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
(1994年2月23日陜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2006年12月3日陜西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9年7月31日陜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陜西省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條例>等二十七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2025年11月28日陜西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政治權利保障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保障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保障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保障
第六章 財產權益保障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保障
第八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以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堅持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第四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婦女權益保障工作的領導,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制定婦女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和促進婦女的全面發展,并將婦女權益保障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開展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并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宣傳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以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參與制定或者制定涉及婦女權益重大問題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協調推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貫徹實施;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婦女發展規劃;
(四)調查研究本行政區域涉及婦女權益的突出問題,向有關機關提出意見、建議;
(五)督促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侵害婦女權益的行為;
(六)其他與婦女權益保障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六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發揮職能作用,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七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代表和維護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和婦女全面發展工作。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殘疾人聯合會等群團組織應當在各自的工作范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第八條 支持在新經濟組織、新社會組織、新就業群體等新領域按照規定建立婦女組織。
第九條 有關機關制定或者修改涉及婦女權益的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應當聽取婦女聯合會的意見,充分考慮婦女的各項權益,必要時開展男女平等評估。
第十條 落實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完善性別統計監測指標體系,定期開展婦女發展狀況和權益保障統計調查、分析,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男女平等和婦女權益保障工作數字化建設,推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工作中數字化場景應用。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絡信息內容和服務的監督管理,保障婦女在網絡空間的合法權益。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保障婦女合法權益方面的公益宣傳和輿論監督,新聞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適度,不得侵害婦女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鼓勵組織和個人依法開展有助于保障婦女權益的捐資助學、教育培訓、困難救助、就業創業、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活動。
第二章 政治權利保障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培養、選拔和任用干部,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并有適當數量的婦女擔任領導成員。
各級婦女聯合會及其團體會員可以向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推薦女干部。
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加強對女干部的培訓,保障女干部培訓的機會,提高女干部政治文化素質和決策管理能力。
第十五條 婦女聯合會代表婦女參與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的民主協商、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婦女聯合會應當暢通訴求表達渠道,傾聽婦女意見,反映婦女訴求。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婦女參與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創造條件。村、社區婦女組織可以建立健全婦女議事協商制度,組織婦女參與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以及有關婦女權益事項的協商議事活動,形成的意見和建議,由婦女組織提交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研究處理,并及時公布研究處理結果。
第三章 人身和人格權益保障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按照各自職責及時發現報告,并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依法給予安置、救助和關愛,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心理疏導、就業指導、法律援助等。婦女聯合會協助和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采取措施,制定禁止性騷擾的規章制度,明確負責機構或者人員,把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納入教育培訓,加強安全保衛和管理,暢通投訴渠道,建立和完善調查處置程序,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支持、協助受害婦女依法維權,保護受害婦女及其隱私和個人信息。
第十九條 地鐵、公交、車站、機場、商場、體育場館、文娛場所、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應當建立防范性騷擾工作機制,及時處理有關性騷擾的投訴,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協助和配合相關案件調查工作。
第二十條 學校應當根據女學生的年齡階段,進行男女平等、生理衛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護教育,在教育、管理、設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建立有效預防和科學處置性侵害、性騷擾的工作制度。對性侵害、性騷擾女學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學校不得隱瞞,應當及時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學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向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并配合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學校應當建立受害學生保護制度。對遭受性侵害、性騷擾的女學生,學校、公安機關、教育行政部門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保護其隱私和個人信息,提供必要的保護措施,并根據需要提供心理輔導。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婦幼保健機構,建立健全婦女全生命周期健康服務體系,逐步健全婦女疾病普查制度,開展婦女乳腺癌、宮頸癌等常見病、多發病的預防、篩查、診斷、治療和康復。按照有關規定落實為適齡女性接種可預防宮頸癌的人乳頭瘤病毒疫苗。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婦科疾病、乳腺疾病檢查以及婦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檢查。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增加檢查次數和檢查項目。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為生活困難婦女進行婦科疾病、乳腺疾病的檢查提供幫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規劃、建設基礎設施時,應當考慮婦女的特殊需求,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母嬰室和公共廁所等公共設施。
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大型商場、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母嬰室、第三衛生間,增加女性廁位數量。
第四章 文化教育權益保障
第二十三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保障適齡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義務教育的義務。
