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條例
鄂州市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條例
湖北省鄂州市人大常委會
鄂州市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條例
鄂州市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條例
(2019年10月31日鄂州市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9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批準 2025年8月29日鄂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2025年9月25日湖北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三章 現代物流企業培育與發展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現代物流業發展,加快國家物流樞紐經濟區建設,推動產業轉型升級,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現代物流業的規劃建設、培育發展、服務保障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現代物流業是指通過現代經營管理方式,應用先進技術設備,連接生產與消費,高度集成并融合運輸、倉儲、分撥、配送、信息等服務功能,為用戶提供多功能、一體化綜合性服務的復合型產業。
第四條 現代物流業發展堅持市場主導、政府引導,統籌推進、創新驅動,綠色低碳、安全韌性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含葛店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臨空經濟區管委會,下同)應當加強對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現代物流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促進物流業發展所需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協調解決現代物流業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物流發展主管部門負責統籌、指導、協調、服務全市現代物流業發展,培育國際國內物流市場主體,推進鐵路、水運、公路、航空等多種運輸方式的組織、調度、運營、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經濟和信息化、農業農村、數據、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統計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工作。
第六條 鼓勵物流行業協會加強行業自律,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提供技術交流、人才培訓、信息咨詢、權益保障等服務。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并與國土空間規劃、綜合交通規劃等相互銜接,統籌現代物流業發展與安全。
第八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負責推動實施全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包括物流樞紐、物流通道、配送網絡等內容的現代物流基礎設施建設專項規劃。
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制定物流樞紐年度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制定物流多式聯運體系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完善花湖國際機場和三江港多式聯運相關基礎設施,構建鐵路、水運、公路、航空一體化多式聯運體系。
健全多式聯運制度,加強設施銜接、信息共享、標準協同、安檢互認,推進各種運輸方式在票據單證、定價計費、責任識別、服務標準等方面的統一管理,鼓勵創新托運、收費、認證一單到底等服務方式。
第十條 支持城鄉配送公共服務平臺建設,規范居民小區快遞投放點設置,支持物流企業合理布局區、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配送節點,完善城鄉雙向暢通的物流配送網絡。
鼓勵物流企業完善集散和服務網絡,支持設立前置倉、異地貨站、配送中心、海外倉,增強物流保障能力。
第十一條 物流發展、發展改革、交通運輸、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低空物流發展,建立多層次低空物流樞紐體系。
物流發展、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探索中、大型載貨低空航空器在運輸機場異地貨站、江海航運物資補給中的應用。
支持無人駕駛航空器在快遞、即時配送等物流場景的應用。
第十二條 物流發展主管部門和數據等部門應當加強智慧物流體系建設,推進物流領域跨部門信息互聯互通、數據開放共享,加強數據監管,保障數據安全。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推進大數據、物聯網、人工智能、云計算和區塊鏈等先進技術在物流行業的集成應用。
第十三條 鼓勵物流企業、物流園區推廣使用無人車、無人裝卸等技術裝備,加強倉儲、配送、運輸智能一體化、數字孿生等技術應用。依托航空物流樞紐打造物流信息組織中樞,推進產業協同數據融合。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接中國(湖北)自由貿易試驗區,推進綜合保稅區申報與建設、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建設。
促進產城融合,支持高端制造業、大健康產業、現代服務業、航空配套等產業發展,完善低空經濟產業生態,推動臨空經濟、低空經濟協同發展,加速資源整合和要素聚集,推動空港型國家物流樞紐建設。
第三章 現代物流企業培育與發展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航空物流產業生態圈培育,依托花湖國際機場和葛店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引進國內外供應鏈龍頭企業和綜合物流服務商,支持航空物流企業與重點貨源生產企業、電商企業開展供需對接,延伸服務網絡。
