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江蘇省揚州市人大常委會
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揚州市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條例
(2025年10月31日揚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江蘇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三章 資源保護和文化傳承
第四章 服務管理和綠色發展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的嚴格保護和合理利用,根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江蘇省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其周邊區域從事保護、建設、利用、管理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包括瘦西湖景區、蜀岡景區、唐子城景區、宋夾城景區、綠楊村景區,具體范圍按照《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
本條例所稱風景名勝區周邊區域,包括外圍保護區、協調控制區和視覺保護區。
第三條 風景名勝區保護實行科學規劃、統一管理、嚴格保護、綠色發展、永續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風景名勝區保護工作的領導,將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利用、管理納入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重大事項協調機制。
邗江區人民政府、廣陵區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本轄區內與風景名勝區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五條 蜀岡-瘦西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是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負責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利用、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民族宗教事務、公安、民政、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廣電和旅游、文物、應急管理、數據、市場監督管理、消防救援和揚州市世界遺產保護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負責風景名勝區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對風景名勝區的保護、建設、利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并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七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通過捐贈、資助、投資、提供志愿服務等方式,參與風景名勝區保護、建設、利用、管理工作。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風景名勝區資源和設施的義務,有權制止、舉報破壞風景名勝區資源和設施的行為。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將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納入本地區綜合性評比表彰項目范圍。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包括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是風景名勝區進行保護、建設、利用、管理的依據。
風景名勝區規劃依據國土空間總體規劃,按照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的規定,結合瘦西湖景區、蜀岡景區、唐子城景區、宋夾城景區、綠楊村景區不同的保護要求編制,并依法報送審批。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處理,有關研究處理情況應當及時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第九條 風景名勝區規劃經批準后應當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需對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內容進行調整或者修改的,應當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第十條 編制專項規劃涉及風景名勝區的,應當與風景名勝區規劃相銜接,并征求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的意見。
第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及其周邊區域實行分區分級保護。
核心保護區是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風景名勝區范圍,應當按照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的分級保護要求,分為一級保護區、二級保護區、三級保護區;一級保護區為嚴格禁止建設范圍,二級保護區為嚴格限制建設范圍,三級保護區為控制建設范圍。
外圍保護區是指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確定的外圍保護地帶,應當加強與核心保護區的銜接,提升景觀的可達性、可視性及產業、生態的協同性。
協調控制區是指外圍保護區的周邊東至黃金壩路—高橋路—泰州路一線、南至文昌中路、西至邗江北路、北至江平路的圍合區域,應當重點對建筑風貌和形態進行協調引導,推動景觀風貌自然過渡。
視覺保護區是指保護風景名勝區特定視線通廊的空間管理區域。
第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實行天際線保護制度。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瘦西湖及揚州歷史城區周邊區域建設高度控制規劃》的要求,對風景名勝區及其周邊的視覺保護區進行系統性管控。
風景名勝區下列沿線可視范圍內嚴格實施天際線保護:
(一)水上游覽線(大虹橋—接駕廳);
(二)長春路沿線;
(三)瘦西湖東西向視廊(熙春臺—小金山視廊);
(四)瘦西湖南北向視廊(二十四橋—棲靈塔視廊、瘦西湖—二道河—荷花池視廊;瘦西湖雙峰云!行某菂^視廊);
(五)保障湖廊道(下馬橋—相別橋廊道);
(六)唐子城北廊道;
(七)其他經規劃調整后增加的視廊沿線。
