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西藏自治區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管理辦法
(2025年10月31日十二屆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 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四章 人員招錄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增強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西藏自治區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綜合保障的原則,推進政府專職消防隊伍職業化、專業化、規范化發展。
第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依法承擔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是國家消防救援力量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和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的重要補充,納入國家消防救援力量統籌規劃布局,實行統一指揮、統一紀律、統一訓練、統一榮譽。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落實保障措施,確保隊伍建設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
自治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政策制定、統籌規劃、業務指導和指揮調度等工作。地(市)、縣(區、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具體負責政府專職消防隊伍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退役軍人事務、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建設和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具有公益屬性,參加火災預防、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執勤任務,不得收取費用。
第七條 對在消防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及其隊員,自治區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相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隊伍建設
第八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
(一)消防站數量未達到國家《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規定的城市和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
(二)國家標準《鄉鎮消防隊》規定的鄉鎮;
(三)其他需要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的區域。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專職消防隊伍建設納入消防規劃,按照國家有關標準組織建設。政府專職消防隊站布局、建設方案由縣(區、市)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報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審核, 經縣(區、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的規劃選址、建筑標準和消防車輛、器材、消防人員防護裝備配備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組建后,當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驗收,并由當地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逐級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禁止擅自撤銷、整合,變更政府專職消防隊。確需撤銷、整合、變更的,應當經地(市)行署(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同意,并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備案。
第三章 隊伍管理
第十三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有關規定,規范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戰備、訓練、工作和生活秩序,建立統一的建制稱謂、內務設置、服裝標志和證件。
政府專職消防員退出時,應當上交配發的服裝標志和證件。
第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制定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實戰演練;
(三)開展消防宣傳、防火巡查、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四)掌握轄區內的消防水源、道路、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重點部位等情況,建立健全各項業務資料檔案;
(五)保護災害事故現場、協助有關部門調查災害事故原因;
(六)定期向所屬消防救援機構報告工作;
(七)對消防器材,裝備進行日常養護,確保完好有效;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實行二十四小時駐勤備戰,日常駐勤人員不得少于總數的百分之七十。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實行二十四小時備勤以及輪班值班制度,消防文員實行八小時工作制。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對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日常管理、執勤訓練、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工作進行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獎懲依據。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應當組織開展政府專職消防員初任培訓、崗位培訓、晉升培訓以及其他培訓,提高其政治素質和工作能力。政府專職消防員培訓情況、學習成績作為等級評定、任職晉升的依據。
第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實行崗位等級管理。崗位等級分類、考核、評定、晉升等規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制定。
鼓勵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相應職業技能評價考核。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管理單位應當將國家職業資格和職業技能等級作為崗位等級管理的依據。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按照管理權限,對政府專職消防員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調整政府專職消防員崗位等級、工資待遇以及獎勵的依據。
第四章 人員招錄
第二十條 招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遵循公平競爭,擇優錄取的原則,采取公開招聘等方式招錄。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根據國家規定的城市消防站、鄉鎮消防隊建設標準擬定政府專職消防員招錄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由消防救援機構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招錄。
第二十一條 招錄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反對分裂;
(三)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品行端正;
(四)年齡為十八周歲以上二十八周歲以下,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專業人才,年齡可以放寬至四十周歲;
(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六)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需的身體條件、心理素質、工作能力;
(七)志愿從事消防救援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同等條件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錄用為政府專職消防員:
(一)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退出人員;
(二)退役軍人;
(三)烈士、因公犧牲、病故消防救援人員的子女;
(四)具有崗位所需專業資質或者專門技能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招錄政府專職消防員應當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簽訂勞動合同,明確薪酬待遇、服務期限、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通過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有關情況被招錄的;
(二)崗前培訓考核成績不合格,經補考仍不合格的;
(三)年度考核連續兩年不合格的;
(四)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五)從事有損消防救援機構或者消防救援人員形象的活動,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六)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和管理規定,或者不履行工作職責, 經教育仍未改變的;
(七)依法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組織保障
第二十四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相關經費應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由消防救援機構負責管理,接受財政、審計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工資待遇應當與其高風險,高負荷、高壓力的職業特點相適應,并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動態調整。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工資標準不低于上年度全區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執行辦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機構會同財政等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管理單位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員標準,結合實際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津貼補貼。
第二十七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為政府專職消防員繳納職工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為符合條件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住房補貼。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管理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滅火救援和訓練演練工作需要,為政府專職消防隊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補充醫療等保險。
第二十八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依法實行彈性工作時間制,因勤務需要無法休息時,在執勤勤務結束后應當依法安排調休。
政府專職消防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休假、婚喪假、產假等法定假期。
第二十九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的管理單位,應當每年組織政府專職消防員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建立職業健康檔案。
第三十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在執勤訓練、滅火救援和其他應急處置工作中受傷、致殘或者死亡的,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等規定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依法申請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落實工傷保險待遇;符合烈士申報條件的,依法按照規定申報。
第三十一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辦理落戶、交通出行、就醫、子女入學、參觀游覽,住房保障等優待事項應當參照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員有關標準執行。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等方式,扶持退出的政府專職消防員自主就業。
應急管理系統、應急救援力量和企業、事業單位安全生產、應急救援等相關崗位,可以優先安置退出的政府專職消防員。
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連續工作滿八年可以按照規定轉聘為消防文員。
第三十三條 政府專職消防員符合法定退休條件的,應當依法辦理退休手續。
鼓勵有條件的地區為達到一定工作年限的政府專職消防員發放退出安置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未按照標準組建政府專職消防隊或者擅自撤銷政府專職消防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政府專職消防隊及其隊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拒不接受統一領導或者調度、未落實執勤訓練制度、未開展火災預防工作或者不參與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消防救援機構責令限期改正,給予通報批評;逾期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專職消防隊是指除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以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組建的政府專職消防隊。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專職消防員包括政府專職消防隊員和消防文員。政府專職消防隊員,是指從事火災預防、火災撲救、應急救援等工作的專職人員。消防文員,是指在消防救援機構及派駐單位專職從事消防宣傳、社會培訓、檔案管理、窗口受理服務、協助開展消防監督檢查等輔助性工作的人員。
第三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由本單位負責并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