第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物流供應鏈體系建設。支持物流企業向供應鏈管理服務企業轉型,重點培育供應鏈綜合服務平臺、產銷協同型供應鏈平臺、供應鏈金融服務平臺。鼓勵企業融入全球供應鏈體系。
支持現代物流企業提供專業化、智能化服務,提升供應鏈效率,促進物流企業與工業企業、農業企業、商貿企業等融合發展。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物流企業品牌建設,鼓勵企業申報認證省、國家等級企業。
支持物流企業通過采用新技術和新設備、創新物流組織和服務模式、供應鏈再優化等方式轉型升級。鼓勵物流企業通過兼并、重組等方式組建物流集團,支持物流業規;⒓s化發展。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物流企業在本市設立總部,完善貨物集散、存儲、轉運等多種功能,優化物流組織模式,提高運營效率。對符合本市產業發展規劃、帶動產業鏈協同發展的物流企業,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政策支持。
第十九條 支持跨境電商、國際快遞等國際物流發展,鼓勵物流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推動國內外物流企業在本市建立區域物流集散中心和分撥中心,支持商貿流通、電商、物流等企業在本市設立跨境電商集貨中心。
第二十條 發展改革、農業農村、商務等部門負責推進冷鏈物流基礎設施建設,鼓勵企業打造開放性智慧冷鏈物流平臺,支持建設集生產、加工、儲存、交易、配送于一體的綜合冷鏈服務市場。
市場監督管理、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支持醫藥、農產品等領域冷鏈物流企業發展,鼓勵大型醫藥批發企業提供社會化醫藥物流服務,培育壯大第三方醫藥、農產品物流企業,提升專業化冷鏈物流服務能力。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并推廣物流企業的標準化建設,監督物流企業實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
支持物流企業對接國際標準,制定和實施更高企業標準。支持物流企業對倉庫、配送中心、配送網點等物流設施進行標準化建設和改造。
第二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物流企業綠色發展:
(一)郵政管理等部門指導物流等企業建立和完善包裝物回收再利用體系;
(二)商務部門支持發展共同倉儲、共同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提高配送效率;
(三)交通運輸部門鼓勵企業使用符合標準的低碳環保運輸車輛、港口以及船舶設施設備;
(四)科學技術部門支持物流企業開展綠色物流技術的研發與應用。
第二十三條 物流企業應當按照綠色發展原則開展生產、經營活動,優先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的材料,避免過度包裝;優先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潔能源運輸工具;禁止使用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
第四章 服務與保障
第二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現代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持物流業發展。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包括:
(一)物流業標準化、信息化、綠色化建設;
(二)物流網絡與供應鏈體系建設;
(三)航空港等區域物流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建設;
(四)物流人才培育與引進;
(五)其他需要支持的事項。
第二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依托核心企業為物流企業提供供應鏈金融服務,鼓勵利用物流技術、物流品牌融資。支持符合法定條件的物流企業通過發行公司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等多種方式拓寬融資渠道。鼓勵保險機構為物流企業提供保險服務。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統籌安排物流倉儲用地。對納入規劃的物流倉儲用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或者擅自變更用途。
第二十七條 鼓勵物流企業引進現代物流高級技術、管理人才,按照人才引進政策落實待遇。
完善現代物流和供應鏈專業人才培養體系。鼓勵物流企業、行業協會聯合高等院校、科研機構、職業學校共建人才培養和實訓基地,開展物流職業技能教育培訓。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會同應急管理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流機制,完善應急物流設施布局,充分發揮社會物流作用,提升應急物流保障能力。
第二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進現代物流業區域協同發展,重點推進鄂州與周邊城市航空物流、港口航運一體化發展。
第三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優化物流營商環境,提高行政審批服務和通關便利化水平,規范市場秩序,健全舉報和投訴處理機制,查處不正當競爭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使用列入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淘汰名錄的技術、工藝、設備和材料的,由發展改革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違法使用的設備、材料,并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發展改革部門提出意見,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非法占用物流倉儲用地的,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批準,擅自變更物流倉儲用地用途的,由自然資源和城鄉建設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現代物流業發展促進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5年12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