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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安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1. 【頒布時間】2025-10-15
    2. 【標題】安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3. 【發文號】令2025年第8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
    6. 【法規來源】https://www.anyang.gov.cn/2025/11-17/2494016.html

    7. 【法規全文】

     

    安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安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河南省安陽市人民政府


    安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安陽市停車場管理辦法

    (2025年10月15日安陽市人民政府令第8號公布 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停車場的管理,緩解停車供需矛盾,改善城市交通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文峰區、北關區、殷都區、龍安區、城鄉一體化示范區實行城市化管理區域內停車場的規劃、建設、使用、經營等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停車場,包括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和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公共停車場是指依據規劃獨立或者配套建設的以及臨時設置的為社會公眾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專用停車場是指為本單位、本住宅區人員提供停車服務的場所。

      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施劃設置的為社會公眾提供臨時停車服務的場所。

      第四條 停車場的管理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統籌、便民高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市停車場管理工作,統籌制定政策措施,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區人民政府組織領導本區域內停車場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相關部門做好本轄區內停車場管理工作。

      第六條 城市管理部門負責停車場管理的統籌協調和監督指導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國防動員、行政審批和政務信息管理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停車場管理工作,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第二章 停車場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發展和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國防動員等相關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

      經批準的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原審批機關批準,但不得減少停車泊位總量。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應當統籌地上地下空間,綜合考慮城市功能分區的區位特征、公共交通狀況,合理布局停車設施。

      依法收回的閑置土地,老舊城區改造騰出的土地,符合條件的城市道路、城市廣場、公園綠地等地下空間資源可以優先用于停車場建設。

      停車供需矛盾突出的區域可以建設停車樓、安裝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

      第九條 城市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編制公共停車場年度建設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市、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按照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確定公共停車場建設用地,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的經費保障,支持和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改造停車場。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筑、商業街區、住宅小區等,應當按照停車設施配建標準,配建停車場。

      配建的停車場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 鼓勵利用待建土地、空閑廠區、邊角空地等閑置場地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

      鼓勵單獨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設置為臨時公共停車場。

      設置臨時公共停車場,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等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定。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停車場、專用停車場按照有關規定建設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或者預留安裝條件。

      第十五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和區域停車需求,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圍內設置道路路內停車泊位。

      實行分時段停車和限時停車的,應當公示停車時段、停車限時和停車規范等內容。

      第十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智慧停車綜合管理服務平臺建設,實現全市停車信息共享,建立便捷、高效的城市智慧化停車管理服務體系。



    第三章 停車場使用和經營



      第十七條 政府全額投資建設的公共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應當依法通過招標、拍賣等競爭性方式公開確定經營者。

      第十八條 公共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自停車場投入使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向區、市城市管理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ㄒ唬I業執照、經營者身份信息;

      (二)權屬證明材料;

     。ㄈ┩\噲鑫恢、停車位類型、停車場平面示意圖、方位圖和泊位數量等;

     。ㄋ模┙煌ńM織方案、安全管理制度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五)消防安全和環境衛生管理責任人基本信息;

     。┓蠂摇⑹⊥\囋O施設置標準和設計規范的設施清單;

      (七)收費方案、計時計費設施清單;

     。ò耍┓、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就變更事項向城市管理部門重新提交。

      公共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公共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停業、歇業的,應當提前十五日向城市管理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 專用停車場由所有權人、使用權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進行維護和管理。管理者應當制定和落實車輛停放、安全保衛、消防管理、應急處置等管理制度。

      鼓勵專用停車場在滿足本單位、本住宅區人員停車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公眾開放。

      鼓勵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在法定節假日期間免費向社會公眾開放停車場。

      第二十條 根據不同路段、時間的停車需求狀況,道路路內停車泊位實行免費停放和收費停放兩種方式。

      實行收費停放的路段和時間,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發展和改革、財政等有關部門根據加強管理、調節需求的原則共同確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一條 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由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制定差別化、階梯式收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停車場經營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自行確定收費標準。

      第二十二條 公共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谕\噲龀鋈肟谠O置醒目的停車場標志,標明經營者信息、開放時間、停車泊位數量、收費標準和監督電話;

     。ǘ┌凑找幎ㄊ杖⊥\嚪⻊召M用,出具合法的收費票據;

     。ㄈ┍U贤\噲鰳酥、標線及交通安全設施正常使用;

     。ㄋ模┚S護停車場內車輛行駛秩序和停放秩序,不得在停車場內從事影響車輛行駛和停放的活動;

     。ㄎ澹⿲嵭型\噲鲋悄芑芾恚峁╇娮佑嬞M、在線支付等智能化服務;

     。┙⒔∪⒙鋵嵃踩芾碇贫龋

     。ㄆ撸┓伞⒎ㄒ幰约捌渌嘘P規定。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違反公共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管理秩序的行為:

     。ㄒ唬┥米栽O置、毀損、移動、拆除停車設施、設備;

     。ǘ┻\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進入停車場;

      (三)在停車場內從事倉儲、展覽等與停車無關的活動;

      (四)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利用其他公共場地收取機動車停車服務費用;

     。ㄎ澹┓、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條 城市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停車場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公共停車場、道路路內停車泊位經營者未按照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或者提交虛假材料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在停車場內從事倉儲、展覽等與停車無關的活動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利用其他公共場地收取機動車停車服務費用的,由城市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兩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停車場相關管理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宦男谢蛘卟徽_履行職責的;

     。ǘ┙亓、挪用、侵占停車場扶持資金的;

     。ㄈ⿲ο嚓P投訴舉報未及時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

     。ㄋ模┢渌麨E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各縣(市)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適用區域以外的景區、交通樞紐等公共停車場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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