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經濟特區基層衛生服務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基層衛生服務條例
福建省廈門市人大常委會
廈門經濟特區基層衛生服務條例
廈門經濟特區基層衛生服務條例
。2011年3月30日廈門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25年12月30日廈門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廈門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廈門經濟特區基層衛生服務條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管理
第三章 基本醫療服務
第四章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基層衛生服務管理,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遵循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包括:
。ㄒ唬┥鐓^衛生服務中心;
。ǘ┥鐓^衛生服務站;
。ㄈ╂傂l生院;
(四)村衛生室。
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優先發展的戰略位置,支持和保障基層衛生事業的發展,堅持基層衛生事業公益性質,促進城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服務。
第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發展基層衛生事業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市、區人民政府在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應當統籌考慮基層衛生事業發展需要,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留用地,保障基層衛生服務用地需求。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要求,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空間布局納入醫療衛生設施規劃。
第五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全市基層衛生服務工作的監督和管理,統籌協調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
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基層衛生服務工作進行監督和管理。
發展和改革、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及有關社會團體、組織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共同做好基層衛生服務工作。
第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保健、康復、計劃生育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療等服務。
第二章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人員管理
第七條 區人民政府根據醫療衛生設施規劃合理設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每個街道設置一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服務人口規模超過十萬人或者服務區域較大的,可以擴大現有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規;蛘咴鲈O社區衛生服務分中心、社區衛生服務站。
每個鎮設置一所衛生院。每個行政村設置一所村衛生室,可以根據人口規模、地理環境、交通條件、服務需要等因素調整。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應當通過定期派駐、巡回醫療服務、鄰(聯)村衛生室延伸服務等方式,為未設置村衛生室的村提供基層衛生服務。
第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業務用房面積、設備配置及人員配置數量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逐步提升。
第九條 鎮村衛生服務實行一體化管理,鎮衛生院對村衛生室的人員、業務、藥械、財務、績效考核和信息化等方面進行統一管理和指導。
第十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行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和全員聘用制度。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鎮衛生院應當根據服務功能、服務人口的需要,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則設置衛生專業技術崗位,配備相應學歷與職稱層次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執業醫師和護士,藥劑、檢驗、影像等其他有關醫療衛生人員根據需要合理配置。
第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錄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開招聘的臨床醫師必須取得醫學院校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取得中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稱。
第十二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培訓和全科醫生的培養制度。
第十三條 實行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定期免費進修制度。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制定。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支持醫療衛生人員參加進修、培訓、繼續教育及學術交流。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培訓規劃,對基層醫療衛生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進行考核。
第十四條 二、三級醫院應當對口幫扶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幫助提高基層醫療衛生人員業務水平。
第十五條 實行基層醫療衛生人員高級職稱單列評審制度。
基層醫療衛生人員經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認定后,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提前一年參加全國衛生專業技術中級資格考試。
參照區級其他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崗位設置標準,合理設置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中級、高級專業技術崗位比例;鶎俞t療衛生機構引進的緊缺型專業技術人才,以及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連續工作滿十五年或者累計工作滿二十五年的醫療衛生人員,可以按照規定定向聘用至相應級別崗位。具體辦法由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組織實施鄉村醫生規范化培訓工作。
區人民政府對承擔公共衛生服務的鄉村醫生給予補助。
第三章 基本醫療服務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具體的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居民首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就醫。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二、三級醫院實行差別化服務收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醫療保險報銷比例應當高于二、三級醫院。
推動一般常見病、多發病、診斷明確的慢性病患者選擇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進行日常治療。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延長診療服務時間,開設夜間、周末門診。
第十八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醫療保障部門建立完善二、三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雙向轉診制度,規范轉診程序,暢通轉診通道。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首診負責制,對超出自身服務能力的患者及時向二、三級醫院轉診。二、三級醫院應當將一定比例的專家號源、住院床位、預約檢查等資源優先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放。
推動二、三級醫院將危重癥穩定期患者、急性病或者手術后恢復期患者及時轉診至有承接能力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繼續治療、康復;鶎俞t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轉診患者的治療需要,及時增補院內用藥種類。
第十九條 實行二、三級醫院專家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定期開設專家門診制度。
執業醫師從事多點執業的,應當按照規定首選基層醫療衛生機構。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引進退休的高級職稱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服務,并給予相應補助。
