統一審查。

    第二十二條 市司法局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應當重點審查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規范性、公開性、民主性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市司法局審查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應當書面征求縣(市、區)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事業單位、基層立法聯系點、法律顧問等意見,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征求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的意見。

    市司法局可以將地方性法規或者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及其說明等,通過市政府或者市司法局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或者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征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30日。

    涉及市場主體生產經營活動、特殊群體利益的,市司法局應當依法聽取相關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特殊群體的意見。

    針對立法中的重點、難點問題,市司法局應當開展調查研究,并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或者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意見。起草責任單位應當派員參加會議,介紹情況、聽取意見、回答詢問。論證會應當安排市政府法律顧問參與。

    對有關單位和社會公眾意見的采納和處理情況,市司法局應當在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審查報告中作專門說明。對社會公眾意見的采納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予以反饋。

    通過書面形式征求意見的,被征詢意見的部門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反饋書面意見,并加蓋公章。逾期不反饋的,視為無意見。

    第二十四條 市司法局審查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時,涉及規定的權限分工、主要措施、管理體制等事項有分歧意見的,應當進行溝通協調,達成一致;對有較大爭議的重要立法事項,可以組織有關行政機關、社會組織、專家學者進行咨詢論證評估;經過充分協調仍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當提請市政府決定。

    第二十五條 市司法局應當認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進行修改完善,并出具審查報告。審查報告包括立法過程概述、立法的必要性、立法依據、主要內容以及征求意見處理情況等。

    第五章 決定、公布與備案

    第二十六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應當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政府規章草案時,相關單位原則上不得發表與原協調意見不一致的意見。確有必要的,應當于會前向市政府和市司法局充分說明理由。

    第二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政府規章草案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不需要修改的,由市長直接簽署地方性法規議案或者市政府令;需要根據會議的討論意見作出修改的,由市司法局組織起草責任單位及有關單位進行修改完善,形成草案修改稿,報請市長簽署地方性法規議案或者市政府令。

    地方性法規草案或者政府規章草案經審議決定不予通過或者暫不作出決定的,按照審議意見執行。

    第二十九條 經市長簽署的地方性法規議案,應當在市長簽署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請市人大或其常委會審議。

    第三十條 經市長簽署命令公布的政府規章,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印發,并在《滄州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載,同時應當在市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布。起草責任單位負責將政府規章解讀材料報送市政府辦公室,與政府規章同步關聯公布。

    《滄州市人民政府公報》上刊登的政府規章文本為標準文本。

    第三十一條 政府規章實行依法公開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政府規章施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政府規章實行依法備案制度,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依法報國務院、省人大常委會、省人民政府、市人大常委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政府規章實行配套銜接管理制度,要求制定配套管理制度的,組織實施單位以及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自政府規章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制定工作。

    第六章 解釋、清理、評估和檔案管理

    第三十四條 政府規章實行解釋制度。解釋權屬于市政府。

    政府規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釋:

    (一)政府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政府規章制定后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政府規章依據的。

    政府規章解釋草案由起草責任單位或者組織實施單位參照規章制定程序起草,并由市司法局參照政府規章草案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公布。政府規章的解釋同政府規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條 政府規章實行異議審查制度。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民認為政府規章同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或者違反其他上位法規定的,可以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政府規章實行立法后評估制度。組織實施單位應當對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對經濟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政府規章進行評估,并形成評估報告。評估程序依照《河北省人民政府規章立法后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評估報告是修改或者廢止政府規章、完善配套制度、改進實施措施或者上升為地方性法規的重要參考依據。

    第三十七條 政府規章實行動態清理制度。根據全面深化改革和社會經濟發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廢止情況,政府規章組織實施單位或者市司法局應當及時向市政府提出清理政府規章的建議。

    第三十八條 地方性法規草案、政府規章實行檔案管理制度。市司法局、起草責任單位按照分工對起草、審查、審議等過程中形成的材料進行歸檔。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編輯出版正式版本、外文版本的政府規章匯編,由市司法局依照《法規匯編編輯出版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 本規定自2026年2月10日起施行。2022年5月24日發布、2023年12月6日修正的《滄州市人民政府擬定地方性法規草案和制定政府規章程序規定》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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