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圖書館

  • 新法規速遞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1. 【頒布時間】2025-11-27
    2. 【標題】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3. 【發文號】
    4. 【失效時間】
    5. 【頒布單位】江蘇省南通市人大常委會
    6. 【法規來源】https://www.jsrd.gov.cn/qwfb/d_sjfg/202512/t20251229_581149.shtml

    7. 【法規全文】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江蘇省南通市人大常委會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的決定

    (2025年11月5日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南通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利工程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建設與管養并重,加大財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運行。

    “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南通蘇錫通科技產業園區、江蘇省通州灣江海聯動開發示范區等園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做好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做好本轄區內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

    二、將第四條第二款修改為:“發展和改革、公安、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洋發展、數據、海事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的相關工作!

    刪去第三款。

    三、將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對在水利工程管理和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四、將第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焦港、如海運河、九圩港、通呂運河、通啟運河、如泰運河、栟茶運河、通揚運河、新通揚運河、新江海河、北凌河、遙望港等十二條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灘地以及河口線向外兩側各八米至十米的區域。其他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圍為水域、灘地以及河口線向外兩側各六米至八米的區域。”

    五、將第十條第三款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和標識牌!

    六、將第十三條修改為:“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應當明確職責,實行規范化、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推進智慧水利建設,保障水利工程完好和運行安全!

    七、將第十九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關于水利工程保護的規定,不得從事影響水利工程運行、危害防洪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和破壞水環境的活動。

    “在涵閘、抽水站管理范圍內的禁止區域或者禁止時段,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擺攤設點、違規停放機動車輛、游泳。禁止區域、時段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合理劃定,向社會公布!

    八、將第二十條第二款修改為:“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海洋發展、海事、電力管理等部門編制規劃涉及水利工程及其管理范圍的,應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九、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縣(市、區)、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護,定期組織檢查、維修、養護,確保工程設施完好,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的需要!

    十、將第二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損毀、掩蓋界樁、標識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十一、將第三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未興建等效替代水域工程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實施,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和個人承擔。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等效替代水域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十二、將第三十一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涵閘、抽水站管理范圍內的禁止區域或者禁止時段擅自擺攤設點、違規停放機動車輛、游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十三、將第三十二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阻斷防汛通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清除障礙,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四、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處理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五、將第三十四條修改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水利工程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南通市水利工程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
    免責聲明:
    本站(law-lib.com)法規文件均轉載自:
    政府網、政報、媒體等公開出版物
    對本文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
    請核對正式出版物、原件和來源
    客服:0571-88312697更多聯系
    ====================================

    中央頒布單位

    Copyright © 1999-2024 法律圖書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