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lib.com 2022-10-11 9:47:12 人民法院報
近日,山東省煙臺市福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重型半掛牽引車超車與三輪車相撞的案件,并根據案件事實認定,最終判決由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李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事故損失共計101894.06元。
2021年4月8日5時許,祁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在行駛途中因變道超車與駕駛三輪車的高某某相撞,致兩車損壞,高某某與三輪車乘客李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祁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
2022年1月,李某某將祁某及其車輛保險公司起訴至福山區法院,要求被告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1萬余元。福山區法院對該起糾紛進行了訴前調解,但因保險公司對李某某的誤工費等主張不予認可,雙方爭議較大,該案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
保險公司辯稱,事故發生時李某某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年滿67周歲,誤工費不應給付。
福山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某雖然已過退休年齡,但年齡并非判斷是否具有勞動能力的唯一因素。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李某某已經喪失勞動能力,李某某雖系農村居民、年齡較大,但身體健康,為了其自身的生活,仍然能從事力所能及的生產勞動,通過自己的勞動獲取報酬,李某某當庭提供的證據、證人證言及本人陳述均可以證明該事實,故李某某主張誤工費應予以支持。針對李某某主張誤工費計算有誤,法院結合在案證據認定誤工費為14375.67元。福山區法院最終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李某某醫療費、誤工費等事故損失共計101894.06元。
■法官說法■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誤工費是否應予支持。誤工費系受害人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并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主張誤工費的主體即受害人,并未區分為退休人員和非退休人員。在侵權糾紛案件中,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受害人也存在誤工費的問題。
對于誤工費的賠償的裁判依據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年滿60周歲的老人仍然具備勞動能力,且從事實際務工和勞作,如果不幸發生侵權事故,因治療和養傷而耽誤了勞動時間,勢必會造成其收入的減少,單純以其超過60周歲為由而不支持誤工費,不僅與實際不符,而且也違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導致被侵權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在客觀上有失公平。
從本案看,對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被侵權人,因其仍具有勞動能力,并且以自己的實際勞動取得報酬,其因事故導致誤工收入減少的損失,依法應當予以支持。當然,在認定誤工費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勞動者的勞動能力和收入情況,以及傷害對傷者勞動能力和收入多少的影響程度,酌情判處。
日期:2022-10-11 9:47:12 | 關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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