第十三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當將天際線保護納入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范圍內新建建筑的審批條件,采用升放氣球視覺實地校驗、計算機模擬高度等辦法,確保達到高度控制的要求。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天際線保護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文物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風景名勝區天際線保護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按照規劃和審批要求進行建設。建設項目的選址、布局、高度、體量、造型、風格和色調等,應當與周圍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風景名勝區周邊區域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風景名勝區風貌協調和天際線保護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擅自拆改、增建建(構)筑物,擅自改變建(構)筑物原有的立面、色彩、形狀和高度,破壞風景名勝區景觀。
風景名勝區內應當嚴格控制臨時建設;確需臨時建設的,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不得進行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等禁止的建設活動;進行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應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并遵守下列規定:
(一)嚴格按照批準的位置和設計進行施工;
(二)施工現場在設置防護圍擋時應當注重與周邊風貌相協調,不得破壞景觀、妨礙游覽;
(三)施工過程中,采取有效措施保護好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
(四)施工結束后,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三章 資源保護和文化傳承
第十七條 風景名勝區內的自然資源、人文景觀和生態環境應當根據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嚴格實施整體保護,不得破壞或者隨意改變。
第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內各景區應當嚴格執行相關規劃,結合實際情況,采取保護措施。
瘦西湖景區重點保護瘦西湖生態水體完整性,維護古典園林建筑群和自然景觀格局,嚴格按照《世界遺產公約》、《世界文化遺產保護管理辦法》等要求實施保護。
蜀岡景區重點保護蜀岡山體自然地貌,維護大明寺、觀音山禪寺等文物建筑歷史風貌。
唐子城景區重點保護唐子城、宋堡城等歷代城池格局,加強遺址考古、文物保護和活化利用。
宋夾城景區重點保護宋代城墻、城壕等遺址和濕地資源,加強遺址保護和資源利用。
綠楊村景區重點保護明清護城河水域及沿線景觀,保護天寧寺、重寧寺、史可法墓祠等文物建筑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加強造林綠化,優先種植鄉土樹種,維護生物多樣性,保護和改善野生動植物棲息地、原生地,維護風景名勝區自然環境和生態系統。
蜀岡西峰生態公園、維揚廣場、萬花園等永久性綠地不得隨意變動或者另作他用;確需調整永久性綠地用途的,應當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調整議案,經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形成決議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風景名勝區水環境保護長效管理機制,統籌對風景名勝區水系及上下游河流、湖泊等水體和濕地的保護。
第二十一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會同生態環境、水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做好風景名勝區內入河排污口的水污染物排放監督管理工作,對風景名勝區水系采取截污、清淤、生態修復、駁岸治理和生態用水調度等措施,提升水體自凈能力,促進水質改善。
第二十二條 瘦西湖及其相關水系的水位應當維持在合理范圍內。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與水利部門建立即時對接機制,水位不足或者超出范圍時,水利部門應當在保證防汛抗旱安全的前提下及時進行水位調節。
第二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應當實行雨污分流,將建設、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污水納入城市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
第二十四條 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定期對風景名勝區大氣質量進行監測,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及時跟蹤監測結果,必要時采取相應的措施。
風景名勝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其生產、生活和服務性設備以及進入風景名勝區的交通工具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第二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工作,統一協調文化遺產的動態保護、活化利用和創新表達。
文化廣電和旅游、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從歷史、文化、藝術、科學、技術等方面對風景名勝區內各類物質與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科學評估,挖掘文化底蘊與時代價值,促進風景名勝區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
第二十六條 風景名勝區內文物、歷史建筑的保護和管理,應當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務院《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
文物、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指導并協同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要求,對風景名勝區內的不可移動文物制定保護措施,在顯著位置設立標志牌,建立數字化信息檔案,按照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組織保養、維護。
風景名勝區內未列入文物保護單位(點)的歷史建筑以及遺跡(址)等,由市人民政府公布,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落實具體保護、利用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 林業、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和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加強對古樹名木和古樹后續資源的保護,按照有關規范和要求設立保護標志,落實分級保護責任,及時制止損害古樹名木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并挖掘古樹名木的歷史和文化價值。