第二十條 鼓勵二、三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組建醫療聯合體,通過專科共建、技術幫扶、駐點巡診等方式,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疾病的識別、診斷和處置能力。
第二十一條 支持三級醫院依托優勢專科建設慢性病專病防治中心,制定慢性病防治策略、診療規范、篩查計劃,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相關慢性病防治的技術培訓、質控督導等工作,推動慢性病分級診療。
第二十二條 建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醫療衛生人員責任制度,按照服務區域劃分責任片區,確定責任醫務人員,建立責任醫生、護士與居民之間相對固定的服務關系。責任醫務人員的信息應當在責任片區內公示。
第二十三條 市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主要平臺,建立以全科醫生為主體、全科專科有效聯動、醫防有機融合的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制度。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通過組建家庭醫生服務團隊或者選派符合條件的醫療衛生人員等方式,與居民簽訂家庭醫生簽約服務協議,明確服務項目和服務標準,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按照約定提供健康咨詢、專家預約、慢性病精細化管理、慢性病長處方線上續方等連續性的綜合健康服務。
家庭醫生簽約服務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和簽約居民共同分擔,分擔比例和標準可以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服務內容等因素動態調整。對低保、殘疾人、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群體,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予以減免簽約服務費用個人分擔部分。
第二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對經評估符合條件的失能失智的老年人、殘疾人、康復期患者或者其他行動不便的人員,可以提供上門治療、隨訪管理、康復、護理、家庭病床等服務。符合規定的家庭病床等醫療服務費用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鼓勵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周邊養老服務機構簽訂協議,在檢查檢驗、人員、服務等方面開展合作共建,為老年人提供診療、護理、康復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堅持中西醫并重,擴大中醫藥服務供給,運用并推廣適宜的中醫藥技術方法,在治未病、疾病診療、康復等領域規范開展中醫藥服務。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以及有條件的社區衛生服務站、村衛生室應當合理配備中醫藥醫療衛生人員。
第二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和基本藥物零差率政策,在按照規定配齊和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范圍內藥品的前提下,可以按照規定配備使用國家基本藥物目錄以外、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以內的藥品。推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二、三級醫院慢性病等用藥種類相銜接。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執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的監督和管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基層衛生信息化建設,推行“互聯網+醫療健康”模式,推廣遠程會診、遠程影像診斷、互聯網診療等方式,推動人工智能輔助診斷決策系統等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配置應用。
第二十八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負責為轄區內居民建立電子健康檔案。二、三級醫院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之間可以通過市民健康信息系統查閱電子健康檔案,共享電子病歷、檢查檢驗、隨訪記錄等信息,并履行保密義務。
電子健康檔案應當向居民本人開放信息查詢功能。
第四章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第二十九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規范,提供免費、均等、便民、優質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協助做好國家、省、市、區規定的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及其他公共衛生項目。
市、區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精神衛生等專業公共衛生機構應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指導。
第三十條 承擔預防接種任務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規范化預防接種門診。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預防接種管理,按照國家免疫規劃和疾病預防控制的要求,對轄區內兒童和其他重點人群有計劃、適時開展規范化的預防接種服務。
第三十一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轄區內的孕產婦和六歲以下兒童進行健康管理服務。
第三十二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轄區內六十五歲以上居民,提供每年不少于一次符合國家規范的健康管理服務。
第三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轄區內高血壓、2型糖尿病、肺結核、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嚴重精神障礙等患者,按照規定開展全程性觀察、評估、分類干預等健康管理服務。
第三十四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健康教育網絡,開展公眾健康宣傳咨詢活動,普及衛生保健常識,針對轄區重點人群和主要健康危險因素進行健康教育與行為干預。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人員,設置宣傳場所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活動。
第三十五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進行疫情監測和報告,開展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和愛國衛生運動。
第三十六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履行協助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職責,提高對重大疾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協助處置和監測預警能力。
第五章 保障與監督
第三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財政狀況和實際需要相適應的基層衛生服務經費保障機制,承擔基本建設、信息化建設、設備購置、人員、公共衛生服務及人員培訓和招聘等費用。區人民政府應當為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提供業務用房。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政策制定、資金撥付、人才引進等方面,對交通偏遠、人口稀少、服務能力薄弱地區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予以適當傾斜。
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支持村衛生室標準化建設。對社會力量舉辦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應當采取購買服務等方式給予補助。
第三十八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分工和資金分配,建立以服務結果和群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績效評價制度,將評價結果作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撥付的重要依據。
區人民政府應當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提供足額經費保障。
第三十九條 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監督和管理,完善獎懲機制。
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鎮衛生院實施符合行業特點的績效工資制度。
第四十條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范圍,并加強監督和管理。
市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根據參保人就醫需求及流向,科學合理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保險基金總額預算,確保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醫保費用及時結算。
第四十一條 基層衛生服務應當納入社區建設規劃。市、區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加強公共衛生管理能力建設,協助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公共衛生服務。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本條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