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應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導致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情形消失的,應當及時入學或者復學。
對無正當理由不送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入學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依法責令其限期改正。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政府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學校應當采取有效措施,解決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就學存在的實際困難,并創造條件,保證適齡女性未成年人完成義務教育。
因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當地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女性未成年人,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統籌安排其就學,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接收。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組織和支持婦女接受職業教育和實用技術培訓,并為婦女及其家庭提供家庭教育指導和服務。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學校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保障因生育中斷學業的婦女繼續學習的權益。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女性人才成長,注重女性人才的培養、引進、評價激勵、成長發展和服務保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在高層次人才發展計劃等項目申報、評獎中,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對符合條件的婦女可以適當放寬年齡限制。
鼓勵科研、教育、醫療等機構和單位針對孕期、哺乳期婦女適當延長評聘考核期限,幫助其平穩度過生育與職業發展期。
第五章 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保障
第二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完善就業保障政策措施,防止和糾正就業性別歧視,為婦女創造公平的就業創業環境,為就業困難的婦女提供必要的扶持和援助。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性別、婚育狀況或者變相設置其他隱性條件,拒絕招錄(聘)用婦女或者差異化提高對婦女的招錄(聘)用標準。
用人單位在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等方面,應當堅持男女平等的原則,不得歧視婦女;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等事項的相關規定,不得含有歧視婦女的內容,討論涉及女職工權益的事項時,應當有女職工代表參與。
第二十八條 鼓勵和支持婦女創新創業創造,依法保障婦女在創業過程中的政策支持、職業發展、技能培訓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九條 婦女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受特殊保護,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享受相應的假期、待遇。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條件許可的,女職工在孕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采用彈性工作時間或者居家辦公等靈活的工作方式。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危重孕產婦救治體系,完善救治協調機制,提升危重孕產婦救治能力。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對高危孕產婦進行重點監護、隨訪和醫療保健服務,提供安全分娩技術服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與生育相關的保障措施,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和激勵機制。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依照國家和本省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未就業婦女、靈活就業婦女、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婦女按照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享受相應的生育待遇。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落實育兒補貼等政策,為符合條件的困難婦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第三十二條 工會、婦女聯合會應當引導和支持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根據自身情況參加相應的社會保險。
工會、婦女聯合會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督促相關行業、平臺企業,加強靈活就業和新就業形態女性勞動者的勞動保護,依法保障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健康體檢等相關權益。
互聯網平臺企業在制定平臺進入退出、訂單分配、訂單完成時長、抽成報酬、工作時間、獎懲等直接涉及勞動者權益的制度規則和平臺算法時,應當充分聽取婦女組織和女性勞動者意見建議,考慮女性勞動者的生理特點,保障女性勞動者的特殊權益。
第三十三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將招聘、錄取、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培訓、辭退等過程中的性別歧視行為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
對婦女在就業過程中遭到性別歧視的投訴舉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會、婦女聯合會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對涉嫌就業性別歧視的用人單位開展約談或者聯合約談,采取談話、對話、函詢等方式,開展調查和調解,督促限期糾正就業性別歧視行為,及時化解矛盾糾紛。被約談單位拒不接受約談或者約談后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查處。
第六章 財產權益保障
第三十四條 男女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享有知情權,一方需要了解財產、債務狀況,另一方不得隱瞞。
離婚、喪偶的婦女有權處分其依法分割、繼承取得的財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五條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對涉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或者山林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和股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財產權益的決定和決議,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聽取婦女代表的意見。
第七章 婚姻家庭權益保障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提供結婚登記前的免費醫學檢查或者健康體檢服務。
鼓勵男女雙方在結婚登記前,共同進行婚前醫學檢查或者相關健康體檢。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前教育、婚姻法律法規、家庭美德等方面的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引導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三十七條 禁止對婦女實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女性未成年人、老齡婦女、殘疾婦女和孕期、產期、哺乳期以及患重病的婦女遭受家庭暴力的,公安、民政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特殊保護。
第三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機制,加強婚姻家庭糾紛的源頭預防和化解。支持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發揮社會力量在維護婦女合法的婚姻家庭權益中的作用。
婦女聯合會會同司法行政等部門做好婚姻家庭糾紛預防化解工作。
第八章 救濟措施和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提出控告或者檢舉。有關部門接到控告或者檢舉后,應當依法及時處理,并為控告人、檢舉人保密。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條 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婦女聯合會等婦女組織求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全國統一的婦女權益保護服務熱線暢通,及時受理、移送有關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接到投訴、舉報后,應當及時予以處置。
第四十一條 婦女因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災害等處于危難情形的,公安、民政等部門、婦女聯合會、醫療機構等組織和負有法定救助義務的個人應當及時施救,依法提供臨時庇護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第四十二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支持受侵害婦女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提供法律咨詢、協助收集證據、提出支持起訴意見、提供法律援助等方式,為受侵害婦女維權提供幫助。
合法權益受侵害的婦女,可以依法申請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對符合條件的婦女,法律援助機構或者司法機關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被救助婦女養育未成年子女的,應當一并開展司法救助。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