第二十八條 風景名勝區內大明寺、觀音山禪寺、法海寺等宗教活動場所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破壞景觀、設施以及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一)開山、采石、開礦、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動;
(二)修建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設施;
(三)未經批準擅自引進、釋放或者丟棄外來物種;
(四)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
(五)捕殺野生動物;
(六)未經批準砍伐林木;
(七)在禁火區內吸煙、生火或者在指定地點以外的區域燒香點燭;
(八)在建(構)筑物、樹木等景物或者設施上刻劃、涂污;
(九)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章 服務管理和綠色發展
第三十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完善服務設施,改善交通、游覽條件,維護游覽秩序,加強便民惠民服務和治安、衛生、安全管理,維護游客合法權益。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科學管理風景名勝資源,加強智慧景區建設,建立健全風景名勝區信息服務平臺,利用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等新技術,提高旅游服務標準化、智能化、信息化水平。
第三十一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
(一)設置、張貼商業廣告;
(二)舉辦大型游樂等活動;
(三)改變水資源、水環境自然狀態的活動;
(四)其他影響生態和景觀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科學確定風景名勝區的環境容量、游覽接待容量、游覽線路和游船數量,根據游覽的實際需要,對風景名勝區部分地段的游覽線路進行限定或者管控。
第三十三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加強游覽安全管理。
風景名勝區內不符合游覽條件的區域不得開放。危險地帶應當設置安全防險的警示標識和防護措施。風景名勝區內用于游覽觀光經營服務的交通工具和設施應當定期檢查和維護。
第三十四條 公安、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和單位、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加強風景名勝區內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顒拥某修k者應當采取有效措施,保證活動安全、有序進行。
第三十五條 應急管理部門、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風景名勝區應急管理工作,結合風景名勝區內廣場及綠地,依法設置避難場所。
第三十六條 在風景名勝區內為游覽活動服務的商業、飲食、交通運輸等行業和個體攤販應當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同意,在規定的地點和營業范圍內經營。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根據景物、景觀保護以及安全、環境衛生方面的需要,調控商業經營業態和業戶總量,對經營的商品、服務項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燃料、包裝物等作出規定,并向社會公布后實施。
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服從管理、依法經營、文明經商,加強戶外廣告、店招標牌設施的日常維護和安全管理,定期檢查及時消除安全隱患。
第三十七條 進入風景名勝區的車輛,應當按照規定路線和車速行駛,并在指定地點停放。
風景名勝區內用于游覽觀光經營服務的車輛、船舶,應當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根據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實行總量控制,按照規定的路線和速度行駛,在規定的地點停泊。車輛、船舶應當具有風景名勝區特色,優先使用清潔能源,并保持運行安全和整潔美觀。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做好風景名勝區內低空飛行、無人駕駛等活動的服務管理工作。從事低空飛行、無人駕駛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依法接受監督管理,落實安全風險主體責任。
在旅游旺季或者舉行大型活動時,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可以組織動員轄區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向公眾開放停車場(庫、位)。
市、區人民政府和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應當規劃、建設和完善風景名勝區周邊道路及停車場,根據需要增設臨時公共停車場地和換乘中心。
第三十八條 進入或者居住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人員,應當自覺遵守風景名勝區的有關規定,共同維護風景名勝區管理秩序。
風景名勝區內禁止下列違反管理秩序的行為:
(一)在禁止區域游泳、垂釣、宿營;
(二)擅自開展非機動車輛營運活動;
(三)強行向游客提供服務或者兜售商品;
(四)擅自搭棚、設攤、設點、擴面經營;
(五)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
(六)假冒宗教教職人員從事宗教活動或者騙取錢財等違法活動;
(七)其他違反風景名勝區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三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應當堅持生態與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優先、綠色低碳高質量發展,合理發掘、利用和展示風景名勝區資源,鼓勵發展以文旅休閑為特色,智慧科創、人工智能、現代金融為主導,總部經濟、平臺經濟、數字經濟為引領的現代產業。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在風景名勝區內從事禁止范圍以外的建設活動,未經風景名勝區管委會審核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對個人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七項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處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依據國務院《風景名勝區條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 嚴重的,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勸阻無效的,由風景名勝區管委會給予警告,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管委會、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情節 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